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辩证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五大关系
作者李忠杰              日期:2013-02-28               阅读:1213 次

 全面和准确地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辩证思维,用联系的而不是孤立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观点,即用科学的思想方法,来认识和处理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各种关系,防止任何形而上学的观点和偏向。

  一、辩证把握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正确认识构建和谐社会在总体布局中的地位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首先要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出发,全面认识和把握和谐社会建设在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关系。

   人类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内容组成的超大系统。作为描述、概括这一超大系统的“社会”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包含经 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内容。狭义上的“社会”,与经济、政治、文化并列,特指社会关系、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状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是既从“大社会”着眼,又从“小社会”着手,来部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的。

   从“大社会”来说,就是要充分认识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 与自然整体和谐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要贯穿和落实到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在内的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之中。这种“大社 会”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建设,着眼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要求把和谐的理念和精神贯穿到这个总体布局中。从“小社会”来说,就是要以解决人民群众 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 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这种“小社会”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一个局部、一个部分。

   六中全会研究的主要是“小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建设,在工作部署上侧重讲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社会建设,着重围绕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 的突出问题进行部署。而对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紧密相关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等内容,没有专门论述,但在有关部分适当涉及。

  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从总体布局上准确地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地位,把构建和谐社会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中来认识,处理好它与其他各方面建设的关系。

   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小社会”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一个部分,它必须为总体布局服务,而不能取代总体布局甚至超越于总体 布局之上。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继续坚持,不能动摇。必 须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认识和谐也是对“大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要求,必须把和谐社会的建设渗透到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的总体布局中;即使“小社会”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建设,也要摆到总体布局中更加突出的地位,更加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采取 有力措施,使社会建设获得新的更大的发展,争取一步一步实现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辩证把握和谐与不和谐的关系,在矛盾运动中不断促进和谐因素的增长

   和谐不和谐,是以事物的内在矛盾运动为基础的。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具体到每个事物上,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结合 体。所有的矛盾都是客观存在,回避不了的。有矛盾,就有对立,就有斗争,就有不和谐。斗争越激烈,事物就越是处于不和谐的状态。只有当事物处于比较稳定的 状态,对立双方矛盾并不十分尖锐的情况下;或者,当矛盾通过恰当的方式得到解决,对立的双方进入新的共存共处的状态,这时的事物才表现得比较和谐。所以, 所谓和谐,是事物和社会的矛盾在总体上处于比较稳定、平静状态的一种表现。它是与事物的矛盾运动联系在一起,以事物矛盾运动的阶段性和总体态势为前提的。

   由于事物的矛盾运动在不同的条件下会有不同的性状,所以,事物或社会的发展也会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平衡、和谐的状态,一种是不平衡、不和谐的状态。而作 为一个社会来说,存在着无数的矛盾和无数的矛盾运动。它们交织在一起,便使社会无时无刻不同时具有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基本的因素。现实生活中的矛盾运动不 断,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也就始终相伴而生,同时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没有绝对的和谐,也没有绝对的不和谐。在某些情况下,不和谐的因素超过和谐 的因素,社会就会处于比较不稳定、不和谐的状态;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和谐的因素超过不和谐的因素,社会就会向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就会处于比较和谐的状 态。

  因此,和谐与不和谐,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永远同时存在的两种对立的因素和状态。它们始终处在矛盾运动的过程中。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指出:“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这也就是说,人类社会总是在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的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和谐与不和谐,不断斗争,不断 转化,不断进入共处共生的状态。这是一个无限的动态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促使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发 生转化的持续过程。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不能用静态的思路和眼光,而必须在动态中掌握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统一关系,认真研究和处理它们如 何共存又如何转化的规律,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促进社会从总体上表现出和谐的状态。

  由于社会始终 存在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所以,社会是否和谐,并不是看是否彻底消除了不和谐因素,而是看整个社会的和谐因素是否占主导地位,特别是一些关键的领域、环 节是否比较和谐。因此,我们确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决不能理解为彻底消除了一切不和谐因素的社会。事实上,这样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的。即使 哪一天我们认为建成了某种想象中的和谐社会,但一旦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社会又可能不那么和谐了。试图建成和保持一种静止的所谓和谐社会,显然是不现实 的。

  因此,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指望达到一种绝对和谐的状态,而是要求在整体上保持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相对和谐, 特别是消除或减少一些影响全局的不和谐因素,使社会的和谐因素不断增长,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更加全面、均衡和 协调地发展。在具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法,处理好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关系,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致力 于解决影响全局和谐的一些重大问题,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提高社会的和谐程度。注意在两者的矛盾运动中增加和谐,推进和谐,扩大和谐。尽最大努力消除不 和谐的因素,但又决不盲目追求无法实现的空想,不给自己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全面和准确地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辩证思维,用联系的而不是孤立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观点,即用科学的思想方法,来认识和处理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各种关系,防止任何形而上学的观点和偏向。

