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讨论中的三大误区

作者朱志钢   网站编辑丁莉莎  来源经济观察网   日期2011-06-22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征集到了23万多条公众意见,是至今我国单项立法征求到意见最多的,这样的关注度,不能说是“绝后”,也至少是“空前”的。民众的普遍关注,反映了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但是一些观点往往是人云亦云、或缺乏理性思考,从而陷入个税改革讨论的误区,这是我们需要认清和避免的。

  误区一:起征点越高越好

  社会上有很大呼声要进一步提高免征额,也就是所谓的“起征点”。不少人认为应该提高到5000元、8000元,甚至10000元。他们认为这样做才是真正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负担。情况真是这样的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从纳税人数量来看,免征额调整影响的只是一小部分人。根据财政部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说明,免征额由现有2000元调高到3000元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也就是说,免征额的调整只是影响了工薪收入人群的16%,即使调整到无限高(假设有这种可能),也就影响了28%的工薪收入人群。其他72%的工薪收入人群以及不以工薪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群,都不在调整免征额政策的影响范围内。所以说大多数人是享受不到提高免征额政策的好处的。更何况,提高免征额对于富有阶层的有利影响要大于普通老百姓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单纯提高免征额对于减轻老百姓税收负担的意义是不大的,难以解决我国个税中的突出矛盾。

  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哪里呢?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手段。现在人与人之间收入差距已经不仅仅、或者主要不是表现在工资薪金所得上,而主要在于如财产性收入等其他收入上。如何将工资薪金所得之外的其他收入纳入进来综合计征才是问题的关键。只有课税模式的转变,也就是由现在分类所得税制度向“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变才能达到我们的目标。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就是除了一小部分不宜纳入综合计征的收入外,其他大部分收入都统一适用逐步递进的累进税率,统一考虑养老、教育、住房支出等家庭负担,允许这些必要的费用进行扣除,这样才真正体现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原则,才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如果在“十二五”期间能完成以上个人所得税改革,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影响:一是中低收入者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甚至在一定收入水平下的低收入群体可以获得部分补贴,以保证其正常的生活水平;二是个人所得税负担反映了地区间生活成本的差异,不至于影响北京、上海等高生活成本的地区老百姓的正常生活;三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将有较大增长,由于将原来基本没有纳入监管范围的众多高收入群体各项收入综合考虑进来,这部分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大大增加。

  误区二:我国应该实行“单一税”

  前一段时间,有学者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当实行“单一税”的建议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到底什么是单一税?我国能否实行单一税呢?

  “单一税”,也有人把它称为“平税”。单一税概念最早是有美国经济学家霍尔和拉布什卡在一篇论文《单一税:简单、累进的消费税》中提出来的。单一税有三大特征:单一税率、消费税基和税收中性。单一税以其简单易行、不影响投资行为等优点而备受推崇。牙买加、俄罗斯等国家都实行了单一税制。尤其是2001年起俄罗斯实行单一的个人所得税,发挥了较好的效果,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从理论和实践来看,实行单一税有诸多优点。如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遵从成本,有利于简化税制、提高工作积极性、刺激投资行为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同时由于简化税制提高了征收率,也有利于税收收入增长。

  实行单一税的好处显而易见,但笔者仍然认为在当今的中国不宜实行单一税。

  其一,目前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已是突出问题,基尼系数也接近0.5,这种现状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而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在现有税制中,也只有个人所得税具有,尽管这个功能发挥得还不好。所以应该保留适当的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进行税收调节。其二,单一税的一些优点,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能达到相应的目的。比如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由45%降到30%左右,能减少个人所得税对人们工作、投资积极性的影响;又如减少级次,可以简化税制、降低成本;再如通过完善征管手段加强征管力度,可以堵塞漏洞等等。其三,与单一税相比,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能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情况,根据纳税人不同情况来决定其缴纳税收的多少,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这样的税制显然比单一税制更加科学。其四,个人所得税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是人们最为关注的税种之一。这样的税种改革调整必须非常慎重。如果进行单一税这样彻底、激进的改革必须要首先广泛征求意见并取得共识,而且与我国改革渐进式、稳步推进的传统不符,因此推行个人所得税的单一税改革是不可取的。

  由于单一税制存在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缺陷,即使在俄罗斯,现在关于取消单一税制的呼声也非常多。当然,不主张个人所得税实行单一税改革,并不是说单一税没有可取之处。相反,单一税的不少优点是我们在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可以借鉴和学习的。

  误区三:个税改革的征管约束难以逾越

  在关于个税改革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就是认为我国没有实行分类与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条件,实行家庭申报在我国没有可行性。概括起来,他们认为征管技术欠发达、征管信息的流通以及纳税意识不高等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障碍。

  从征管技术上看,分类与综合税制、家庭申报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脱离征管水平的改革措施有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但是如果国外200多年前就能做的事,连印度在50年前就能做的事,那时没有计算机,没有互联网,我们处在经济社会发达的今天为什么还做不了呢?这个从道理上无论怎样都讲不通。

  从征管信息流通上看,有人提出由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信息难以及时共享,因此家庭申报制度不可行。这个问题也恰恰说明了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水平不高,难以让人相信投入了巨额资金的金税工程连纳税人信息共享都做不到。从纳税意识上看,纳税意识较为薄弱确实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的实施效果,但个人所得税本来就是最能培养纳税意识的税种,只是由于分类税制和代扣代缴制方式影响了纳税意识的培养,更何况,在严厉征管配合下的综合税制无疑会大大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权利意识,从而促进我国公共财政的进一步规范。

  当然,改革是有难度的,这点我们必须认识到。我们不能脱离经济社会环境来进行改革。但是至少,要有改革的决心和魄力,我们面临的征管条件制约不是不可逾越的。笔者认为,推动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技术而在于决心。如果有决心进行改革,可以通过改革试点、稳步推进的方式,逐步朝着改革的方向前进。

  另外,不得不提的是,税收改革不仅仅是财政或税务机关的事情,这与所有政府部门甚至全体民众都息息相关。尤其是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较大的征管条件的制约,需要相关部门有更大的决心和热情,需要各方力量团结协作,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共同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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