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4日 星期一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与时俱进地认识党员的先进性
作者刘益飞              日期:2013-05-03               阅读:4285 次

 正在全党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一个基本前提或基本要求,就是要与时俱进地认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在不同的时代条件下有不同的时代要求;党员的先进性还具有具体性的特点,它与党员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和工作领域息息相关,对不同行业系统、不同党员群体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一般来讲,党员履行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党员领导干部在此基础上同时具备党章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就体现了先进性的要求。但党章的规定毕竟是一个大致的、原则的、共性的规定,还需要在此指导下,从不断变化的时代条件出发,从各自的实际出发,研究和探索不同的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这恰恰是本次教育活动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而党员的先进性无论是在时代性上,还是在具体性上,都应体现与时俱进的要求。按照这个要求,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五点值得认真思考:

  一、党员应当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
  
  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是一个现代社会、公民社会、法治社会最推崇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作为社会成员中先进分子的共产党员,更应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但在过去一个长时期中,当党内盛行驯服工具、两个凡是、唯书唯上一类东西时,对广大党员是不要求有什么主体意识,也不可能有主体意识的。而与时俱进地认识党员的先进性,党员主体意识问题就不可回避。所谓党员的主体意识,主要是指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认同、参与、自主乃至为之贡献一切的自我意识。党员的主体意识在党员的素质中占有很重要的分量。从根本上讲,党员的主体意识源于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自觉认同。一个真正有主体意识的共产党员,他入党绝不是只凭一时的冲动或某种“报恩”式的情感,更不是为了个人的某种功利目的,而是对党的崇高信仰的理性追求,是人生理想、事业、价值的升华。只有忠诚于党的事业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事业,自觉自愿地为之奋斗不息,才可能从根本上确定党员的主体意识。有了这种主体意识,才能培育和增强党员对党的责任能力,体现出党员的时代的先进性。在机关或单位里,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在同一个党组织内部,在同样的外部条件下,同是普通党员,由于主体意识上的不同,就往往会在独立思考的能力上、创造性工作的态度上、对领导干部功过是非的评价上、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水平上,表现出明显的差距。而一旦党员真正确立了主体意识,党员在党内的实际作为及在社会生活中的先进性就会大得多,党员的价值就会深刻得多。例如,一个有主体意识的党员,一定会是一个充满忧党意识的党员,他对目前党群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一定会充满强烈的忧患意识和现实责任感,而决不会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一个有主体意识的党员,一定会对眼下党内监督淡薄的状况感到忧心忡忡,他可能会痛苦而深刻地反思:“为什么绝大多数的普通党员对于党内发生的滥用权力的事情无可奈何?为什么党内监督讲了多年但却进展不大?”为此,他会进行积极的思考或力所能及的实践,至少也不会停留在听之任之或一味抱怨的程度;一个主体意识很强的党员,他一定会很注重自身在社会生活中的形象和作用,以党的事业为己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所以,党员主体意识问题,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讲的党员意识问题,就是一个共产党员能不能经常地、自主地意识到党员的责任、党员的作用的问题。

  二、党员应当具有强烈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衡量每一个执政党党员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最重要的标志,也是党的先进性对每一个党员的最重要的要求。尤其是作为党政机关的党员干部,身处领导机关,掌握着各种大大小小的权力,是否具有强烈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是否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化为自觉的具体的行动,更是与党员的先进性息息相关。实际上,目前在党政机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一些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如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脱离群众、脱离实际、脱离基层、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等,归根结底,都是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上存在的差距,都是部分党员干部缺乏应有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的表现。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党的力量在群众中,党的威信在民心中,党的生死存亡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中。从根本上讲,党的先进性就体现在党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党的先进性必然要求所有的党员都要强化自身的群众意识。而群众意识的核心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从总体上来看,党员要确立强烈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就需要认真解决好两个关键性问题:

