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7日 星期日
新《保险法》凸显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者孙祁祥              日期:2012-12-28               阅读:748 次

     2009101,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并正式实施。新版保险法的保险合同章节调整最多,更强调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新版保险法的一个重要亮点是,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如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了“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对于促进保险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大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准入和运行规定,并在原版本基础上扩大了保险资金运用形式。首次明确“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等。针对财产保险的经营范围,新版保险法增加了“保证保险”。

点评:

    2009
10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法》在许多方面作出了新的调整和规定,包括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和高管的资格条件;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将被限制商业性广告;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新的规定,由此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取消境内优先分保等。但最为值得关注的是增加了许多有关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规定,凸显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对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保险销售方面的误导、保险公司依据格式合同条款单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承保容易理赔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保险业快速稳定发展的羁绊。上述做法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保险行业自身。
 
   事实上,不论哪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强调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不仅是一个公正性和正当性的问题,而且彰显出经济学解释的合理性,因为只有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他们才会放心地消费这种产品。而实际上,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性,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性显得更为突出。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对保险消费者(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应当是依法保护,而不能以侵犯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代价。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我国,与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并存的另一个现象是,人们的规则意识普遍不强、投保人(被保险人)骗保、诈保,以及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商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利益相关者各方对“规则”和“契约”的尊重和遵循。如果违反商业原则的事情总是发生,那不仅是对公司股东利益的侵害,也是少数保险消费者对其他消费者利益的侵害。长此以往,就会侵蚀这个行业赖以运转的基石。当然,我国目前更为突出的问题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监管者和保险人都应当从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认真执行贯彻新《保险法》中对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条款。
 
   点评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学与外事副院长兼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孙祁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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