  一、辩证把握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正确认识构建和谐社会在总体布局中的地位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首先要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出发,全面认识和把握和谐社会建设在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关系。

   人类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内容组成的超大系统。作为描述、概括这一超大系统的“社会”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包含经 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内容。狭义上的“社会”,与经济、政治、文化并列,特指社会关系、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状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是既从“大社会”着眼,又从“小社会”着手,来部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的。

   从“大社会”来说,就是要充分认识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 与自然整体和谐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要贯穿和落实到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在内的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之中。这种“大社 会”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建设,着眼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要求把和谐的理念和精神贯穿到这个总体布局中。从“小社会”来说,就是要以解决人民群众 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 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这种“小社会”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一个局部、一个部分。

   六中全会研究的主要是“小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建设,在工作部署上侧重讲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社会建设,着重围绕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 的突出问题进行部署。而对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紧密相关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等内容,没有专门论述,但在有关部分适当涉及。

  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从总体布局上准确地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地位,把构建和谐社会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中来认识,处理好它与其他各方面建设的关系。

   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小社会”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一个部分,它必须为总体布局服务,而不能取代总体布局甚至超越于总体 布局之上。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继续坚持,不能动摇。必 须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认识和谐也是对“大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要求,必须把和谐社会的建设渗透到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的总体布局中;即使“小社会”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建设,也要摆到总体布局中更加突出的地位,更加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采取 有力措施,使社会建设获得新的更大的发展,争取一步一步实现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辩证把握和谐与不和谐的关系,在矛盾运动中不断促进和谐因素的增长

   和谐不和谐,是以事物的内在矛盾运动为基础的。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具体到每个事物上,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结合 体。所有的矛盾都是客观存在,回避不了的。有矛盾,就有对立,就有斗争,就有不和谐。斗争越激烈,事物就越是处于不和谐的状态。只有当事物处于比较稳定的 状态,对立双方矛盾并不十分尖锐的情况下;或者,当矛盾通过恰当的方式得到解决,对立的双方进入新的共存共处的状态,这时的事物才表现得比较和谐。所以, 所谓和谐,是事物和社会的矛盾在总体上处于比较稳定、平静状态的一种表现。它是与事物的矛盾运动联系在一起,以事物矛盾运动的阶段性和总体态势为前提的。

   由于事物的矛盾运动在不同的条件下会有不同的性状,所以,事物或社会的发展也会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平衡、和谐的状态,一种是不平衡、不和谐的状态。而作 为一个社会来说,存在着无数的矛盾和无数的矛盾运动。它们交织在一起,便使社会无时无刻不同时具有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基本的因素。现实生活中的矛盾运动不 断,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也就始终相伴而生,同时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没有绝对的和谐,也没有绝对的不和谐。在某些情况下,不和谐的因素超过和谐 的因素,社会就会处于比较不稳定、不和谐的状态;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和谐的因素超过不和谐的因素,社会就会向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就会处于比较和谐的状 态。

  因此,和谐与不和谐,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永远同时存在的两种对立的因素和状态。它们始终处在矛盾运动的过程中。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指出:“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这也就是说,人类社会总是在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的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和谐与不和谐,不断斗争,不断 转化,不断进入共处共生的状态。这是一个无限的动态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促使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发 生转化的持续过程。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不能用静态的思路和眼光,而必须在动态中掌握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统一关系,认真研究和处理它们如 何共存又如何转化的规律,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促进社会从总体上表现出和谐的状态。

  由于社会始终 存在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所以,社会是否和谐,并不是看是否彻底消除了不和谐因素,而是看整个社会的和谐因素是否占主导地位,特别是一些关键的领域、环 节是否比较和谐。因此,我们确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决不能理解为彻底消除了一切不和谐因素的社会。事实上,这样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的。即使 哪一天我们认为建成了某种想象中的和谐社会,但一旦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社会又可能不那么和谐了。试图建成和保持一种静止的所谓和谐社会,显然是不现实 的。