  一是尊重群众的问题。是否尊重群众、是否摆正自己与群众的位置,这是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的基本前提。勿需讳言,今天在一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感情上还缺乏应有的尊重群众的意识,因而对密切联系群众缺乏真切的、紧迫的认识,在密切党群关系上缺乏实际的举措,少数党员干部在思想深处实际上是漠视、鄙视普通群众的。这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听群众的声音,掌声、欢呼声、赞扬声很入耳,但对矛盾声、困难声、麻烦声却很难真正听进去,有时表面上听,但思想上是冷漠的。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群众中的所谓“杂音”很不舒服,甚至公开提出要消除“杂音”(包括消除领导班子中的杂音,单位内部的杂音),这实际上是一种比较霸道的、违反客观规律的、陈云同志生前称为是一种“蠢人”的作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这不仅仅是党对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党对党员领导干部尊重群众及增强群众意识的一项制度性要求。理应引起高度重视。此外,今天在一些党员干部中,还自觉不自觉地沾染了对群众“恩赐”的思想和做法。从马克思到列宁,从毛泽东到邓小平,在论述党与人民群众关系时,都鲜明地反对党对人民群众实行恩赐的作法。邓小平就多次讲过“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18页)共产党对人民群众所办的一切好事实事,从本质上讲,都是党对人民群众的应尽之责,都是公仆对主人应尽的义务,而决不能看成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恩赐”。现在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动辄就是:我提拔你、我给你分房子、我给你解决问题、我给你修路架桥、我给你送米送油……在思想深处,实质上有一种恩赐的情绪,这是不对的。对于群众中流行的某些感恩似的说法,可以理解群众的朴素感情,但亦是应当引导的。如果我们对此津津乐道,并大力宣传,就不清醒了。

  二是权力为民所用的问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根本上回答了党政机关及党员干部手中权力的属性和价值,但并不是所有的党员干部都能始终清醒地认识和坚持这一点。在不少党员干部的手中,大都掌管着大大小小的各类权力,因而处于优势的地位,往往是群众、下级、别人有求于己。这种状况很容易在一部分党员干部中滋生一种盲目的优越感、一种驾驭权力的随意感、一种追求权力回报的私欲感。这样,在具体的权力运用中,就有可能做出有悖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事情来。因此,在党员干部中解决权力为民所用的问题,包括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弄清楚权力是怎么来的、懂得权力为谁服务、懂得怎样正确使用权力),就是保持党员先进性必须长期致力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三、党员应当具有强烈的创造性工作的意识

  创新,不仅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发展不竭的动力,也是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可以说,什么时候党的创新能力停止了,党的生命力就停止了。党的创新能力亦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那么,怎么去实现党的创新呢?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靠全党同志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况且,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党面临的新情况层出不穷,新矛盾、新问题、新考验、新挑战、新麻烦接踵而至,迫切需要全党同志以创造性的工作去对待、去解决,从而不断开创党的工作的新局面。应当说,创造性工作是今天党和党的事业对每一个党员的时代性要求,创造性工作的意识已经成为今天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一个内在的必然的要求。一个合格的、优秀的共产党员,理应是具有创造性工作的强烈欲望,并在各自岗位上作出创造性业绩的党员。一个党政机关、一个具体单位,能够创造性工作党员愈多,机关和单位的工作水平就愈高,党和人民就愈满意。有同志会说,机关工作的原则性强、政策性强,工作规则、工作纪律很严格,创造性工作的空间不大。这种看法实际上是不全面的。即使在机关工作的党员,在创造性工作上仍然有大有可为的空间。例如,面对中央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如何创造性地提出符合基层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具体贯彻思路?如何根据本机关、本系统的特殊性,提出推进本地发展的新思路、新见解、新措施,从而使本机关、本系统在推进发展中有所作为,有所贡献?机关的工作如何从自身实际出发,努力做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在机关干部的本职工作中,敏于观察,勤于思考,善于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效能,不断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具体措施,这亦是创造性开展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实际上,作为一个机关的党员,只要有强烈的创造性工作的意识,在许多地方都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四、党员应当具有权利义务的现代意识

  马克思有一句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引用的名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7页)。马克思还将此作为工人阶级政党党内生活的一个基本准则。权利义务意识已被普遍认为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共产党员作为社会成员中的先进分子,理应具有更完整、更全面的权利义务意识。我们今天要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依法治国新的时代条件下与时俱进地认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不能不把党员的权利义务问题提到更突出、更重要的地位来认识。

