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并把它们切实转化为领导干部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我市局处级领导干部在北京市委党校参加培训期间,紧密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突出矛盾,开展研讨,撰写研修报告。本文撷取第58期区县局级干部进修一班学员撰写的研修报告的部分观点,荟萃成文,以飨读者。
保障首都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公共服务改革与创新研修小组学员、中国电影博物馆副馆长邢建毅等认为,近年来北京市公益性文化事业不断发展,形成了多层次的公益性文化服务网络体系,但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群众快速增长的基本文化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总量供给不足、供给不均衡、传统模式的公益性文化事业运行体制机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议:
建立高效的管理体系,促进资源共享,加强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尤其要加强城市新建居民区、农村地区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制定和完善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评估指标体系。把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业绩考评体系。
针对城乡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经济状况和消费能力的差异,加强引导和调控,建立和完善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政策体系,对社会困难群体实行一定的倾斜。
创新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逐步放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准入限制,改变单一由政府供给的做法,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多元主体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大力加强首都生态文明建设
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研修小组学员、北京市委研究室副主任林向阳等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大力加强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建议:
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每年党委和政府的“实事”工程和“折子工程”,并建立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首都生态环境建设,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的环保投融资机制。
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通过各类专项规划的协调配合实现污染控制的“事前控制”和源头治理;通过各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强化污染控制和“末端治理”。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长期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年度控制计划,牢牢把握住污染物排放的“总闸门”。
加强京津冀、华北地区、环渤海经济圈的区域环境合作,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协作机制,形成区域共同治理环境的新格局。
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环保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建立全国版权交易中心
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研修小组学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王野霏等认为,搭建现代化版权交易平台是培育首都文化创意产业高端要素市场的关键环节,建议在北京建立全国版权交易中心。
一是整合统筹行政资源,完善优化推动机制。加强与国务院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的沟通联系,广泛吸引版权资源向北京聚集,提高北京版权交易市场的辐射力。
二是制定建设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以《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为指导,编制版权交易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功能布局、建设步骤和建设重点。
三是加快交易平台建设,完善交易体系。建设北京版权交易中心平台、数字版权登记平台和文化创意产业版权资源信息平台,引导和鼓励各类机构进驻交易平台,鼓励和支持在海外建立北京版权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
四是制定鼓励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实施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租金优惠、股权激励、融资担保等各项优惠政策,吸引资本和企业来北京从事版权交易业务。
五是发展版权贸易服务体系,规范版权贸易行为。支持版权服务机构开展版权服务,促进版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整顿和规范版权交易市场秩序,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以 “五化”推进首都投资促进工作
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研修小组学员、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周卫民等认为,为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应采取“五化”的措施。
“小型化”,即赴境外投资推介团队小型化。最大限度地减少成员规模,每名成员都要尽可能做到一人多能、身兼数职。
“专业化”,即投资推介方法专业化。组织更专业化的队伍,运用更专业的方式方法推进投资推介各项工作。
“区域化”,即招商引资目标区域化。重点以北美(美国、加拿大)、欧盟和日韩(日本、韩国)这三大区域的主要经济城市为主要招商引资的目标市场。
“精准化”,即招商推介活动精准化。组织来自同一个行业、同一领域的企业参会,提高参会各方沟通交流的效率与效果。
“高端化”,即招商渠道高端化。加强与东道国或地区有影响力的商会和企业合作,共同联合举办招商推介活动。
政社分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民主政治建设研修小组学员、昌平区委办公室主任曹鹏程等认为,当前北京社会组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多头登记管理问题突出;“政社不分”情况严重;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政府服务管理不到位;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强。应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实现政社分离。
一是创新管理体制,加强综合协调。从设立机构入手,加强党和政府对社会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和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二是实行“政社分离”,强化自律管理。各类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编制、人员、财务、业务、职能、名称、场所等方面要与挂靠单位彻底分离;各类兼营社会中介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要与中介机构实行业务分离;党政机关、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任职,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三是加快建章立制,进行规范管理。要帮助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按照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完善各自的章程和运行细则;加强准入管理、专项检查和收费监督管理,消除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欺诈、垄断行为。
