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退休高官“特殊待遇”的边界
作者毛寿龙              日期:2013-03-15               阅读:4092 次

  退休官员,本质上已经不是官员,所以,按照官员的标准来处理退休官员,是不对的。退休官员可能有影响力,他们往往可以影响现职官员来为他们谋取私利。这时候,需要监督的是现职官员,而不是退休官员本身

  高官在原来就职的岗位上退休之后,往往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完全退出,享受退休之后的生活。第二种情况是完全退出了原来的官位,但又有新的位置。第三种情况,高官退位之后,进入企业,当独立董事,当顾问,拿高工资。

  部分退休高官惹争议

  高官在任时给企业很多照顾,卸任之后,高官在企业任职,是典型的寻租腐败

  第一种情况不仅与原来的工作无关,而且即使有工作,也不拿薪水,没有任何报酬。其中有一部分人,练习书法,学习绘画,研究音乐,或者学习摄影,旅游考察,享受在职时无法兼顾的个人兴趣爱好。这些人,喜欢宁静,退休之后是第二次人生的开始,而且完全退出公共生活,过的是有点类似于隐居的生活。

  第二种情况包括著书立说,从事研究工作,或者受聘于大学,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把自己在任上的经验和思考整理出来,转变成学术产品。比如,李岚清副总理退休之后著书立说;国新办主任赵启正退休之后到大学任教;我国驻法国大使吴建民卸任后,出任外交学院院长。

  这两种情况,一般都不会有争议,因为前者仅限于个人爱好,这种爱好一般不会浪费公共资源,也不会涉及公共权力的滥用问题。而第二种情况,实际上是对社会的贡献。这种贡献,即使大学和科研机构给他们适当的教学报酬,出书之后,出版社给其适当的稿费,完全是按劳分配,是可以认可的。而且写书出书,到大学任教,也需要真本事,没有两把刷子,是不可能有余热可发挥的。

  现在,比较有争议的是第三种情况,它给人的感觉是,高官在任时给企业很多照顾,卸任之后,高官在企业任职,企业给其高薪合法回报其在位时的特殊照顾,是典型的寻租腐败,只是贿赂在时间上滞后了。有的高官甚至直接从事盈利性经济活动。他们在退休之后,虽然没有了在位时的正式权力,但是高官退休之后依然有着非凡的影响力,这些影响力,在一段时间内依然可以为自己谋取私利。如辽宁省阜新市原市委书记王亚忱1998年退休之后,于2002年开始投身商海,在任期间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和公共权力打击合作伙伴,强占他人财产,违法从事商业活动,牟取暴利。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法院原院长脑日布退休后,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专门在自己任职过的法院代理案件,在那里,法官都是他的老部下。这些官员发挥余热,就是利用其过去权力所产生的影响力,来谋取不当利益。还有一些地方的退休高官,利用自己的余威,当土地中介。

  宽严相济 有堵有疏

  人大政协不是二线部门,应该安排年富力强的人去工作

  官员退休后根据自己的能力,兴趣和现实的可能空间,再次从事新的职业,应该是官员不可剥夺的权利。从策略上来说,严厉制止官员从事有赢利性职业,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策略,从理论上来说,侵犯了官员的权利。从实际结果上来说,要打击的只是腐败的退休官员,但挨打的却是大批没有腐败但依然有很多余热可以正当发挥的退休官员。而且,从实际执行角度来看,退休官员人数众多,退休之后从事的工作,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都是非正规就业,不见得有劳动合同,或者正式的聘书。从税收角度来看,国家对退休人员的收入,基本都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对现职官员从事赢利性活动,尤其是其家属和亲戚从事赢利性活动,都很难真正禁止,更何况对就业相对灵活、没有正式上班时间的退休官员了。

  因此,从制度上来看,要禁止的是,高官在退休之后,在一定的时限内,不得从事与过去岗位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也不得去直接管理过的企业单位任职。在一定的时间后,比如2年,其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任职,需要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但是,如果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或者企业任职,与原来的任职没有直接关系,则不宜在制度上全面禁止。最严格的情况,也就是到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者进行简单的审批。因为这样做,不会冤枉好官。

  把高官安排到人大政协,安排到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市场中介组织,乃至慈善组织去就职,看起来是一个好办法,但对于这些所谓的二线单位来说,并不是好事。人大政协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重要机构。把人大政协当做安排退休官员的场所,当做发挥余热的地方,其结果是,人大政协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直接影响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市场中介组织,以及慈善组织来说,安排官员对他们来说是重要的政治资源,但是这些组织有其自己需要,退休官员可以发挥余热,但安排他们在这些组织任核心领导职务,对这些组织的发展,很可能非常不利。我国很多类似的组织,级别很高,但是暮气沉沉,缺乏活力,无法很好地发挥自己的功能,与其核心领导是退休官员,应该说有直接的关系。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不要安排,而是要让他们自己去争取。人大政协不是二线部门,应该安排年富力强的人去工作,因为对发展民主政治来说,年富力强是必须的。对于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组织来说,也不能直接安排退休官员工作,而是让这些组织自行招聘。如果退休官员自己努力,在招聘竞争中脱颖而出,出任这些组织的核心领导,我们可以不用禁止,但也不必直接安排。

  监督现职官员是关键

  制度上对现职官员的权力有很好的限制和监督的国家,退休官员犯罪的空间也很小

  对待退休官员的管理和监督,显然不能按照现职官员的标准,而是需要根据退休官员的特点,来进行有限的管理。对此,只要组织上不安排,只在一定年限内禁止退休官员直接从事与原任职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任职,就可以了。退休官员,本质上已经不是官员,所以,按照官员的标准来处理退休官员,是不对的。退休官员可能有影响力,他们往往可以影响现职官员来为他们谋取私利。这时候,需要监督的是现职官员,而不是退休官员本身。只要管理好、监督好现职官员,就可以限制退休官员以过去的权力谋私的空间。至于个别退休官员,无法无天,到了犯罪的程度,那就用法律制裁就可以了。

  当然,退休官员退休之后之所以有不当的影响力和权力,其原因实际上也在于对现职官员的监督制度不完备。所以,有人建议,与其监督退休官员,不如监督现职官员。显然,这样的建议也是符合逻辑的。从现实来看,制度上对现职官员的权力有很好的限制和监督的国家,退休官员犯罪的空间也很小;而制度上对现职官员的权力缺乏限制和监督的国家,不仅现职官员容易腐败,退休官员也很容易腐败。对于前者来说,即使有退休官员腐败犯罪,也很容易个别处理,而不必对退休官员严加限制和监督。而对后者来说,即使有形式上的严格监督,策略上的严格限制和严厉的打击措施,无论是退休官员还是现职官员,都很容易腐败,由于退休官员比现职官员更难以管理,显然,应该把重点放在对现职官员的监督和限制上。

  所以,笔者认为,对退休高官发挥余热,从制度上来说,禁令仅仅限于对其到直接相关的地方去任职,而且还有一定的解禁期限。重点应该放在对现职官员的限制和监督上。而且,这种限制和监督,针对的是权力,而不是行使权力的人,因为出现腐败的真正原因是,权力不受监督,权力不受约束,只要在制度上约束了权力,制约了权力腐败的空间,那么任何人去行使该权力,都不容易腐败,一旦腐败,也很容易受到应得的处罚。这样,退休高官就可以尽情地去发挥余热,而其腐败的空间,在制度上也将最小化。而一旦退休高官有腐败行为,也很容易对其进行针对性地处理。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阅读:4092 次

版权所有 ©1995-2019 中共北京市委前线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