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看待智能合约

作者杨婷  责任编辑sxs2  来源学习时报  日期2019-11-06

  智能合约 (Smart contract)是依托计算机在网络空间运行的合约,它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由计算机读取、执行,具备自助的特点。而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数据的防篡改,决定了智能合约更加适合于在区块链上来实现。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让智能合约拥有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何为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事实上是由计算机代码构成的一段程序,其缔结过程是:第一步,参与缔约的双方或多方用户商定后将共同合意制定成一份智能合约;第二步,该智能合约通过区块链网络向全球各个区块链的支点广播并存储;第三步,构建成功的智能合约等待条件达成后自动执行合约内容。而要理解和认识智能合约运行,我们可以通过与自动贩卖机进行类比:自动售货机在运行正常且货源充足的情况下,当被投入硬币后,便触发了履行行为——释放购买者选择的饮料,且这一履行行为是不可逆的。智能合约应用的场景也是多样的,比如,在汽车租赁业务中,可以设定一份智能合约:假如承租人没有按时付款给智能合约,将无法启动汽车,这一过程不需要任何第三方中介,支付系统和操纵车锁均由智能合约来完成。

  可见,智能合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规范性。智能合约以计算机代码为基础,能够最大限度减少语言的模糊性,通过严密的逻辑结构来呈现。智能合约的内容及其执行过程对所有节点均是透明可见的,后者能够通过用户界面去观察、记录、验证合约状态。其次,不可逆性。一旦满足条件,合约便自动执行预期计划,在给定的事实输入下,智能合约必然输出正确的结果,并在显示视界中被具象化。再次,不可违约性。区块链上的交易信息公开透明,每个节点都可以追溯记录在区块链上的交易过程,违约行为发生的几率极低。最后,匿名性。根据非对称加密的密码学原理,零知识证明、环签名、盲签名等技术,在区块链上,虽然交易过程是公开的,但交易双方却是匿名的。

  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的区别

  相较传统合同,智能合约存在很多优势。第一,智能合同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智能合约的核心是去中心化,意味着交易记录从存储到执行、监督、审计等都不需要借助第三方来实现。合约是自动履行的,没有时间延迟,交易流程被大幅简化,而合同准备、起草、签署和后续管理的服务费用也不复存在。

  第二,智能合同更能保证交易的真实有效。智能合约的规范性和不可篡改性,使其订立合同时不依赖于对交易方的信任,也不需要中心化技术或组织来验证交易标的的真实性。区块链公开透明的特质,能够保证所有节点内容清晰可见。在执行环节,智能合同能够强制各方严格遵守原始合同,基本消除违约的可能性,避免当事人一方监督另一方的资源投入和高额诉讼费用。同时,实现合同缔结、履行一体化,能够避免传统合约中意志产生、合约生效、合约执行之间的断裂,实现双方当事人点对点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风险。

  智能合约存在的法律隐患

  智能合约的应用日趋广泛,其带来的现实风险也不能低估。

  代码瑕疵和漏洞。代码的固定化与现实世界变化性之间难以避免冲突。在商业交易中,交易方的权利义务往往难以一开始就确定下来,所以双方经常以开放式条款履行协议,且条款不断修改,以解释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双方关系的变化,固定的代码难以适应这样的变化。且代码在记录当事人的意志方面难免发生偏差。代码的设计者需要提前预测未来会发生的事情,这种主观的预测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违背交易双方的意志。

  事实上,代码设计漏洞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例如,2017年7月,智能合约平台Parity出现安全漏洞,黑客盗取了价值3000万美元的数字货币ETH。2018年1月,日本智能合约平台Coincheck系统被黑客攻击,时价5.3亿美元的“新经币”被盗。这些案例带来的教训是:一是代码在被设计之前如果没有认真处理,有漏洞没有被及时修补,区块链就无法形成一个完整可靠的系统。二是代码一旦被发布,将无法被改变,漏洞会一直存在。三是智能合约的代码是公开透明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查看,这就给黑客研究代码漏洞留下了空间。

  毁约权的丧失。针对传统合约,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可以缔结、履行、修改或废除合约。但智能合约具有自动执行功能,一旦满足默认条件合同便开始运行,除非在代码设计时加入修改或停止执行的逻辑,否则难以保障当事人的毁约权。例如:消费者在淘宝进行购物,点击确认付款后合约自动生效,买家会对订单进行处理,平台从信用卡扣除相应的金额,但货款并未进入卖家账户,消费者此时仍可以阻止财产的转移,合同执行尚未结束。如若使用智能合约则处理结果完全不同,智能合约不受第三方人为限制,直接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点对点交易,实现去中心化,此合同在点击付款时已执行完毕,当事人不能够阻止该过程的发生,毁约权也已经丧失。

  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

  法律依据方面。能否用合同法规范智能合约,是当前针对该问题的核心争议之一。《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判断智能合约是否属于合同,首先要看其是否具备合同的形式要件。智能合约作为部署在区块链上按照预先设定规则自动运行的数学代码,不具有纸质化的特点,也与以网站购物合同为典型代表的电子合同不同,但可以归为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而从实质要件分析,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因此智能合约是否属于合同,其认定基准在于平等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在主体匿名性、代码可能存在错误或漏洞、难以解释及当事人理解偏差等条件约束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何判断,就存在较大的争议了。当前,对智能合约的规制,我们要吸收法律调整电子合同的有益经验,利用传统合同法来确定智能合约的发布和代码执行的性质,在《民法总则》《合同法》《电子商务法》和《电子签名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技术机理,在具体案例中进行分析。而针对智能合约,乃至整个区块链技术,立法还是应当保持一种适当开放的态度,为技术的发展预留空间。

  法律救济方面。智能合约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合约机制,它以代码、算法取代人类进行决策或意思表达,试图以技术消除人类在订约及履约中的低效及纷争。但它不可能把合同缔结、变更、履行、解除、撤销、终止等一切相关活动全部置入合约机制,出自人类之手的智能合约难免出现疏漏,机器易生错误和偏见,产生纠纷在所难免。智能合约的架构设计并没有对消费者提供特别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的权益如何维护将是一大难题。因此,司法应该发挥应有作用,保留智能合约法律效力的最终管辖权,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向法院或仲裁寻求救济,撤销智能合约。法院利用数据获得的实时性和不可篡改性,能够有效化解信息不对称、执法证据不易收集的难题,作出公平公正判决。但智能合同的运行模式给司法机关的介入也可能带来问题,例如管辖权的确认问题、交易资格的确认问题、法官对于技术的熟悉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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