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文化产业

作者陈少峰等  编辑邢久强 杜梅萍 杨宾  日期2003-11-05
    1、陈少峰:

    文化产业与文化艺术的产业化

    文化产业又称文化工业,是指通过工业化和商业化方式所进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再生产、供应和传播。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归纳,文化产业包括摄影、摄像、影视、音像、广告、信息、咨询、计算机、出版、旅游、大众传播媒介、流行音乐等行业。可以说,文化产业中的“文化”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信息、传播、娱乐、文化艺术内涵等一系列内容,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文化”,而是指具有产业化基础的文化与娱乐的诸多行业和产业。

    发展文化产业,并不是一般地简单地把文化艺术进行商业化和产业化,而是要站在商业和产业发展的角度去看文化艺术当中有没有足以产业化的内容。或者说,文化产业是把文化艺术中的某些特性通过商业化作为一种产品开发出来,并予以规模化发展。要实现文化艺术的产品化和产业化,必须具备几个条件。其一,产品要符合市场的需求,或者说要有适合消费者的好的内容。这种“好”的标准并不是文化内涵越深厚越好,而是看是否受消费者欢迎。所以,文化艺术的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一定要了解市场的需求是什么。文化娱乐产品的生产一定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它依赖于对消费特点的研究,而不取决于文化根基是否深厚。美国迪士尼公司投资拍摄的动画片《花木兰》就是一部以中国历史故事为背景的动画片,影片并没有将花木兰的故事原封不动地照搬,而是做了很多改写和创造,由于产品符合时尚性、满足年轻人包括小孩的消费特点,所以在美国大获成功。相反,基于本土文化的一些国产动画片却没有受到欢迎。从这个角度讲,文化的积淀与发展文化产业的能力和水平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十分密切。这种具有时尚性消费性的文化产品,其主体消费者是青少年,这部分消费群体只关心文化产品是不是符合他们的口味,而并不关心里面有多少传统文化的积淀。其二,产品和服务需要一定的规模,尤其需要形成产业链与规模化发展。以影视产业为例,其产业链包括明星、节目内容、电视台和影院、拷贝复制、授权产品开发等;其规模化需要形成企业及投资者等投资与经营主体的盈利、内容开发和扩大投资规模的稳步发展。只有达到规模化的要求,才具有产业的价值。其三,文化娱乐产品的产业化,需要善于开发具有娱乐性、时尚性和能够满足大众化审美趣味的文化产品,以创新商业模式作为产业发展的支柱。

    关于文化艺术产业化的问题,事实上,在我们历史上就有过把文化艺术作为商业来运作的多种活动。如中国历史上一直有艺术品的交易、交流活动,并且这种活动一度非常盛行。近代以来我们也有文化商业化的活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商务印书馆。商务印书馆一直在文化产品的经营中很有经验,在解放前基本上垄断了中国的教科书出版业。可以说,中国在三四十年代已经具备文化艺术的商业化经营的初步经验了。但是到五六十年代,文化产品被仅仅抽象化为意识形态的东西,商业化被中断。在最近二十年中我们又重新有了商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其中以旅游业和演艺业最为成熟。有些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如我国的出版业在2002年的收入是1500亿元人民币。但由于没有产业化的成熟经验,我国的很多企业在文化产业经营方面遭遇了许多挫折。例如,在过去的十年中,全国建了近一千个主题公园,九成以上都不盈利。文化产业是一种内容产业,决定产品质量的最关键的要素是内容制作。然而我们的一些文化产业企业却把侧重点放在硬件上,而没有重视具有娱乐性和艺术性的软件内容。

