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立法先行 实现良法善治

作者柯旭 李惠武  网站编辑ssd-6  来源南方日报  日期2014-11-20
缘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其中第一项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可以说,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和重要条件,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牛鼻子。只有具备了良法,才能实现善治。围绕《决定》关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本专栏特邀专家谈学习体会和贯彻落实的建议。   以民为本 立法为民   立法从过去注重“立权”转变为更加重视“立责”,从过去注重维护公权转变为更加重视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尊重人权   柯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笔者仅就第二部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在论述科学立法时许多富具新意的关键表述谈谈认识。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的认识跃升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皈依和根本。对法治的坚持归根结底是对宪法的坚持。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必然深化。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我国“多头”立法体制决定了法律冲突的情况时会发生,尤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各种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不断扩张,规范性法律文件日益增多,现行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凸现,“立而不备”、“只备不审”的现象还存在,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加以完善。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指导思想的重要革新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关于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命题,它体现了立法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指导性,对于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具有深远的意义。   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既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化解改革风险、推动改革深化的有效途径。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立法的功能应从注重总结实践、提炼经验转变为重视引领,增强前瞻性。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就是强调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确保党的政策主张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则;就是强调注重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把做好顶层设计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立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历经立项、起草、审议、修改等各个环节,需要各相关方面共同配合,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方利益的影响,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必然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主要把握对立法决策的主导和对立法起草的主导,同时,积极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与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衔接机制,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相关建议,拓宽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渠道,更多吸收人大代表参与调研、审议等立法活动。   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这实质上对什么是良法,如何提高立法质量作出了指导性阐述。   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立法要从过去注重“立权”转变为更加重视“立责”,从过去注重维护公权转变为更加重视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尊重人权,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要维护社会公正。建立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走民主法治之路,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根本保证。三是要坚持立法程序民主。要让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四是要坚持立法技术精细化。重点围绕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着力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与改革关系的新阶段   《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一致,绝不意味着立法仅仅是简单地、单纯地“符合”改革要求就行了,而是要通过整个立法程序,使改革决策更加完善。   (作者: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理学博士)   加快建设国际化法治化发展环境   积极推进“法治广东”建设,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顺利转型注入新动力   李惠武   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和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基本方式与最鲜明特征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是新阶段我国积极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维护好发展好国家核心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重建开放新优势,实现从世界大国向世界强国跨越的唯一途径。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了决定性阶段,改革也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极其繁重、矛盾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是加快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的必然选择,也是切实化解“成长期的烦恼”,实现经济社会平稳顺利转型的迫切要求。作为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和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基本方式与最鲜明特征,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努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发展环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广东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总体上判断,广东已经完成了从小康型社会到“宽裕型小康(中等收入国家)”的过渡,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向中后期跨越的阶段,并开始进入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国际化促进市场化,以城镇化为载体,加快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期,经济社会转型的要求更加迫切,任务更加繁重。广东必须切实改变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层次不高、发展方式依然粗放的短板,破解好地区之间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解决好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依然较大等社会矛盾,满足好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公平正义等关系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才能率先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要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提出的“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广东必须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法治广东”建设,努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发展环境,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顺利转型注入新的动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全国改革开放再创新的经验。   要在宪法的规范下加快地方法律法规体系的制定和完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大幅度实质性减少审批为重点,坚决取消一批、下放一批、向社会转移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切实改变政府权力“越位、错位、缺位”问题,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杜绝行政权力对微观行为的干预,减少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治重审批轻监管的痼疾,努力实现以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为导向,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协同性。营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统一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要以建立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为重点,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方向,加快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代财政制度,切实协调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要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做大民生蛋糕,确保财政资源更多用于提高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的水平。贯彻“底线思维”,坚决兜住民生底线,当好老百姓的“守夜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加快建设公平社会。   要以明确权力边界为重点,按照“放得开、用得好、管得住”,“适度自由、不踩底线”的原则,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赋予社会组织相应的政治经济地位和协调权力,充分发挥其在完善社会服务,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增加公共产品,促进社会自治,激发社会活力,维护社会公平,建设社会诚信,实现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建立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参与力量互动的多元化社会治理机制,加快建设和谐社会。   要以服务业开放为重点,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改革现行外资进入和民资出境的行政审批制度,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的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统一,打造率先接轨国际惯例的投资贸易便利化先行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重建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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