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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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畅 孙之 编辑:戚本逊 日期: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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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梁天监年间,有位五经博士叫严植之。他学识渊博,品格高尚。有一天,他在江边偶然看见一个人躺在地上,衣服破烂,面目浮肿,询问后,得知此人姓黄,家贫而外出帮工,由于身患重病,被急于赶路的船主抛在岸上。严植之将其接回家中,为他治病。一年后,黄姓病人康复,他双膝跪地,恳求充当终身奴仆,服侍左右,以报严植之大恩大德。严植之予以谢绝,并馈送钱和干粮,让他回了家乡。
这黄姓人所作所为,难能可贵,因为他懂得“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道理。然而,严植之“谢绝回报”的举动更让人敬佩。事实上,在封建时代,严植之真要让黄某人“充当终身奴仆”——留下来做个家役,完全可以。但那样的话,严植之就等于接受了“回报”。而严植之追求的是做好事不图“回报”,所以,他断然拒绝了黄姓之人的好意。
顺着严植之谢绝“回报”这件事,不妨谈谈如今党员干部应如何对待“回报”的问题。
党员干部通常面临多种“回报”:
一种是“回报”别人的恩德。比如在生活中人家帮了你很大忙,你不应忘记,当知道“回报”人家,就算做不到“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说声谢谢也好。这种“回报”,对任何人都不例外。
一种是你对别人有恩德,别人对你“回报”。就像严植之有恩于黄某人,黄某人非要“回报”那样。一般人咱不说,党员干部理应有这种境界,谢绝如此之“回报”。比如,你为人家合情合理合法地做了些事情,而且应当应分,像审批合乎规定的建设立项、划拨政策性扶持资金等,人家非要送你金钱以谢恩德,你就不能心安理得地接受。否则就会背上受贿的罪名,毁了自己。这些年,不就有一批党员领导干部栽倒在了各种“感谢费”的脚下吗?
一种是面对人民群众的“回报”。这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身为党员干部,要不忘人民群众的养育之恩,自觉地“回报”人民,多为人民群众服务。一个党员干部不论官当得多大,总是靠人民群众养活你,而不是你养活人民群众;不论你有多大能耐,人民群众总是你的衣食父母,而你不是人民的衣食父母。党员干部要有“我永远是中国人民的儿子”这种赤子情怀,竭尽全力回报人民的养育之恩,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第二类是你为人民群众服务,决不能图“回报”,向人民伸手要这要那。为人民群众办事是党员干部的天职,理所应当,没什么价钱好讲,没什么理由好推辞,更没什么好索取。党员干部只能报“民”而不能等民来“报”。
还有一种是明显带有以权谋私性质的索取“回报”。或倚仗手中有权,该给人家办的事偏不给办,百般刁难,非让人家上供好处,然后才给办;或为索要“回报”,超越原则,违纪违法,不该办、不能办的也去办。多年来,面对这种以权谋私的索要“回报”,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表现是好的,能够把握自己,自觉回避这种行为。但也有些人“一失足成千古恨”,索要“回报”索到了监狱里,令人十分痛心。
党员干部正确对待“回报”问题,记住这两句话非常有益:该你“回报”的,你不能不回。不该你要的“回报”,决不能要。
说到此处,不由想起叶飞将军的一件事:据说将军对出钱请领导、名人出席剪彩活动这种事很讨厌,从不出席这类活动。很多人都知道将军难请。某杂志社一名女记者以前采访过将军,与将军比较熟悉。一次,她很客气地请将军为一个商业造势活动剪彩,“回报”是赠送剪彩用的剪刀,剪刀纯金制作,价值五万元。将军听罢,把脸一沉,毫不客气地说:“别说五万,就是五十万,我也不去。你走吧!这类事以后别来找我!”俗话说,没有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将军明白,你只简单地动动手,人家就给你如此丰厚的“回报”,还不是在利用你的地位和影响为人家自己谋利。这种交易虽然不违纪违法,但也绝不能要,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断不可在这种“回报”面前俯下身来!
叶飞将军此举,彰显了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这种高风亮节,值得每一名党员干部学习。
责任编辑:戚本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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