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对两种语境中宪政论的思考和回应
作者陈红太              日期:2013-03-11               阅读:4200 次

   提要:本文讨论了宪政在民主和自由两 种语境中的含义;对民主宪政论和自由宪政论的主要观点和理论逻辑作了比较详细的讨论和回应。本文认为,宪政问题决不是简单的学术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政治 发展主题的重大问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党领导人民依法当家作主,这与民主主义宪政有本质的区别。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民主义革命时期提倡宪政符合特 定历史时期民主政治的性质和政治斗争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人民革命的胜利,中国共产党用“人民民主专政”代替了“新民主主义宪政”。“民主的制度化、法律 化”是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发展。本文还认为,宪政不等同于民主,宪政和民主在理解上虽有交叉但含义和偏重不同。试图用宪政把民主、人权、法治等等现代政治的 基本价值统一起来,也很难形成共识。从中国政治制度的性质和政治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个人权利和自由不能作为人民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和核心价值。社会主义 的性质决定了党和政府是保障和发展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依靠力量。我们不能在没有充分理论论证和对政治后果作出明确判断之前就认定宪政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选 择。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中国政治发展的正确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主题和最新成果。

  关键词:宪政 回应

  作者:陈红太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一、两种语境中宪政的含义

   从自由的理念出发讨论宪政或在自由主义的语境中,宪政的主要含义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学界的一般表述为:“所谓宪政,是指人类创设的控制公 权力行使,保护公权力相对人权利、自由的一种机制。”“所谓宪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是以被授予的权力为范围的,粗略地说,指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是被民 意所限制的。其根本点在于,在政府权力之上有一套更高的法律,对政府权力进行规限,在法治下行有限政府,才构成宪政。”“对于一个政府,宪政主义所关注的 不是它能作什么,而是它不能作什么。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宪政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是一种法治政治,它以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为根基,并通过 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领域的分权制衡,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宪政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基本自由,二是有效地限制 政府权力。”“立宪主义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应如何组织其国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规范性思想,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 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权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等等。美国人萨托利对宪政的实质作了这样的概括:“无论过去和现在,立宪制度 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

  一些学者从民主的角度理解宪政,把宪政理解为民主政治或民主法制化。张 友渔认为:“所谓立宪政治,实质上就是民主政治”。许崇德认为:“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张庆福认为:“宪政作为专制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其基本内 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郭道晖指出:“法治的核心是宪 治,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和国家权力的委托书及监控者。因此,实行法治就是要实行社会主义宪政,就是要使民主法制化,法制民 主化,制定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有效地监控政府权力的法律。”

  有的学者试图用宪政的概念 把现代政治中的一些基本价值统一起来,往往把宪政综合为三要素、四要素等等。三个要素说认为:“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 的目的。”四要素说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有的学者还指出,符合宪政精 神的宪法应具有五个要素:人民主权的宣示;法治与分权制衡的政府;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立;稳定的司法独立制度的保障;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

   在当今中国,除了极个别人完全从自由主义宪政理念来讨论或理解宪政之外,学术界大多数学者往往从自由或民主两种核心理念出发来讨论宪政问题。自由和民主 两种语境中的宪政理念实际形成了对中国政治发展的两种思维进路:一种是民主宪政论的思路,就是主张民主的法制化,或说民主的国家化,通过国家的法制、政府 的作为和党的领导来保障民主权利的实现和落实;一种是自由宪政论的思路,主张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也就是主张民主的社会化,通过人权的保障,实现社会 的自由,形成公民社会;通过公民自治和公共治理,实现政府和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并用社会权力限制政府权力,防止和克服政府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二、对民主宪政论的回应

   (1)从民主的角度解释宪政,主要渊源于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观和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民主义宪政》演说中指出:“宪政是 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在这篇演说中,毛泽东还深刻的阐述了新民主主义宪政就是几个革命的阶级联合起来对汉奸反动派的专政的思想。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 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 变。”。对毛泽东的宪政观和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必须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理解。毛泽东等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抗日战争时期讲“宪政”,是因为抗日战 争时期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宪政”是民主主义革命追求的目标。并且当时中国共产党人讲宪政,主要是与国民党搞假宪政进行斗争,目的是为了结束国民党 的一党专政,建立各抗日阶级的联合政府,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当时要求实行宪政,实际是为了争取民主。随着国民党统治的即将结束,毛泽东适时提出 “人民民主专政”代替“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建国时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都是用“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而不用“宪政”提法。人民民主 专政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和国家观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理论和制度创新,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民主专政实质即无产阶级专政,与资产阶级的宪政有 本质区别,是对资产阶级宪政或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超越。邓小平所说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说,中国已经建立了民主制度,但这种制度还不完善,法律很不完 备,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了“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中国的民主问题主要是制度化和法律化 建设。在民主权利的实现方式上更要改变,就是从过去的无政府和无领导的大民主,如“文化大革命”,改变为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制的框架内行使民主权 利;并且要把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充分的运作起来,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协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等,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邓小平 的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发展和组成部分,与宪政没有关系。

