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治无惧被批

作者郝铁川  网站编辑sxs7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4-09-17

  董必武同志1914年考入日本东京一所私立大学学习法律,他提出了“我们中国也需要建成一个有法度的国家”的主张,得到了正在流亡日本的孙中山的首肯,他还提出袁世凯同日本签订的《二十一条》违法,在日本带领留日学生掀起了反袁浪潮。中途曾回国参加革命活动,后又于1917年赴日本参加毕业考试。毕业回国后,董必武在武昌开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职业作掩护,继续进行革命活动。曾写下“律师应仗人间义,身殉名存烈士俦”的诗句赞扬共产党人施洋大律师。董必武青年时期攻读法律和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在中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领袖中是独一无二的。因而他能够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者。

  新中国成立后董老为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原则,曾经四次遭受错误批判,忍辱负重,尽其所能。

  第一次错批董老是1954年11月至1955年1月举行的全国第三次民政工作会议上。这次会议主要批判了董必武“民主建政”的观点。他认为,在砸碎旧的国家政权机器之后,要用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的方法建立人民民主政权机关,不能总是停留在军管性质的组织形式上,也不能总是采用党政机关召开的“三级干部会”或“一揽子会”的办法解决问题,而应该及时召开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把党的主张变成人民的意志,变成法律来执行。而这次会议却批评“民主建政”时不提专政,要求召开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是单纯从形式上看问题”。

  第二次批评董老的观点是在1957年反右运动中。他的如下正确观点受到错误批判:(1)宪法规定的、同时也是董老强调的“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被斥责为“反对党的领导”,“以法抗党”。(2)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同时也是董老强调的人民法院既有对敌人专政职能、也有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能,被指责是“妄图改变人民法院的专政职能”、“篡改人民法院性质”。(3)把董老提倡的依法办事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批判为法律至上、法律万能的资产阶级法学观点。(4)把董老提倡借鉴国际经验、学习法律科学批判为宣扬资产阶级法律观点。在这种“左”的思想指导下,一批坚持正确观点的同志被点名批判、划为右派。

  第三次批评董老的观点是在1958年6月到8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董老历来坚持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但党不能包办代替国家机关的工作。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方针、政策、原则的领导,而不是每个具体案件都要管;即使要管,也要法院先审理,党委再审批。而这次会议却将法院独立审判及主张先审判、党委后审批的做法,都批判为“向党闹独立”、“以法抗党”,并在会议文件上规定:“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一个驯服工具”;“不仅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批示和监督”。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切实实施的指示》明确规定,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方针政策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这证明董老的观点是正确的。

  董老认为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是非问题,但这种是非问题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的处理方法,依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用一定的强制手段来保护权利和履行义务。但这次会议提出“民事案件通常反映了个人主义思想与集体主义思想、资本主义思想与社会主义思想的矛盾,这也是阶级矛盾的一种反映。”这就在实践中容易犯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

  董老鉴于过去政治运动中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的做法和1958年“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的违法口号,在多次讲话中尖锐指出只讲配合、不讲制约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苦口婆心地讲解这项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但这次会议声称公、检、法三个司法机关联合办案做法,是破除迷信,打破了繁琐手续的诉讼程序。

  第四次对董老观点的批判是1959年庐山会议后的反右倾运动。在反右倾的旗号下,政法战线展开了对资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批判,董老的法治思想就继续成为批判和指责的对象,建设完备法制、依法办事等过去已被确认为正确的原则和方法,又被说成是脱离党的领导等错误的右倾言论。

  1974年,“文革”已进入了第九个年头。这一年,董老先给谷牧写下了“群言堂”三个大字;再给王震题写了“群言堂”;又给小儿子良翮下放劳动的河北晋县县委、公社党委和良翮所在的大队分别题写了这三个字;还给在甘肃工作的侄女婿题写了这三个字。接连六次题写“群言堂”,表明他的内心对党的民主传统是多么地向往,对“四人帮”推行暴政是多么地痛恨。

  (作者系上海文史研究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




打印 | 转发:
关于前线 | 网站地图 | 在线调查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