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中等收入陷阱”须多方着力

作者杨志勇  网站编辑徐涛  来源理财一周报  日期2011-09-27
    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人均GDP还在4000美元左右,仍是一个中等偏下收入的国家。在这个阶段,最应该警惕的是“中等收入陷阱”。

  “中等收入陷阱”,是指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之后,经济停滞不前或出现倒退的现象。陷阱的出现是因为,不同收入阶段所遇到的问题与挑战不同。并不是所有的发展中经济体都有机会跨过这个陷阱。近几十年来,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幸运儿。

  中国要避免掉入“中等收入陷阱”,自然需要多方着力。建立健全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机制运行条件,都是必需的。防止“中等收入陷阱”出现,税收制度也必须作相应的改革,以让税制更加符合法治精神,更加公平,更有效率。在这样的环境中,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得到保证,实现向发达经济体的转变就只是时间问题。

  实际税负的不确定性有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在税制选择之后,就要依法征税。税收的法制性一点都不容打折扣。从管理的角度来看,税务部门设定税收收入计划无可厚非。但是在现实中,仅仅根据计划的完成情况,来决定征管的松紧程度,就有悖于税收法制性的要求。

  现实中,税负有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之分。名义税负全国是统一的。影响投资决策的是实际税负。税收征管变严与增税没什么区别。税收计划和税收征管环境宽松条件的不同,导致现实中不同地区企业实际税负的差异,甚至导致一些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但实际税负反而高于未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更令投资者感到蹊跷的是,除了税收,还有各种收费,投资者往往很难知道实际的负担到底有多重。这对于投资的正常进行也是不利的。

  税收征管富有弹性,税收的不确定性就会增强。税收的确定性是市场经济各主体所需要的。否则,无论是投资,还是消费决策都很难进行下去。最近房地产市场观望气氛很浓,在很大程度上就与这种不确定性有关。这个市场税收的不确定性不仅仅体现在房产税的试点和推广上,还体现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的征管上。二手房营业税优惠规定一会儿是两年,一会儿是五年,令人摸不着头脑。只是以前的经验告诉大家,能够确定的是市场状况不好,就是两年;一旦市场回暖,就是五年。

  税收的调控作用毋庸置疑。上个世纪50年代的新中国,是税收作用发挥到极致的时候,在有区别的税收作用的配合之下,社会主义改造很快就完成了。选择计划经济之路后,财富集中在国家手中,税收作用束之高阁。改革开放以来,税收作用再次得到强调。财富不再集中在国家手中,而是更多地分散在民间。税收的作用是为公共服务融资,为纠正市场缺陷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实现民富与国富的兼容,而不是剥夺民间财富。

  征税需智慧,小聪明是不行的。数百年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需要借鉴,作为人类文明组成部分的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史同样不能视而不见。税制选择忌讳简单的线性思维。

  有人钱多了,嫉妒心理就来了,觉得这是收入分配不合理,差距过大,应该通过税收进行调节。殊不知除了腐败和垄断之外,许多收入差距都可能是合理的。行业收入差距大,需要认真分析。受过多年教育,人力资本投资较多的劳动者,与只受过少数几年教育的劳动者,收入有差距是非常正常的。差距很可能反映了不同人力资本的不同报酬。

  如果仅看到高收入的结果,就课以重税,显然这不是正确的选择。如此做法,还有谁愿意继续赚那么多钱呢?也就是说,课税中,激励同样非常重要。正因如此,在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期,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里斯在特定条件下,得出了个人所得税应该选择“倒U形”的税率结构,最高边际税率应该是零的结论。这和通常认为的累进税制有着天壤之别。虽然在现实中,我们没看到哪个国家选择了“倒U形”,但是,各国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是不争的事实。这也告诉我们,税制的选择必须基于市场经济可持续运行的基本环境。

  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给某些特定群体予以照顾,是税制人性化的体现,是各国选择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但是,优惠政策过多也会带来新的不公平。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税制改革的原因之一便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太多。在现实中,对于这些极其复杂的种类繁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收入相对较低的人往往不会利用,而收入较高的人士可以花钱雇专业人士加以充分利用。其结果是,优惠政策带来了更多的不公平。大量取消税收优惠规定,简化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种不公平。中国马上要进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同样要注意这一点,以确保税制的公平,防止好心做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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