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4日 星期一
重在探究“权为民所赋”的实践路径
作者刘益飞              日期:2013-05-03               阅读:4133 次

 习近平同志最近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不仅抓住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实质性问题,而且促使人们深入思考中国共产党人在权力观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实际上,“权为民所赋”所揭示的是权力的根本来源及合法性,它是“权为民所用”的前提和保障,也就是说,没有真正的“权为民所赋”,也就不可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之所以会发生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以权压民的有悖于“权为民所用”的现象,其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原因,就是在“权为民所赋”上,既缺乏清醒的共识和足够的教育,更缺乏坚实可信的制度保障。因此,要真正实现“权为民所赋”,就需要重点探究“权为民所赋”的实践路径即切实有效的制度机制。

  在现代社会,由于权力的行使往往具有专一性、时效性、权威性,因此不可能由每一位公民都来随时随地地直接行使权力。于是,代议制民主的方式就应运而生并在人类社会普遍推行,即人民通过自己认可的方式来推选自己的代表,从而把权力委托及赋予代表来行使,并采用可靠的方式对代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此即为“权为民所赋”的本意。由此可得出三个基本点:第一,掌权者(包括领导干部领导机关)手中的权力不是属于自己所有的,也不能自己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而只能忠实地代表和反映委托者赋权者的意志。第二,人民群众选择自己权力受托者的方式,必须是能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意志的方式。第三,人民群众委托出去的权力,是有可能发生异化的,即权力的行使背离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因此人民群众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正因为这三点,要真正把“权为民所赋”的观念变为现实,就需要着力探究“权为民所赋”的实践路径。从中国的现实来看,以下三个主要要求显得特别突出。

  1.大力推进选举制度的改革。从人类文明的进程来看,人民选择自身权力受托者的方式即赋权的方式,最可行、最可靠、最普及的就是选举。民主政治,选举第一。邓小平也讲过:“不管党也好,政也好,根本的问题是选举。”公众通过选举的方式,对有意成为公众权力受托者的人选进行自由的选择和比较,从而把权力赋予受到多数公众信任和拥戴的人选。尽管选举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例如选举人的自由意志有时难以表达、有些选举成本过高、选举舞弊现象等),但毕竟利多弊少,选举仍然是迄今为止公众赋权的最好方式。中国共产党早在革命年代就在自己领导的边区及根据地实行了广泛的民主选举,新中国建立后也积极推进民主选举的进程。问题在于,我们现在的选举制度还难以做到与时俱进,人民群众对自身权力的受托者还缺乏足够的信任。例如:现在人民群众直接选举的范围尚小、层次尚低,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参与权与选择权;“安排性选举”的模式较为普遍,即由党组织自上而下地安排候选人;在构成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各级各类官员在人民代表中占了多数;在不少时候以委任制或变相的委任制取代了选举制,从而不同程度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选举权。截止到2007年,全球已有185个国家(包括埃及、印度、南非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可直接投票选举国会,更有108个国家的人民可直接选举国家最高领导人,这种发展趋势很值得我们注意。因此,大力推进选举制度的改革,就是实现“权为民所赋”的一个必然要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理应注重扩大人民群众直接选举的范围,积极推进竞争性选举尤其是人民代表的竞争性选举,改善人民代表的结构即扩大各界民众尤其是基层民众的比例。对这些实践“权为民所赋”的关键性制度改革及制度创新,尤需大力解放思想。

  2.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人民群众在把自身权力委托、赋予出去之后,放不放心呢?又放心又不放心。说放心是因为权力的受托者是自己选择的,说不放心是因为权力有太大的诱惑性,而人性往往有许多可变易变的因素。对此,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机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能够始终服从于忠实于人民的意志。这也是保障“权为民所赋”的题中之意。我们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软弱乏力,缺乏充分有效的制度机制的保障。较长时期以来,我们在对权力的监督上陷入了一个误区,即往往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内部,强调“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强调“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但对来自外部的监督,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包括作为人民群众监督利器的强有力的舆论监督、官员财产申报的制度监督等,真正过硬的措施很少,因而监督的效果不尽人意。切实改变这种状况,是真正实现“权为民所赋”的必然要求。为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需要大力推进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权力监督的制度改革及制度创新,这包括:建立切实可行的人民群众对不称职的权力受托者(包括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官员等)的弹劾罢免机制,鼓励和保障人民群众对权力受托者的公开批评,以切实的法律及制度机制保障舆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积极推进官员财产申报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即权力运行公开的力度,开辟更多的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直通车”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较长时期以来,不少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权力行使的制度举措迟迟难以推进,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受到既得利益者(主要是一些掌权者)的阻挠,掌权者要随时受到权力所有者的监督毕竟不是一件让人舒服的事。因此,要强化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就特别需要执政党确立破除既得利益者阻挠的坚强决心。

  3.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权力问题是政治体制的核心问题。有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就必然有什么样的权力授受及赋予的制度机制。目前我们在“权为民所赋”的观念形态上具有明确性和先进性,但由于现实政治体制上客观存在的一些弊端,就妨碍了在实现“权为民所赋”的具体制度机制上去令人信服地体现这种明确性和先进性。例如,各级人代会代表、人大常委委员、政府官员等,本来都属于受人民群众赋权的代表的范畴,理应随时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在现实政治体制下不少时候人民群众往往不知道自己的代表是谁,要找他们很难,要监督他们就更难。这与现行政治体制在代表的产生、代表的活动及公开、代表与民众的联系及沟通、代表如何反映民意并接受民众监督等制度机制上的缺陷与弊端有直接关系。又如,由于现行的政治体制还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因此人民群众在赋权时往往就会带有较大的盲目性,难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准选好权力的受托者。因此,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成为真正实现“权为民所赋”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成都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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