  (2)中国共产党人之所以放弃新民主主 义宪政而采用人民民主专政,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的政权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的。民主主义革命中的宪政和法治等理念,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独裁专制势力的 有力武器和积极成果。在属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范畴的历史时期,提倡宪政不仅有必要性、迫切性,也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无论国家政体采 取君主立宪制还是宪政民主制,目的都是对掌握国家权力的政府进行限制。而这种限制的实质是用法制制约权力和用权力制约权力,从而保障资本的权利和自由不受 侵害。宪政或立宪主义就是对这种政治结构或状态的理论概括。《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把“立宪主义”解释为“制定宪法的实践”或“为建立并推动某类政 治制度的实践,这类制度中包含有体现有限政府原理的规则。它们通常含有保障政治或经济权利和自由的法案和宪章,以及旨在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国家侵犯的其他结 构性特征。”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已经发展到很高的阶段,由于社会基础的资本所有制的性质,国家权力本质上仍属于社会的强势集团,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 往往仅限于定期的选择由政党垄断或由利益集团控制的国会议员和政府,对国家权力的掌控事实上仍限于社会的少数人。在这种状况下,以人权的保护和对政府权力 的限制为实质的宪政也是必要的。

  从理论上说,当人类真正进入到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阶段,由于社会基础的公有性质和占社会绝大多数 的人民大众登上政治生活的舞台,国家权力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政府从为少数人垄断并为资本服务,变为为大多数所有并为劳动服务,这时对政府的立场,首 先不是如何加以限制问题,而是如何更有效发挥公共权力的作用、提高政府效率的问题。中国人民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之所以选择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制度,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并且用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原因是社会统治和管理主体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和人民相 信可以在真正实现人民民主的基础上把人民的意志高度集中到国家政权中去,使人民的政权成为保卫和实现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 有力武器。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对抗关系,在人民内部充分保障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始终把人民这个阶级联合体的 权利和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不会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把保障个人的权利(基础是私人财产权)作为民主政治设计的理论原点和实践目的。宪政的担忧和制度设计不 适合人民真正掌握政权的国家性质和对国家政权的功能要求。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当中国人民民主革命进入到全面胜利的前夜,毛泽东及时地提出“人民民主专 政”替代“新民主主义宪政”,把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作为新中国的政治发展的目标。这是一个时代更替的标志。标志着中国人民已经进入到了劳动人民能 够真正掌握国家政权的新时代。资产阶级专政和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独裁专制的宪政制度也将随着这个时代的结束而成为历史。

  (3)中国实行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后,虽然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结构发生了具有根本性的转型,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宪政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与资本主义市场 经济与宪政之间的关系不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个人主义的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作为至上法则,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作为社会的最高价值,实质是保护资本的权利 或资产阶级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国家权力在维护私有制和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方面没有矛盾,但通过国家权力谋求私利的倾向会对资本社会的利益构成侵害。为 了保障资本主义社会的权益和秩序,划分国家权力的公域和个人权利的私域也是必要的,以保护人权为目的的宪政安排也是最合适的制度选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资本的扩张和私人占有制的诱惑也会不断的侵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权力服务理念,掌握政府权力往往成为一些人谋取私利的途径,以钱权交易和权力的滥用 为特征的腐败现象相当严重。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面,解决和防止腐败问题也应该成为中国政府制度建设优先考虑的目标,以法制规制和监督政府权力,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政府,不仅是完全必要的而且符合中国政府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以法制规制政府的行为仅仅貌似宪政,中国建立的法治政府与宪政主义建立的法治政 府,在经济基础、制度性质和权力运作机制和目的等方面完全不同。中国要建立的法治政府的经济基础,主体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实行的是以共产党的 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为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所谓“依法行政”的法,即包括政府在法制的规范下充分行使行政权,也包括政府必须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和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运作和行使权力。中国要建立法治政府的目的是实现政府行为的法制化,使政府的施政理念和行为永远保持为最广大的人民服务的性质,维护 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避免因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注意力和想法的改变而改变,一切违反法制的行为,无论哪一级行政组织和个人都要受到追究和处罚。中 国建立的法治政府,绝不是仅仅为了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掌握资源配置权力的社会上层的权利和自由。政府也不会因为法制的有限责任而推托政治上的为 人民服务需要的其它责任。

