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须调动多方力量

作者刘英团   网站编辑丁莉莎  来源学习时报   日期2011-06-23

  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1)》,指出“政府部门债务水平较低,但隐性负债问题值得关注”。报告披露,2010年,全国财政赤字1万亿人民币,占 GDP比重仅为2.5%,政府部门债务状况良好。然而,数据并不能掩盖过去两年大规模举债之后,地方政府债务潜在的风险,这已是多方共识。

  央行所指的政府部门隐形负债规模较大,可从中央和地方政府两个维度分析。从中央来说,隐性债务主要包括大型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共管基金;一些政策性或准政策性金融机构大量发债以及一些政企不分的部门负债较高。隐形负债的第二个维度是地方政府。央行《2010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披露,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有地方融资平台1万余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大体在14万亿元左右。截至2009年底,接受审计署审计的18个省、16个市和36个县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合计2.79万亿元。其中,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担保责任及兜底责任的债务,分别占债务总额的64.52%、11.83%和23.65%;而有7个省、10个市和14个县本级债务余额与当年可用财力之比超过100%,最高的达364.77%。此外,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存在的欠账,以及村镇债务等隐性负债问题,都增加了财政风险。换句话说,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已经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头号杀手”。

  那么,我国又该如何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财政风险呢?我以为,因政府债务的种类繁多,成因复杂,再加上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又无法破产,因此无论是摸清真实情况还是彻底清理整治都比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更加困难,必须调动多方力量,采取综合配套措施积极慎重来处理。第一,政府投资应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更好地体现量力而行、优化结构。第二,对融资平台的融资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加强对地方债务指标的监控和风险管理,包括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地方财政的偿债机制等。第三,在全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应区分不同的债务类型,针对经常性债务和融资性债务,直接债务和间接债务,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分别研究制定不同的处置办法。第四,与其让各级地方政府暗地里借债,不如“允许地方政府公开、规范地发行地方债”,把发行地方债作为一个重要的“筹码”,从而达到清理地方债务、公开地方财务、增加地方财政透明度,规范地方政府的投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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