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冰:东方国家的改革运作模式

  网站编辑丁莉莎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   日期2011-12-19

  1、国家的运作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的运作即是管理,管理即是管理者权利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决定了资源、财富的分配,以及生存发展机会的给予。资源、财富的分配,必然涉及到政治,因为政治是社会系统利益与矛盾关系的集中、尖锐本质体现。国家的运作在于提供各种保障,即一个人需要适当、合理的生存保障、生活保障、安全保障和政治保障,国家的运作在于保持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长久的、弹性的平衡。

  个性独立的族群,所形成的法治国家,虽然,个性独立表现为自由化,带来的是组织的松散,纪律的相对松弛,但其内部的权力制约和平衡机制,能相对较好的保持社会系统的长久相对稳定。然而个性依赖的族群,所形成的规则社会,个性和传统促进了等级的鲜明及等级观念的产生,等级的产生和确立是自然形成的结果,这并不一定是坏事,因为等级更有利于秩序的建立,有序才利于稳定!在此需要补充一下,依赖的个性,并非东方所独有,而是人性的一种体现,只不过不同地域的族群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体现的程度不同。然而强化或突出的等级观念,却不利于体系内部的相互制约与平衡,必然带来体系的僵化,僵化使体系自身的反馈调节,以及体系自身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大大降低,起不到化解体系内外矛盾的作用,所导致的脆弱无力,体系自然容易瓦解。等级应该体现人的职位差别,而不应该是人的人格。管理权的运作作为等级的体现与维护,决定了国家系统的功能和平衡。

  2. 国家发展面临的瓶颈及解决对策

  东方族群的个性及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社会的最高集权属性(西方认为是独裁),权利虽然受到有限的制约,但在一定时期内,体现出较强的凝聚力,体现出鲜明的方向,体现出决策的果断和行动的迅速,从“系统”的角度看,这是四大要素“理”所带来的优势,一种整体上、观念上、精神上的优势。然而,权利的不受制约,使被管理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关注与维护,即社会环境不能更好地适宜被管理者的要求,即“润”出了问题,最终带来的,是使“元”失去濡养、限定和调节,使“导”变得艰涩和困难,进而加剧"理"的负担,使国家系统的适应、竞争和防御能力降低变得脆弱。如果把人所组成的社会系统看成一种特殊的生态系统,应当避免“社会生态平衡”由于失调而导致严重的破坏,进而出现剧烈的波动和起落。如果削弱或者取消国家的最高集权属性,面临依赖的个性和传统,和不能确定成熟的产业经济,面临国内外的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很可能是国家整体上的动荡和混乱,甚至瓦解,即“理”出现了问题,这样进而会使“元”失去补养和调控,进而加剧“元”的变性和流失;"元"的变化,进而影响“导”,并最终加重“理”的负担,引起系统的瓦解。即使不瓦解,给国家带来的削弱,也是不可估量的。

  好在国家系统不是单一的组织结构层次,因而只能将维系国家的最高集权,与基层的权利制约方式相结合,即“既要保证国家的整体优势,又要保证底层的民生民权”,使基层的管理权利不但受到最高集权的影响甚至制约,更要受到下面,即被管理者的一定制约和决定,即选举权或罢免权,选举产生的管理者应当来源于执政党,以此来确保执政党的根基和国家的凝聚力。基层管理权真正受到制约,权利的膨胀和错用就会受限,即不敢乱来,国家最高集权和民生的双重保证,必然带来国家的保障和提升。国家基层各个行政层次管理权利的制约,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和国家面临的外部环境需要,来灵活把握,使集权与民权由低到高达到合理的移动和分配,这样基层的民主可以推动巩固最高层的集权,同时最高层的集权也可以辅助、维护、引导基层的民主,最终让最高集权的方式和保留程度,去满足国家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实现国家秩序、方向、灵魂的统一。国家社会基层管理权的真正制约与平衡,是社会良性秩序长久维持的根本保障,也是国家和社会首要确立的唯一选择,尽管有较多的干扰因素,但只有在确保“社会系统生态适度平衡”的基础上,才能不断地、较好地去探索和建立社会管理的组织性和职能性,执政党的组织性和职能性,以及执政党与参政党派团体的协调搭配。不能指望实现权利制约便不会出现问题,权利若无制约将最终会演化成为根本性问题,因而,制约是唯一的选择与出路。基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制约与平衡,必然带来作为平衡调节的标准——法律的凸显与提升,依法治国,才能带来社会行为上的重要保障。

  社会管理组织性和职能性的建立,必然以人为根本,《管理篇》的内容,可以提供一些借鉴:即“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优先权(见政治篇)带来的是荣誉、可以限定的财富、地位、安全感和自我实现,是精神满足和物质财富的统一。对管理权和优先权的追求是自然合理的,是不该受到非议的,也是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因为这不仅是自我的实现,也是个人奉献的过程和途径,如果人人都逃避管理义务及与之带来的合理收益,社会对人的诸多保障必然会受到影响。只要管理权追求的过程按合理的方式进行,把管理权平衡好,把付出和收益平衡好,将管理权与优先权置于法律的范围,就会更好的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摘自《第三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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