四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要在确保实现公共目标的前提下,坚持以效率和效益最优为原则,鼓励和吸引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原则上只要是政府不便和市场不愿或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都可以由社会组织来为社会成员提供。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救助机制
社会问题与社会政策研修小组学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在存等四位同志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救助机制,构建法律援助、社会救助、个人自救、国家补偿四位一体的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工作体系。具体建议:
政府部门可以在有限性和效率性原则的指导下,按照申请、调查、听证和裁决、执行、救济的补偿程序,对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导致重伤残疾、生活极端困难的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国家补偿救助。补偿的范围应仅限于人身损害,不应当包括财产损失及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补偿。补偿数额可以考虑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数额加以确定。
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救助机制的同时,除了设立补偿决定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外,还应当设立或引导相应社会援助服务机构开展不同层次的救助活动,依靠就业指导、民间组织救助和法律援助等多种救助手段形成“四位一体”的补偿救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救助社会“安全阀”和“缓冲器”的作用。
在公益性项目征地拆迁中要找准政府定位
依法行政研修小组学员、北京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副主任何凤慈等认为,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公民的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政府实施的某些社会公益行为也可能同公民私权利产生冲突。公益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也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推向法治化和规范化。建议:
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土地征用拆迁中的纠纷,要逐步实现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的转变。
树立政府的公信力。严格控制政府在土地征用中对公共资源的支配权,防止在利益分配中出现偏差,强化政府法律责任。
妥善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间的利益关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特定主体的某些权益予以限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就要充分补偿。只有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私利益间的矛盾和冲突。
建立区别于商业拆迁的公益性拆迁制度,并为纠纷解决提供不同的救济渠道。应将公益性拆迁同商业拆迁活动区别开来,在拆迁补偿上可以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但基本前提是不能由被拆迁主体承担过高的“公益行为”成本。对公益性拆迁,在“正当程序”与“公正补偿”的前提下,公民有服从的义务。当公益性征地拆迁出现纠纷时,要拓宽司法救济途径和多元的救济手段。
加快完善地方性拆迁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情,修订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管理办法,为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提供完备和科学的法律依据。
规范信访秩序,加快信访立法
社会问题与社会政策研修小组学员、延庆县政法委书记陈合安等指出,解决信访工作的突出矛盾,应该着重从规范信访秩序、加快信访立法两个方面努力。建议:
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打击处理缠诉闹访行为。对当前信访工作中的缠诉、闹访行为,应赋予信访、公安和涉人涉事部门相应的处置权;应当采取事发地与居住地共同打击处理相结合的办法,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加快信访立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法》,明确上访界定。确定接访和处置责任;在加强对依法信访进行保护的同时,要为处理无理上访、缠访、闹访、择机上访提供法律依据。在刑法中应增加对缠访、闹访、暴力上访而构成犯罪进行处罚的条款,把上访行为引导到法律轨道上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信访法律体系,以促进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
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依法行政研修小组学员、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丁镇宽等提出,目前已有的《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
现行事故分类使轻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成为法律空白,应完善事故分类标准,将轻伤事故纳入《条例》事故分类,这样才能在事故预防方面真正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明确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要明确责任追究相关的程序性法律规定,重点是解决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内部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的法律问题。
制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标准和认定程序。目前,《条例》虽然将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作为法律规定和事故分类的标准,但未依法明确如何评估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具体办法和有关程序,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难以保证其结果的准确性与合法化。
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的经费保障做出明确法律规定,这样有利于保障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性和行政行为的廉洁性。
应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确保北京用水安全
公共服务改革与创新研修小组学员、北京市水务局副局长孙国升等针对北京市水资源短缺问题进行了调研。他们指出,政府要居于水资源管理的主导地位,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全面实行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确保北京用水安全。建议:
依靠节水和调水,基本解决水资源紧缺,确保城乡供水安全。水源区建立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的三道防线,保护水源,涵养水源,增加蓄水。完成南水北调北京段干线建设后,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使外调水和本地水源相衔接,并实现联调,保证水源安全。
继续调整用水结构,建成节水型社会。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培育节水的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基本完善的节水产业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服务管理体系。扩大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水质,使再生水成为北京的稳定水源之一。
合理配置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加大水环境管理,增加环境用水量,为市民提供优质的水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