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与发展研讨会”综述

作者本刊记者 杜梅萍  录入刘莹  日期2007-12-03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北京郊区村级集体经济进入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要特征的新时期,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不断创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在以新的形式出现。为贯彻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推进北京郊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与发展,日前,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城郊经济研究会共同举办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与发展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就新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目前新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形式、新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党支部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新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前面临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发展等专题作了深入探讨。    我国传统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是什么?北京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焦守田以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即:
   从“百人追兔”到“定分止争”
   与孟子同期的赵国人慎到是当时法家的代表人物,在其《慎子》中,讲了一个《百人追兔》的故事:“兔走于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也,以兔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不能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意思是说,一只野兔跑到街上,上百人追,都想自己抓到,这不是人们的过错,而是由于兔子没有主人。市场上存了很多要卖的兔子,但是过往的人都不会去争抢,不是人们不想要,是因为这些兔子有主人。    由此我们可以联想到我国过去的农村集体经济,虽然名义上是财产社员共有,但实际是所有者缺位,结果就像那只跑到街上的兔子,谁都想“捞”一把。这就直接导致了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效率低下,一是吃“大锅饭”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造成一些人出工不出力;二是东西生产出来了,可是像大街上的野兔子,都被人抓走了,增产不增收。    我国农村改革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业经营成果与农民的个人利益紧密联系,彻底解决了农业生产经营上的“大锅饭”。但是集体资产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农民无法行使权利,造成资产经营还是“大锅饭”。推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把过去的集体经济由集体共有变成社员按份共有。在此基础上组建起来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产权清晰、保护有力、权责明确、管理民主”的现代合作经济和现代企业的运行机制。改革的目的是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社会稳定,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入,从而实现“定分止争”。“定分止争”不仅对集体外部的个人和单位是一种制约,使他们不能再打农村集体财产的主意,就是集体内部的人,也是以股份多少来体现经济利益。这时的集体资产就不是谁都能打主意的野兔,而是圈到社员笼子里的家兔了。    集体资产“圈”到社员笼子里,就可以定分止争。那么圈兔的“笼子”——集体经济产权的存在形式,也并非千篇一律。对于目前北京市新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形式以及将来演变趋势,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城郊经济研究所所长张文茂进行了如下分析,并提出对新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
   探索新形式 充实新内容
   新型乡村集体经济是与我国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是我国农村由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必不可少的体制支撑和组织载体。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需要,北京乡村新型集体经济孕育并产生出至少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在近郊被动城市化地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经过产权制度改革,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化的现代企业制度演变,成为城市新型集体经济,如丰台区草桥等近郊不少村都是这种类型。    第二,在农村小城镇地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经过产权制度改革,也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化的现代企业制度演变,成为农村城镇化以后的新型集体经济。此种类型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小城镇区域行政中心村集体经济,如丰台区的南宫村;二是一些非中心区村集体经济,由于二三产业的发展,成为亦城亦乡的城镇化社区,如昌平区的郑各庄等。    第三,一般农村地区仍然维持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些村既维持着家庭承包经营,集体又有统一的服务;有的集体还有一些企业和土地的租赁承包收入;其中很多村通过土地确权确利、确权确股的形式突破了家庭均田制的分户经营,实现了土地经营的相对集中。此种类型还在继续分化演进中,但社区集体经济的作用是不容否定的。未来的演变趋势有两个:或向综合性的经济合作组织+现代公司制度发展,如前两种类型;或向农业产业化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公司制度发展。    第四,除法律意义上的土地集体所有外,集体即无资产,又无统一经营和服务,完全靠财政转移支付维持。此种类型在郊区比重较少,属于原集体经济已经弱化到接近消亡的阶段,需要改革和整治。    新型集体经济体制和组织形态的演变趋势是,一种是与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趋势相适应,一种是与农业的产业化发展趋势相适应。而这两种演变趋势在制度和组织建设上的共同点,都是“社+公司”模式,只不过社和公司的经营内容和组织方式已经有了很大的区别。一种是城市化、城镇化地区的“经济”合作社,即集体资产股权化了,原来的农业合作社变成财产关系上的股份合作制组织,同时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成为股权开放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组织形态。另一种在以农业产业为主的一般农村地区,随着原社区经济的区域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成为可能,在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专业合作联合组织(联社)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农业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公司的体制和组织形态,成为现代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的主干。    新型集体经济体制和组织形态需要跨越村级在更大的范围实现农业资源的优化组合配置,特别是从产业化组织体系的角度考虑,跨越村级组织的专业合作社或合作联社和更高层次的产业协会,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在的难点在于找到村级社区集体组织与新型农业产业化组织之间的连接形式,处理好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
   专家述评    对于张文茂所长提出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与党支部、村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副院长李俊英认为,村党支部、村委会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应围绕其各自功能实现有机融合:
   各类组织有机融合方显新农村建设合力       受我国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负面影响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不足的影响,在理论与实践中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制度认识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否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必要性,主张完全由农民自由组合发展形成新的经济组织,另一种是坚持传统集体经济组织,强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不足。这两种倾向对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都会造成危害。村级集体经济制度创新中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村党支部、村委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认识混乱;二是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立;三是村党支部、村委会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接点不科学。    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各司其职,村委会主要实现其村社区的社会管理和生态建设等社会功能,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则应主要实现其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功能。村党支部、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三大功能,这是目前农村任何其他组织无法取代的。新型乡村集体经济最终既要使集体资产支配权转移到变为股东的农民手里,使新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享有经营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又要保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关于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新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市经管站站长熊文武认为,还需要政府针对目前新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宏观指导并给予政策支持:    发挥政府在发展乡村集体经济中的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后,北京市乡村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和发挥。第一,乡村集体经济得到快速发展,2006年,乡村集体经济总收入1128亿元,比2000年增长53%;第二,乡村集体经济在整个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得以确立,2006年,集体经济总收入占郊区农村经济总收入比重达到40%;第 三,乡村集体经济在整个农村发展中的作用十分明显,乡村集体经济成为乡村社区投资和提供公共产品的主渠道,是郊区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依靠。    但是,当前北京乡村集体经济发展仍面临着不少问题:    其一,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乡村集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日渐凸显。农民和外来户、转居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商矛盾的核心问题都是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及其利益分配(如资产分割、土地确权等)。    其二,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村、空壳村对集体经济的凝聚力,发展向心力不足;资产流失问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影响了干群关系和农村稳定;“三资”(资源、资产、资金)管理效率不高;生产要素流动受到制约。    上述乡村集体经济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的讲是由“两个模糊”所造成的。一是对集体经济发展问题、存废问题认识模糊。搞不清村党支部、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三驾马车的关系、集体经济与个体私营经济(家庭承包经营)关系。二是对集体经济产权认识模糊。    认识上的模糊导致一些地方削弱了集体经济发展;产权上的模糊,使得产权不清导致主体缺位,主体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外部对集体的侵权难以遏制。产生诸如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承包租赁给大户、涉农业主,合同不完善、程序不合规、合同约定过程不民主等问题;存量资产分割前资产以及账外资产难以进行界定和价值评估等问题。    新型乡村集体经济要进一步发展,使其更好地发挥带领郊区广大农民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作用,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为其创造良好的内、外部发展环境和条件。    推进立法进程。新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的法律规范,造成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使其难以进行有效的合同签订,难以完成银行贷款等诸多项目。应将新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市场经营主体早日纳入地方立法对象。    推进改革进程。一是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要明确程序、明确资产处置、明确成员界定,使改革更加规范化。二是推进土地经营制度改革。要加快农用地流转,通过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权益化促进土地的集中经营,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和企业化发展。    理顺体制。建立健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治理结构,要区分经济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村委会)之间的职能,明确各自的责任,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推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和社区社会组织的民主法制建设。    加大政策扶持。对土地、资产、人才的流动加大政策支持,帮助集体经济培育主导产业,完善税收与信贷,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加快人才培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离不开带领农民共同致富的带头人,要加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能人、专业人才的培养、管理和引导。    加强对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指导和监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机制要实现创新必须做好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村经济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对此,政府一定要加强指导和监管。
   链接: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在2003年以前的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属于自发阶段。1993年丰台区南苑乡东罗园村产权改革的直接动因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农民群众为此创造了社区股份合作制。这一改革在实践中其功能逐步扩展显现,表现在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民主政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实践的深入,2003年以后,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理论逐步成熟,市委、市政府发布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京发[2003]13号),提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改革,实现制度创新,真正成为产权明晰、农民入股、主体多元、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本市乡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要把‘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截止到2007年8月底,北京市218个村完成乡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


阅读:


【字体: 】 【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门头沟生态修复工程意义重大
下一篇: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新进图片
周总理与被保护的老干部们
习近平强调:学习实践活动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和理
 
前线简介 - 联系我们 - 投稿信箱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