    发展文化产业与保护和发展文化艺术是并行不悖的。从区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角度看,凡是事业类(这里所说的“事业”,主要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事业,而不是指我们今天的事业单位。以电视为例,在经济发达国家,电视是一个很大的产业)的文化艺术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化。第一,历史文化遗产不能产业化。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所以要保护。有人认为很多文化遗产已经实行了产业化,如故宫、兵马俑等,这些文化遗产创造了非常巨大的收入。然而这并非产业化,其收入首先要用于保护这些文化遗迹和文化财产,其余收入要用于发展非营利的文化艺术和博物馆事业等。第二种事业类文化是国粹。这一类国粹有很多,包括我们认为重要的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文化,如京剧等,要给予保护。第三种是非营利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事业。如农村的人看不起电影,政府就要有意识地予以资金补贴。这也意味着,文化产业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产业,在发展文化产业的同时,要注重保护民族的文化艺术和注重社会效益。

    有人担心,文化艺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会破坏文化艺术的严肃性和品位。这种担心也不是多余的。应当看到,我们确实需要慎重对待文化艺术的商业化,但是,同样不能因为保护某一类文化艺术作品的要求而忽视了发展文化产业的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实际上,所有发达国家的经验都证明,只有通过发展文化产业,才能真正以最直接的途径来满足广大民众的文化娱乐消费的需求。同时,通过文化艺术的商业化,也有助于促进文化艺术的繁荣与发展。与古人相比,我们今天的文化艺术产品之所以如此丰富,很大程度上是创新的结果,而商业活动则推动着文化艺术的创新。创新可以是形式上的创新也可以是内容的创新。过去艺术的经营只是小规模小范围的活动,如果能扩大经营规模就能获得更大的效益,由此也能推动旧有艺术的进一步创新。如商业上的包装是一种创新,它是文化延续的一个很好的方式。商业包装包括内容的包装和外在形象的包装,前者的目的是使之扬长避短,后者是使之外形更具有美感,从而更具有吸引力。因此,商业包装能使艺术表现力更为丰富,更接近完美。一个形象完美的明星实际上是幕后一系列包装策划的结果。此外,文化艺术的商业化不仅可以使文化艺术产生经济效益,同时也能达到传播文化的效果。发达国家正是通过发展文化产业,在世界上传播以他们的价值观为核心的文化。美国好莱坞就是美国文化产业和文化传播的摇篮。

    文化产业的发展与一国的经济发达程度、居民消费水平成正比例关系。我国文化产业刚刚起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文化产业是我国的朝阳产业,是我国今后发展经济和丰富文化艺术的主战场之一。□

    (作者: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邢久强


    2、张西明:

    发展文化产业与建设中国的先进文化

    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应该由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一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这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灵魂;二是知识的积累,知识就是力量,只有对古今中外一切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知识成果的积累和应用,“中国先进文化”才有强壮的筋骨体魄;三是发达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这事关中国文化在全球文化交流和激荡中有无强大的竞争能力;四是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化风貌,塑造出这样光芒四射的形象,“中国先进文化”对内可以凝聚人民,成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的源泉,对外可以使中国文化产生不衰的文明魅力。这四个方面在文化建设中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否则就会造成文化的畸形,难以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动力。这里仅对其中文化产业发展的全局意义做一点思考。

    近年来文化产业日益成为各国发展的突破口,在一些国家有通过扩大其内涵使之成为经济主体的趋势。目前在世界最发达国家的GDP中,80%以上来源于服务业,其中文化和相关的服务业扮演了主要角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在提法上,美国用“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或“新经济”,欧盟则普遍用“文化产业”的概念。尽管提法各异,制定有效的战略,大幅度提高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以此突破发展的“瓶颈”,则是共识。

    以美国为例,近30年文化产业一直保持强劲增长,其影视和音像产品的产值,1985年在国民经济中排行第11位,1994年跃居到第6位,成为仅次于飞机出口的第二大出口产品,并在2000年前后终于超过航天航空业,成为第一大出口产业。美国拥有全球“文化巨无霸企业”的半数以上,他们控制了全球75%的电视节目的生产和制作;美国影片只占全球电影产量的6.7%,却占据了全球总放映时间的一半以上。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文化产品连同其价值观,正通过这一市场迅速覆盖全球。

