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的思路与措施 |
作者:纪宝成 日期:2013-01-16 阅读:1350 次 |
从国外中小企业发展的历程及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小
企业主要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们生于市场,与市场有着天然的联系
;它们长于市场,主要依靠市场力量寻求发展;它们贴近市场,长期活跃在市场竞争最激烈 的
领域。中小企业的这一特点决定了非官方组织性质的,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的
市场中介组织将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托。本文拟在借鉴外国经验、总结规律的基础上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探讨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的总体思路与对策措施 。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状况与特点,从市场中介组织运行的规律性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并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我们认为,我国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的总体思 路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二、对策措施 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下面四个方面采取对策。(一)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 政府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扶持是多方面的,如统一规划、制定法规、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 培训人才,实行优惠信贷和减免税、承担和分散风险、增加基础设施投资等。 1.财政、金融、税收政策的支持。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的财政支持要视其服 务范围、经营性质和盈利水平而定。对管理型组织,如中小企业协会,因其主要任务是管理 、协调,替政府做了不少工作,应给予一定的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对服务型组织,由于它 们大多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 活动,基本处于无偿或低偿服务状态, 政府应给予无偿或低偿的财政支持,保证其运转。对于盈利性中介组织,政府可通过供给其 周转金和对银行贴息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在金融贷款方面,应允许市场中介组织享受特殊 利率,也可以为此建立专项贷款。在税收政策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 2.用立法形式来确定市场中介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如前所述,在国外关于中小企业方面的 立法已经很多,但在我国还有很大欠缺。《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尚需时日,关于中小企业 发展的单项法规也少得可怜,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方面的专项法规基本上 还是空白。有了法律,就使市场中介组织的组建与运行有了法律保护,有了政策依据。短时 间内,国家经贸委、工商局、民政部等单位可以先出台一些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 的示范章程、组织原则等规章,以使市场中介组织沿着规范化的轨道发展。 3.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如前所述,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是个系统 工程,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在发展初期,政府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制定切实 可行的方案,保证发展的有效性。(1)要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好突破口和发展重点 ,即信用担保、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经营管理。各地应 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从全国来看就是要先着手建立综合性的中小企业协会和中小 企业服务中心。(2)要注意总结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面上推开。(3)政府要调动全社 会的力量,广泛组织社会资源,以形成声势并加快发展。另外,政府部门还要搞好市场中介 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人才培训工作。 市场化运作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贯彻市场经济原则,把市场中介组织办成真正的民 间性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当前要特别注意市场中介组织行政化的倾 向,避免行政部门对市场中介组织内部事务的干预。考虑到我国特殊的国情,政府对市场中 介组织的适当引导是必不可少的,在制度转轨时期,如果没有政府的前期介入,就没有市场 中介组织大发展的明天。即使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对中介机构的宏观引导和控制也是 不可或缺的。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必须明确哪些是政府该做的,哪些是中介组织该做而政府 不必去干预的。由于惯性的作用,中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始终难以摆正,政府的“越位”现 象相当严重。因此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政府的干预要尽量的少,一定要突 出中介组织的“非政府性”特点,放手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二)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场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服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发展市场经济以来,我国已经发展了一大批市场中介组 织,如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服务组织、技术开发组织、管理咨询组 织、代理商、经纪商等。这些一般性的市场中介组织具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职能,过去也确 实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不少服务,但问题是它们不是针对中小企业建起来的,考虑中小企业界 的需求特点不够,况且由于利益的驱动也往往忽视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有的甚至就不管中小 企业。通过改造、完善这些现有的市场中介组织,使其更好地发挥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功能, 是少花钱、多办事的好办法,是应急的好办法。完善的办法有三个:一是强化现有市场中介 组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职能,有条件的中介组织可以成立分支机构或部门专门从事为中小企 业的服务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财政给以补贴;二是从现有的市场中介组织中分离出 一些人员或设施,改造成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与原有的组织彻底脱钩 ;三是一部分现有的市场中介组织,如和中小企业联系比较紧密的市场中介组织成建制地改 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赋予新的职能,执行新的政策。 (三)为市场中介组织发展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是改革中的新生事物,它的成长冲破了旧体制的束缚 ,不可避免地要与旧的体制、旧的环境发生碰撞和摩擦,况且这种组织缺乏现成的组织资源 和系统作为支撑点,只有靠自己去闯,去争取政治、法律地位和安全保障。它们需要更广泛 的社会联系,创造生存条件,求得发展。而社会也有责任有义务支持其发展。因为不论从整 个国民经济来看,还是从人民生活来看,中小企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支持,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不论是地方行政机关还是新兴的社区组织 ,都要认识为中小企业服 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性,摆正自己与它们的关系, 尽可能为其提供方便,提供服务。