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7日 星期日
推动保险资产全球化配置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作者孙祁祥              日期:2012-12-30               阅读:822 次
9月11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建立新机制、打通新渠道、增加新工具、开拓新市场,从整体上构建了保险资金运用国际化合作、专业化运作、市场化操作的管理体系,为保险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配置资产提供了操作平台,标志着保险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创新发展阶段。纵观《实施细则》,可以发现许多新意和亮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体现监管部门积极、务实、开放的政策应对能力   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变革之际,保监会从保险业实际出发,采取主动积极的应对措施,出台《实施细则》,在相关行业中率先推出境外投资政策,反映了监管机构积极快速的应对能力,表明了对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积极支持态度。   (一)积极顺应市场环境变化。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保持健康快速的发展势头,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人保、中国人寿、平安等保险企业海外成功上市,保险外汇业务持续发展,资产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已接近100亿美元,成为保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推动保险资产全球化配置是改善外汇资产投资状况,提高保险资产整体投资收益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良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今年7月21日,央行又宣布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有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缓解对外贸易不平衡、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条件。总体看,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为保险业做大做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也对保险外汇资金的运用提出了新的挑战。保监会此时出台《实施细则》,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构建新型管理体制,增加新的投资工具,为保险机构调整外汇资产结构,应对汇率风险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市场工具。   (二)务实推动实质操作进程。据了解,在《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保监会广泛听取了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及保险机构的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多次交流。从《实施细则》有关当事人职责、投资指引、委托和托管业务流程等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到监管部门在制度、流程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研究,体现监管部门主动探索、勇于创新、开放务实、善于接受国际先进经验的理念和态度,促进保险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竞争,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分散风险、提高收益,推动保险外汇资金海外投资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三)适度放开境外投资渠道。《实施细则》在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上有了突破。针对保险资金特点,按照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外汇资金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并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同时,通过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可配置币种,引导保险外汇资金投资于有影响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与国家一揽子货币外汇机制基本保持一致,大大提高了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的管理能力。   构造保险机构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实施细则》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遵循了国际市场的操作规则,强调了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加大了体制、机制的创新力度。同时,确立的操作规则、管理体制和选择标准,既考虑了保险业的现状,也符合成熟资本市场的通行做法,适应了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一)建立相互制衡的治理架构。《实施细则》从保险外汇资金管理的架构入手,确定了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的基本管理架构,清晰界定了各自的职责,理顺了各方关系,建立了新的治理结构,解决了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管理体制问题,从制度上确保境外投资运作的规范和高效。这种模式不仅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提供了操作依据,而且为以后整个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的规范提供了参考。   (二)遵循国际市场的操作规则。《实施细则》借鉴国际市场先进经验,建立保险资金运作国际化、专业化运行机制。在参考全球托管银行的基本条件、运行机制、基本职责以及出现争议的处理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全球托管业务通行做法,按照全球托管银行的业务运作模式,搭建保险资产托管框架。这为保险机构选择具有全球托管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保险外汇资产,在操作基准上给予参考。同时,《实施细则》对境外专业投资机构提出较高的标准,最大限度吸引国际一流企业为保险业提供服务,引导保险公司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方法。   (三)加快专业运作管理创新。《实施细则》在外汇资金境外投资的管理机构、管理模式、管理队伍和管理技术等方面都体现了专业特长。依照专业化运作的指导思想,搭建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为主体的专业化分工框架,制定了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管理流程,利用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专业技术,采用了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加快了保险机构在投资行为、管理理念、制度创新等方面的专业化进程,提升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作的专业化运作水平。   (四)突出市场化的运行规则。《实施细则》在受托人和托管人的选择上,赋予了保险机构市场化选择的权利。保险机构既可以选择境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选择境外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受托人;既可以允许境内托管人进行保险外汇资金的托管业务,也可以允许境内托管人选择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次托管人进行保险外汇资金的托管业务。这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充分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建立保险行业新型、稳健、规范的监管体系   《实施细则》针对中国保险业初涉国际投资市场,缺乏实际操作和风险管理经验的现状,坚持制度先行、风险控制为先的基本理念,把资金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引入专业中介机构构建第一道监督防线,从境外运用的各个环节着手,建立高效的监管机制,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的雏形已初步显现。   (一)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机制。《实施细则》强化了第三方独立机构的监督职能,是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监督与管理的新型制度安排。通过引入托管人、国际知名信用评级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协助监管部门监督资金流向、评估内控机制、履行会计职能、提供信用评级和资产评估等服务。增加了外汇资金运用的透明度,提高了监管的效果,维护了资产的安全性。   (二)设定受托人、托管人评估基准。在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制度安排下,受托人是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的实际操作者,托管人则是保险外汇资产的真正保管者,他们的公司治理、资本实力、行业经验、内部管理与控制以及市场声誉对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安全至关重要。对受托人和托管人选择或管理不善,将导致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系统性风险。为此,《实施细则》参照国际一流金融机构标准,对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为保险机构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和托管人,提供了参考基准;有利于保障保险外汇资金的安全,实现稳健、高效运营。   (三)制订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中国企业境外发行的股票,最高可以达到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以达到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同时,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存在信用风险的存款、债券等品种的信用等级和投资比例也进行了规定。结构性存款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5%;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20%。另外,《实施细则》反映了监管部门监管方法的前瞻性、灵活性,如明确规定,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管理能力和国际金融市场状况,逐步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这为保险业全面参与国际市场作了铺垫。   (四)规范关联交易。《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关联关系的投资产品和金融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对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的产品,有较高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担任其境内、境外托管人,有较高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和专业投资机构同时担任同一保险公司的托管人和受托人等问题,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通过制订比例规定,信息披露等措施,做了合理规范,防范投资过程的道德风险,确保了托管人的独立性,保证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阅读:822 次

版权所有 ©1995-2019 中共北京市委前线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