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作者王志军  网站编辑sxs5  来源光明日报  日期2016-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6年3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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