  因此,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指望达到一种绝对和谐的状态,而是要求在整体上保持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相对和谐, 特别是消除或减少一些影响全局的不和谐因素,使社会的和谐因素不断增长,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更加全面、均衡和 协调地发展。在具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法,处理好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关系,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致力 于解决影响全局和谐的一些重大问题,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提高社会的和谐程度。注意在两者的矛盾运动中增加和谐,推进和谐,扩大和谐。尽最大努力消除不 和谐的因素,但又决不盲目追求无法实现的空想,不给自己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同样,和谐不等于没有差别、差距。大千世界,因为有赤橙黄绿青蓝紫的差别,才构成了千姿 百态、绚丽多彩的世界。偌大一个中国,无论在地域、城乡、工农、人群方面,都存在着大量的差别和差距。这些差别、差距是由许多复杂的因素造成的。有些差别 和差距还是千百年的历史遗留下来的。对这些差别和差距要具体分析。有些差别、差距是带有本质性的对立,有些差别、差距已经处于对抗的状态,这就要用革命或 者改革的办法来消除它。从努力方向来说,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我们还要尽可能地消除或者缩小各种差别和差距。但是,这并不等于要消除一切差别和差距。消除一 切差别和差距不仅是不可能的,更是违反客观规律的。一定程度的差别和差距并不都是坏事。它们的存在,会吸引和鼓励人们朝更高、更优越、更受尊重的社会层级 发展,从而激发社会的活力。如果没有任何差别和差距,人们就不会有任何追求,社会就会处于死气沉沉的状态,这个社会也就无法前进了。

   所以,人类整个社会、整个历史都是在平衡与不平衡、均衡与非均衡的辩证统一中发展前进的。治国理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科学地、全面地、巧妙地运 用这种均衡与非均衡、差别与无差别的辩证关系,依据一定时期的国情、环境、条件和任务,制定适当的战略,既推动社会快速健康地发展,又保持社会的稳定、平 衡和有序。在工作思路、指导思想上,都要坚持辩证思维,不要形而上学。总的目标是实现平衡、有序、均衡、和谐,但要客观认识和承认现实中存在的不平衡、非 均衡的现象,实事求是地估量其性质、程度和特点。从而采取适当的对策。对过于不平衡的现象要高度警惕,但对并不严重的一些差距,也不要大惊小怪。在一定的 条件下,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还可以有意识地利用甚至造成一定的差别与非均衡,以便于增加社会的动力和活力,使社会得到更快速度的发展。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对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过程应当有全面的认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台阶式”发展、不要吃大锅饭、办重点学校、鼓励一部 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等等,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通过均衡与非均衡的转换而促进社会更快发展的重要战略。在这种非均衡发展中出现一定的非均衡、 不和谐现象,是可以理解的,决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而否定邓小平同志的基本战略思想。问题只是在于,对于实施非均衡战略中出现的这些现象,要准确评估, 不能让差别和非均衡过大过多。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就必须及时加以调整和控制。尤其是在非均衡战略取得成效之后,应当适时地在新的基础上构建新的平衡、均 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为了在新的基础上实现新的平衡,着力解决一些差距过大、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但这决不意味着可以为了盲目追求所谓绝对的 和谐,而否认一切差别和非均衡的合理性。如果持这样的观点,就会陷入不切实际的空想,而导致出现另一方面的偏差。这是我们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时必须注意 的。

  五、辩证把握活力与和谐的关系,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一个社会,既需要活力,又需要和谐。活力与和谐也是一对辩证统一的关系。没有活力的社会,就会死气沉沉,不能发展前进;没有和谐的社会,就会失序失范,陷于混乱动荡。治国理政,必须掌握好活力与和谐的辩证统一,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既是着眼于保持和谐的,又是着眼于保持活力的,始终贯穿了活力与和谐相统一的精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 《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团结和睦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又大力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形成万众一心共创 伟业的生动局面。”

  从激发活力来说。从十六大到十六届六中全会,我们党在提出“和谐”目标的过程中,都同时强调要“注重激发社会活 力”。要求全面贯彻十六大提出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力得 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社会各方面人群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都能够充分发挥出来。胡锦涛总书记还把“充满活力”直接纳入了和谐社会 的范畴。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人们进行理论创 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其他方面的创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形成万众一心共创伟业的生动局面。”强调,社会要和 谐,首先要发展。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一定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协调发展,加强 社会事业建设”。使全社会的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开展。坚持把创新精神贯穿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保护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 践,完善创新机制,宽容创新挫折。倡导自主创业、艰苦创业、和谐创业,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环境。

  从保持和谐来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 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五个“统筹”,都是要努力实现整个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妥善协调各 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健全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则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的部署,强调要“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六中全会主要研究的是和谐 社会问题,所以整个《决定》都是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在协调发展、制度建设、和谐文化、社会管理、中华民族大团结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政策和举措。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把这些措施落到实处。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搞好“五个统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关系,切 实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实现社会各方面的和谐。

  所以,无论把握文件的精神,还是在实际工 作中加以贯彻,总体上都要把握好活力与和谐的关系。讲活力的时候不能忘了和谐,讲和谐的时候不要忘了活力。只有坚持把激发活力与保持和谐结合起来,才能在 战略全局上把握住构建和谐社会的正确方向,也才能使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逐步地得到实现。

  (作者: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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