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延庆县委把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作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党的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探索新时期干部监督的方式方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五种监督 重在实效
县委高度重视干部监督工作,把自我监督、制度监督、组织部门自身监督、相关部门协同监督和群众监督作为加强干部监督的有效方式,突出抓好对“一把手”的监督,初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
(一)加大宣传教育,强化干部自我监督。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把干部监督方面的政策、文件、法规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有效形式,使全县干部进一步了解干部监督工作的政策要求,增强自我监督的意识,逐步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热情支持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的浓厚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制,突出制度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考察责任制》等制度,形成相对完整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县、乡换届之后,制定《延庆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全县处级党政班子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不同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为处级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供制度保障。在绩效考核方面,区别乡镇不同情况分类考核,坚持共性特点和个性差异相结合,突出考核的针对性。在个人报告制度方面,结合延庆实际,对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更加具体化,特别强调将购房装修、婚丧嫁娶、子女就业、亲属提拔情况等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建立巡视督察制度,把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举措,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选拔任用干部情况作为对党政“一把手”巡视督查的重点。
(三)认真贯彻《条例》,注重组织部门自身监督。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严把“六关”。一是严格按照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选人用人,严把干部标准关。二是坚持推行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的做法,重视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严把民主推荐关。三是落实干部考察工作预告制和考察工作责任制,坚持定性与定量、平时与年底、“工作圈”与“生活圈”相结合,严把干部考察关。四是县委常委会在对组织部提出的干部任用方案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任免,严把任用决定关。五是实行一次预告、两次公示制度,严把任前公示关。六是对实行试用期的领导干部实施“跟踪考察”、“跟踪培训”、“跟踪监督”,严把试用期考核关。
(四)完善工作网络,形成部门协同监督。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人事、审计、检察院、信访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联席会,形成监督合力。在决定任用前,由干部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和县纪委出具书面廉政鉴定,防止“带病提拔”。对县政府组成部门、乡镇和企事业单位“一把手”实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近年来,通过加强与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初步形成了组织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干部监督工作格局。
(五)全面落实“四权”,重视支持群众监督。通过实行考察预告、民主推荐、任前公示,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通过党务政务公开、述职述廉、行风评议、信访举报等方式,不断拓宽群众参与干部监督的渠道。引入民意调查机制,每年委托市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乡镇、城镇办事处领导班子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在政府网站上开通百姓留言版和部门整改意见反馈版,在电视台开设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室,县纪检委也在多处设置了廉政意见箱,搜集群众意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群众对干部的监督。
突出重点 创新机制
(一)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一把手”在党政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一个部门或单位用人导向是否正确,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班子配备是否合理,干部风气是否正派,“一把手”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一把手”的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对其监督的重要性。在对“一把手”实施监督过程中,要注重发挥上级、同级和下级监督的不同作用。要通过工作检查、视察考察、考核评估等方式强化上级监督,全面落实巡视制度,使巡视制度成为上级组织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有效途径;要通过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发挥同级监督作用;要进一步畅通下级对“一把手”监督的渠道,通过述职评议、民意调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监督。
(二)加强对组织部门内部监督。一是对照《条例》规定,定期对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自查纠错机制。二是认真接受上级组织部门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三是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主动接受和听取干部群众对组织部门干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将组织部门干部任用工作置于干部群众监督之下。四是坚持不懈地抓好组织部门的自身建设,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断提高组工干部职业道德和工作水平。
(三)探索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在落实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的工作中,我们发现,从程序上追究易,从实体上追究难;追究负有干部任用职责的书记、组织部长及组织人事部门易,追究其他相关人员难;处理重大用人失察易,处理其他相关责任难。因此,要从干部选拔的提名、考察、任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责任制入手,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干部提名推荐责任制。规范干部推荐程序,明确推荐干部的范围、形式、对象、责任,建立责权统一的提名推荐办法。二是进一步完善考察工作责任制。明确考察工作的职责分工、内容、方法、要求、纪律、监督,考察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责任、权利,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三是进一步完善干部任用责任制。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严格有关责任主体在推荐、考察、任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责任,对违规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加大责任追究惩戒力度。
(四)探索健全干部权力约束机制。探索进一步细化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分管领域内的权力,尤其是在项目决策、资金调度、财务处置、福利分配、奖惩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使用等方面的权力,制定跟踪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有章不循、违反制度的用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切实做到监督检查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