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
“进场费”的具体细则
作者顾国建              日期:2013-01-15               阅读:831 次

 “只要有利益,有销量,超市的进场费就会收。”上海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勇觉得“超市收进场费”非常正常,不会因为一个“规定”发生什么变化。

    周勇所说的“规定”,是1月7日由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该《规范》将于2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供货商告诉记者,外资大卖场一般把供货商分为ABC三类,基本是“金字塔”形:10%的A类商品是为了吸引客源,比如可口可乐等,大 卖场可以亏本卖或低利润销售;20%的B类商品是双方得益,主要是一些国际著名品牌以及少部分国内大品牌;而70%的C类商品则都是大卖场获利,供货商只 能做亏本买卖。

    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所长顾国建认为,收取“进场费”是必要的,“零售商的整合要以供货商的整合为前提”。他和研究人员专门收集了美国学者对“进场费”的几种观点,以及美国联邦调查委员会对“进场费”听证的资料,交给了商务部以供参考。

    顾国建表示,国家税务局已向零售商收取“进场费”税费,也就是从税法上确认了“进场费”的合法性。他透露,2004年11月,商务部专门成立了调查小组来上海,将制订“进场费”的具体细则,预计今年会公布。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认为,收取“进场费”是合理的,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之下。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正常现象,因此优势企业会获得利益, 一些劣势企业会亏损。很多行业自身存在产品创新能力差、企业规模有限等问题,不能都归咎于“进场费”;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零售企业不是垄断企业,供货商可以选择零售商,双方最好能找到利益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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