    在亚洲,日本也正在通过发展文化产业在国际竞争中重新获得有利地位。近20年来,历届日本政府都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一直低迷徘徊,一些传统支柱产业不断萎缩。1995年,日本文化政策推进会议发表重要报告《新文化立国:关于振兴文化的几个重要策略》,提出了21世纪“文化立国”的战略方针。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学术和研究机构负责提供市场预测、前景分析等信息支持,企业则通过与政府及研究机构的合作来谋求发展。以索尼公司为例,与其他大企业一样,它的传统产品亏损严重,但所属的电脑娱乐(游戏)公司、音乐公司和影视公司却不断盈利,发展文化产业使索尼公司保持了增长的势头,它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电子设备生产企业,而是一个以文化产业为核心的综合性企业。

    目前日本的文化产业体系已较为完整,包括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也涵盖休闲娱乐、体育、教育、旅游乃至科技、宗教、社会科学等领域。发展“大文化”产生了规模效应和连锁效应,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中仅次于制造业的第二大支柱产业。日语是一个小语种,日语电影出口有很大的局限性,他们就努力走以“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的道路,利用电脑科技发展“轻语言重表现”的“无国籍性”动画片,形成“滚动开发”的营销链条,取得了市场收益最大化的效果。2002年,日本电影业全年的国内发行收入为2000亿日元,而动画片在影院上映、电视播放、录影带的销售和出租方面的收入就高达1500亿日元。许多日本动画片风靡全球,如《樱桃小丸子》、《灌篮高手》就在中国少年儿童中受到欢迎。日本传统漫画产业的市场开发,沿着卡通漫画——动画片——卡通商品(变形金刚、玩具娃娃等)的脉络,使漫画作品得到“二次”乃至“多次”开发,衍生出卡通产业、游戏产业和电脑动漫产业,进而带动电影、电视、音乐、出版、主题公园、网站资源的发展,既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作为“拳头产品”,成为向世界传播日本文化的有力载体。

    这些情况表明,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文化作为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具有越来越大的经济价值,不但已经形成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与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今天,已很难找到没有文化标记的产品,很难找到不借助文化影响的销售,很难找到不体现文化意义的消费。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政府对人民的组织动员能力、参与国际化程度等,都越来越取决于文化发展的综合水平,文化产业日益深刻地融入市场经济的整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将经济和文化作“二元化”割裂的做法,不仅妨碍文化本身的发展,而且制约经济社会的整体进步。目前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2001年我国城乡居民直接用于娱乐、教育、文化类支出总额为4555亿元,2002年约为5000亿元,2003年将逼近5500亿元,这个数字虽然在持续增长,但在我国GDP的总量中不过占5%左右,与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接近或超过GDP总量50%的情况差距甚大。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跃上一个新的台阶,空间广阔,任务艰巨。

    在文化与政治、经济日益融为一体的今天,文化产业的发达与否绝非仅仅具有经济意义。近来西方国家利用媒体极力炒作“人民币升值”,在这场“包围”与“反包围”的传播战中,文化产业和信息传播实力的高下成为一个关键因素,我们的声音往往难以传到世界上去,结果出现了不利的国际舆论环境。这个事例说明当今经济、社会问题的解决,还必须从文化建设中去找答案;离开了强有力的文化支撑,没有新的文化思维和文化领导能力,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是脆弱的。在建设“中国先进文化”的过程中,我们也不能以为确立了正确的核心价值观就万事大吉,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需要大力继承发展和巩固,知识积累、文化产业和文化面貌的建设同样任重道远。□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杨  宾


    3、宋建武:

    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和两个效益

    与其他产业相比,文化产业有显而易见的特殊性,它既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又有产业属性。由此,产生了文化产业的两个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来源于文化产品的双重性质。从现代经济学角度看,文化产品在形态上表现为信息产品,本身具有“共享性”;而且由于文化产品大多都要传播某种价值观念与文化,从而具有强弱不等的“溢出的外部影响”即“外在性”,也就是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无法承受和不能承受,而必须由社会承受的后果和影响。所以,相当一部分文化产品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其表现就是“社会效益”,即社会在这些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所得到的效益,所承担的后果和影响,是正向的还是负面的。而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文化产品生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通过产业化方式进行。其主要特征是,文化产品的生产者是经济性组织;文化产品本身的资源补偿和价值增殖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文化产品的传播和消费,主要在市场上体现。这就是文化产业的产业性。由此,文化产品的生产者产生了“经济效益”的需要。

