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推进

  网站编辑sxs5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16-03-28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

  经市委同意,现将《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健全干部从严管理和任用制度,完善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健全完善干部正常下的机制,重点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市级人民法院、市级人民检察院(不含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各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的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上列机关中的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五条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六条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

  第八条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有关规定,领导干部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应当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延长。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交流任职、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级别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九条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被中止任期、免去现职的干部,应当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四章 问责追究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具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追究其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终身追究责任: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五)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

  (七)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九)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十)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拉票贿选等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三)违反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

  (十四)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五)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责令公开道歉的领导干部,不认真整改、不纠正错误的;停职检查的领导干部,停职期间没有认识错误、深刻反省、提出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复职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况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领导干部问责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问责有关规定,根据问责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安排工作,问责处理影响期间可酌情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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