  多年来,我们在强调党员的先进性时,往往有一种倾向,就是只强调党员履行义务,只讲八项义务,不讲八项权利。严格讲,这是有片面性的。多年来,党的组织不大注意宣传和鼓励党员积极行使党员的权利,似乎已形成一种习惯的做法和趋向;似乎党员在党内只有履行义务,无需行使权利,看党员的先进性如何,表现好坏,主要就看他履行义务如何。应当说,在党的建设历史上,我们曾经长期存在忽视、漠视党员的权利问题。我们往往比较重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却不大重视广大党员的权利;往往比较强调党组织的权威,却不够注重保障党员的权利;往往一味要求党员履行各种义务,却常常淡化和忽视党员应当享有和行使的各种权利。即使在现在,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机制远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各种漠视和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仍不时有所发生。多年来,由于党内与社会深厚的传统基础以及现实氛围,尤其是发展党内民主滞后以及党员队伍的结构、素质和长期缺乏民主生活锻炼等原因,在相当一部分党员中缺乏权利义务的现代意识。在党员中既有不注重履行党员义务的状况,但更为普遍的则是党员权利意识很差,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不懂得怎样正确运用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加之党内生活中积淀的一些陈规陋习的消极影响,以及党在自己历史上处理党内矛盾时所发生的种种偏差而导致的消极后果,使得相当部分党员在党内生活中谨小慎微,拘谨有余,只明了履行义务的责任,不懂得行使权利的意义。应当说,驯服工具这一类意识与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关于党员是党的主人、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的基本观点,是格格不入的。在一些机关中,一些党员干部对上级领导百依百顺、一味服从、毫无监督意识,就多少折射出一些驯服工具的影子。这不仅有碍于广大党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而且还给在党内创造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带来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驯服工具意识在党内生活中的严重发展,将导致党员丧失独立思考和健康人格,妨碍党员先进性的发挥。

  五、党员应当具有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人生态度问题,是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经常碰到的问题,在哲学上是被称为“终极关怀”范畴的问题。从现实来看,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党员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形象,常常是通过党员干部的人生态度表现出来的。人生态度问题,直接涉及到党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同的人生态度在党内几乎随处可见,比如: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一种人生态度,及时行乐、抓紧享受也是一种人生态度;事业为重、工作第一是一种人生态度,个人利益为重、工作成效为轻也是一种人生态度;注重个人人格、注重民心评价是一种人生态度,看重官场、迷恋官位、双重人格、习惯于把自己依附于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也是一种人生态度;知难而进、把探索和开拓作为人生一大快事,是一种人生态度,但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维护既得利益也是一种人生态度;永不满足、崇尚读书、不懈学习是一种人生态度,自以为是、荒于玩乐、打发时光亦是一种人生态度……如此等等。人生态度问题,的的确确是与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党性修养水平紧紧相连的。

  近年来,由于明显放松了党性修养,放弃了对崇高的人生理想的真诚追求,一些党员干部在人生态度上愈来愈向以自我为中心的利己主义倾斜。对人生的意义看得愈来愈消极,愈来愈具有市侩习气,因而游戏人生,甚至可以为此不择手段。这些年来党内发生的许多消极腐败现象、党员干部中发生的一些典型的腐败案件,都与这种人生态度有关。应当说,这种人生态度对党员先进性的侵蚀是很大的,对社会生活的消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从现实来看,经常容易使一些党员干部的人生态度发生倾斜的,就是所谓当官与发财的关系问题。应当说,这个问题是突出地客观地存在着。应当看到,在现代文明政治的条件下,当官往往是难以发财和不应当发财的。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当官与发财,两者应当是分离的。我们党员领导干部从正常渠道获得的权益和好处,比起一般老百姓来,实在是好了许多,本应心理平衡。但与发财、发大财的要求比,显然又容易不平衡。应当说,要当官,就应当具有一定的献身精神,就不要想发财,要想发财就不要当官,就去办实业。我们有时耳闻目睹,亦感知腐败,但不能认为上面有人这么做,我们亦可以这样做,并且以“上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来为自己作心灵深处的开脱,因为这涉及到自身的人格修养和道德定位问题,涉及每个人做人的底线及人生态度问题。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与时俱进地认识共产党的先进性,当然不止以上五方面的要求,但我认为这五方面的要求是不容忽视的。

  (作者系中共成都市委党校教授)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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