    在一个监控体系健全、有效的市场上,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统一的。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文化产品生产者会自觉地把体现社会效益的各项要求,作为文化产品的质量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好,意味着这一产品在市场上得到了广泛传播,被社会上更广大的文化消费人群接受,文化产品生产者的经济效益也就必然有了保障。在这个方面,李长春同志有非常精辟的论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绝大部分都要进入市场,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商品交换,转化为群众的消费。也就是说,只有把文化产品变成商品,变为广大群众的消费,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的宣传教育功能,强化它的意识形态属性,达到以优秀作品鼓舞人的目的。就这个意义讲,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与产业属性是紧密相联的,占领市场和占领意识形态阵地是统一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一致的。”(李长春:《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够有效地对文化产品市场加以监管,在一定范围内,就可能出现落后文化产品驱逐先进文化产品,劣质文化产品挤压优秀文化产品的现象,一如缺乏监管的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因为人们的识别力、鉴赏力有一个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当然,也不能低估和排除一部分文化消费人群中存在的消极甚至低级的文化消费心理及其需求的作用。

    对文化产品进行市场监管,关键在于制定标准。换句话说,就是如何衡量和判断“社会效益”。我们的文化产品生产,必须符合“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两为方针”,但如何具体体现,仍然需要深入研究。以往,我们在这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制定标准及作出评判往往是由少数人以闭门造车的方式进行的,常常出现与实践脱节,与现实生活脱离的现象,一些得到各种奖项的“优秀作品”,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接受和认同,严重脱离群众。因此,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要求去衡量我们的文化产品,是当务之急。当然,衡量和判断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也要避免简单化地只考察近期市场效果和社会轰动效应。因为文化产品的“外部影响”,往往要在一个长期过程中才能充分显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有专业人士根据社会发展目标和社会根本利益要求,制定一些判断文化产品社会效益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在当前社会环境下,由于文化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各种特性,判断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的标准必然是多维度、多元化的。因此,坚持实践第一,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原则,根据社会发展目标和社会根本利益要求,充分尊重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智慧,综合多方面指标,建立一个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评价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有了科学的衡量标准,加之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调控,就能够给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社会资源、经济资源主要通过市场来配置。一个产品生产者经济效益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它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和竞争力。在一个规范的、公平竞争的市场上,各种资源必然向那些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生产者手中流动,使之不断发展壮大。可以说,产品生产者对于自身经济效益的追求,在客观上,会促进社会需求的最大满足,会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在文化产业领域也是如此,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内在逻辑。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文化产品的生产者不是市场主体,导致其自身缺乏发展动机,从而影响了文化事业的发展,也难以充分满足社会成员的文化需求。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且明确指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这意味着我党在发展文化事业的方式和方法上的一个重大战略转变,是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和目标的。在新的体制、机制下,文化产品生产者作为市场主体,按照社会效益标准,放手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必将创作出更多更丰富的文化产品,从而大大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同时也会大大促进自身的发展,使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新的文化发展战略,也要求我们改进文化领域的传统管理方法。以往,我们的有关管理部门往往集文化市场的监管者和文化产品的生产者于一身,既是文化产品社会效益的评判者也是其经济效益的得益者。这种管办不分的办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相背离的。因此,我们必须按照新的文化发展战略的需要,将管理部门的职能集中在制定科学的社会效益标准,并且在一个动态过程中运用这些标准有效监控、调节市场上,把文化产品的生产权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权交给在文化市场上独立运作的文化产品生产者,使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在社会效益标准的监控下,生产更多更好更符合市场需要的文化产品,在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传播媒介管理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杜梅萍


    4、王永章:

    发展文化产业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党的十六大在强调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同时,提出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调动文化工作者积极性、推动文化创新,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的文化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与促进文化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我认为,就发展文化产业而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没有相应的文化体制作保证,发展文化产业就是一句空话;只有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与文化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文化体制和机制,我国的文化产业才能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首先,文化产业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是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我国现有的文化体制还不能够适应文化产业的发展要求。众所周知,所谓体制是指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制度。目前我国的文化体制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过去政府对文化的财政政策基本是大包大揽。尽管近20年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进行了多次文化改革,文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呈现出繁荣景象。但这些改革所触及的多是文化单位内部的人事、分配等方面的制度,真正从体制上进行的大刀阔斧的改革几乎没有。目前文化体制远远滞后于文化建设,关系不顺、效率不高、管理不力、布局结构不合理、内部机制不够灵活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束缚和影响了文化的生产力,十分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少人对社会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视而不见,体制改革的意识比较薄弱。殊不知,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文化建设的内容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文化产业异军突起,与文化事业一样,已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文化体制如再不改革,就势必要落后于形势,不可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今年6月,在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李长春同志说:“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文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体制环境、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给文化建设和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重大影响。我们无论是在思想认识、文化观念,还是在管理体制、工作方式上,都存在着诸多的不适应。”这段话讲得非常透彻,切中时弊,充分说明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其次,我国现有的文化结构很不合理、文化单位的划分不尽科学,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积极发展文化产业的需要。必须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结构调整和促进文化发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进一步调整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同时对文化单位重新分类,分门别类地加以指导。近20年来,经过几次改革,我国的文化结构和布局作了一些必要的调整,但总体上变化不大,不少地方的文化结构基本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对文化发展的要求。另外,文化单位的划分主要是根据单位编制性质及财政经费拨付方式:一类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又称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单位;一类是经营性文化企业单位,又称自收自支单位;还有一类是事业性质、企业经营文化单位,少数有财政补贴,多数依靠自己创收。这种划分形式,过去对加强文化单位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现在显然是落后了。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作为两个概念提出来,这在党的文化建设理论上是一个重大突破,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提出,要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创新文化体制和机制,坚持“两手抓、两加强”。一手抓公益性的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的文化产业。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思路是“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发展思路是“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

    第三,我国多数国有文化单位在体制和机制上还没有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具有发展文化产业规模和能力的单位少之又少。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国有文化单位迫切需要进行体制改革和机制改革。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今后国家重点扶持党和国家重要的新闻媒体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和艺术院团,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扶持老少边穷和中西部地区的文化发展。从文化系统看,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重点艺术院团等单位属于国家扶持的对象。不过,列入扶持范围、实行事业体制的文化单位,也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探索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的途径和办法,努力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深化内部改革,增强自身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服务水平。而放映、演出公司和一般艺术表演团体等已经具备市场化条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一般要改制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其他纯经营性的文化企业单位更要本着创新体制机制的要求,实施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管理机制。加快人事、劳动制度改革,推进分配机制改革。在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同时,要打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对文化资源重新进行整合,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和产业集中度。支持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投资和经营,不断拓宽经营范围,调整经营结构,拓展发展空间。鼓励依托有实力的文化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运用联合、重组、兼并、上市等方式,整合优势资源,重点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的主体主导作用。

    第四,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不单纯是国有文化单位的事情,而是需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的一件大事。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已经出现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竞相发展的好势头,但是还很不够。按照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要积极创新发展文化产业的所有制结构。今后要以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水平和增强我国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为出发点,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政策,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资、国有文化企业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凡是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各个文化产业门类,都要降低门槛,向民营资本开放。积极吸引外资参与艺术品经营、音像制品分销、大众娱乐项目的经营以及文化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经营。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均鼓励和支持国内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或增发新股方式进入。对非国有经济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建设的文化场馆,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经济投资的同等待遇。适应这一新变化,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行政职能,实现从计划经济管理向市场经济管理、从“办文化”向“管文化”、从管理政府文化单位向管理整个文化行业的转变。□

    (作者: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

    责任编辑  杨 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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