此外还要注意减轻市场中介组织的各项负担,不得向它们 随意摊派,以让其轻装上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注册登记要大开方便之门 ,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以阻挠或置之不理。 社区内的教育和科研机构、新闻单位,也应与市场中介组织多多配合,对中介组织执行的 原则加以宣传,积累的经验加以推广,并帮助其进行人员培训,使广大中小企业认识并接受 市场中介组织。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方面也应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给中介组织以大力支 持。 (四)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与监督,保证其健康发展 目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必 然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但在各种机制、制度及市场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大发展也会带来 一定的盲目和混乱。为了尽量减少负面影响,保证市场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发挥对中小企 业和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必须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 1.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自律机制。如前所述,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和运 行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其业务程序、种类也非常复杂,再加上其民间性质,政府部门没 有必要也根本无法管理得十分具体和详细。因此,除了政府部门的管理以外,市场中介组织 要更多地利用自律机制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完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的自律机 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利用市场中介组织本身的制度、章程和运行规则进行管理。各个市场中介组织的创 办都要制定一定的章程、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这些章程、制度和规范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工 作人员和参与单位起着重要的约束和管理作用。比如,经纪人交易所、经纪公司的成立与运 行,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和规范,它通过交易所会员管理制度以及市场交易规则来实现经纪业 的自律管理。 第二,在市场中介组织中成立协会,把分散的市场中介组织联合起来,实行自我管理和自 我监督。如经纪人组织可以成立经纪人协会,信用担保组织可以成立信用担保协会,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可以成立会计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协会等。这种协会一般以三种方 式运行:一是制定协会章程约束会员单位的基本行为,达成会员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和不使用 不 道德手段进行竞争的协议,达成维护正常的营业秩序的协议;二是作为同类组织的信息中心 ,沟通会员意见,提供各种信息服务;三是扮演“竞争法院”,调解客户与会员在业务交往 中的纠纷,受理和解决会员之间的争端及其他违反会规会章的事件,必要时实行联合制裁。 市场中介组织的协会管理在我国已初露端倪,但还很不完善,应借鉴外国经验,加速这方面 的建设。 第三,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市场中介组织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很重要的问题,近几 年尽管国家在许多方面作了规范,但在实际中片面追求收入,违反中介规则和程序,忽视职 业道德的现象屡禁不止。实践证明,市场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只有凭借良好的思想素质、严 谨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取信于委托者,才能站稳脚跟。为此,各种市场中介组织应 把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应采取各种形式,不断加强对中介人员的思 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增强 法制观念。 2.健全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在现代社会中,只靠市场中介组织的自律机制 来保证其合理运行和发展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部门及社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一,完善法规,将市场中介组织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 何社会活动离开了法律的约束将是一盘散沙。目前我国关于市场中介组织方面的法规还很不 健全,许多市场中介组织还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由于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法 律责任、经济责任等缺乏明确规定,对于违法活动不能依法予以查处,这是造成市场中介领 域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各种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法规和条例, 对 各种市场中介组织的主体资格、活动范围、酬金标准、权利与义务、违法处理等问题作出明 确的规定。这样既使管理机关有法可依,也使市场中介组织有章可循,逐步实现管理的法制 化和规范化。 第二,依法对市场中介组织登记,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凡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中介服务 经验、愿意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培训,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方可申请开办市场中介组织和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通过认真的资格 审查后,方可依照有关登记管理法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使其合法经营。对没有 营业执照的黑市中介活动要坚决取缔,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完善对市场中介人员的资格考试制度。对市场中介人员的考核是一种对其工作能力 的鉴定制度,这项制度对保证市场中介服务的客观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具有重要的 作用。目前,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已经建立了考试制度,但在许多方面还是空白。可选择几个 比较发达的种类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经营管理诊断师、信息员等作为试点,待条 件成熟后再推广。考试制度一定要严明,通过考试要达到规范和提高其应具备的思想素质和 业务能力的目的。对于已取得资格的人员,也应着重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考核,一旦发现不 符合条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告或除册的处罚。 第四,加强综合管理和社会监督。市场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很广,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方方 面面,因此只靠一两个部门的管理是不够的,需要工商、税务、物价、银行、财政等各种职 能部门的综合管理,互相支持,形成一个管理系统。另外,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活动还要借助 于社会监督,比如发现弄虚作假、出具伪证,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 起诉,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市场中介组织是面向社会服务的组织,社会监督对其具有 重要的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