  (4)中国人民经过新中国50多年的政权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实践,已经建立了符合中国国 情和发展道路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这个政治体制的构架包括这样一些基本制度: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 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这个政治体制的根本性质就是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 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的有机结合是中国民主政治体制的总特征和根本性质。依法治国是这三个要素中一 个要素,依法治国不能替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党领导人民通过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途径当家作主。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指 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 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在20世 纪70年代末提出的“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中国政治发展始终坚持不渝的方针,但决不能过分夸大依法治国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治国是人 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人类的政治经验证明,民主与法治并不必然像铜币的两面一样相伴生,民主属于国体或政道层面的问 题,法治属于政体或治道层面的问题。民主体现的是实质,法治体现的是形式。不能把两者简单的混同,更不能把法治抬到高于民主的程度,或者认为法治可以包括 或替代民主。

  (5)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西方的民主和宪政观已被学界和许多人所了解。民主和宪政作为近现代国家政治体系的不同的 核心价值已经被愈来愈多的人们所认同。人们往往把民主和宪政作为两个内涵不同、或含义交叉的政治价值来看待,并且认为宪政与自由和法治的含义兼容,与民主 的含义虽然有交叉,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还是对立的,宪政就是对立宪君主权力和议会权力的限制。自由语境中的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大都近于这种理解。在学界,用 单纯的民主的意义解释宪政,或者把宪政作为可以涵盖民主、法治、自由和人权的这样一种“大宪政”理念,都难以形成共识。尤其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虽然有些学 者提出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但至今为止,这些学者并没有阐明“社会主义宪政”包含哪些理论创新内容和制度创新安排,并没有对实行“社会主义宪政”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将有什么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过系统研究,也没有对“社会主义宪政”在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和模式标准上与资本主义宪政 有什么区别做过认真的比较研究。从目前的研究成果看,不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没有形成,连“宪政与社会主义是否相容”这样的基础性 问题也没有解决好。在上述认识水平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宪政”作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目标,是值得商榷的。

   (6) 从历史发展的逻辑上说,如果现在把实行宪政作为政治发展的目标提出来,那人们会问:中国过去50多年搞了什么?如果按照宪政主要是针对专制,是限 制专制权力的逻辑,那么现在提宪政,就容易使人们对中国政治的民主性质发生怀疑。即使如有的学者说的那样,实行宪政不是要改变国体,而是要进行政体改革, 那也意味着中国要在政体层面按宪政精神实行制度变革。那么在政体层面包括那些制度呢?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国 家权力制度,民主集中制的国家结构制度等等。按照现代西方的政治理念,这些制度统统有问题。从西方的宪政理念出发,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来自普选、来自多党竞 争,来自程序的合法,而中国共产党执政,没有普选,没有政党竞争,打天下坐天下、一党长期执政,如何保持先进性这个问题也没有真正得到解决,所以,你的执 政的合法性存在问题。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基础理论也产生了问题,因为宪政主张个人的权利是至上的,国家是靠人民的契约组建的,不是哪个阶级统治的工 具,而人民民主主政的国家制度是以阶级关系作为理论基础的。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议行合一体制也不是一种理想的政体,因为在这种政体框架内,人大的权力是 至上的,没有限制,可能形成多数人的暴政,而宪政的精神是对人权或少数人的保护,是法大于权的,为了限制民主的暴政,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马克思主义的指 导更成了问题,从宪政的理念出发,这是政教合一,而宪政是主张思想自由的,自由是第一要旨。社会主义也不符合宪政,因为社会主义主张平等,而宪政精神主张 自由,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人人平等。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不符合宪政精神,因为政府权力无权干涉私人生活领域,国家财政不是为贫困人口或工 农利益服务的,政府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谁交的税多,谁就应该得到更多的政府服务。

  三、对自由宪政论的回应

   (1)自由宪政论者一般只讲人权和民主的普适性,不讲或淡化人权和民主的阶级性。这是一个理论基础或出发点的问题。人权和民主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不仅 具有阶级性,而且阶级性是人权和民主的本质。现在许多人对阶级性问题不愿提了,有意避而不谈,似乎全球化了,普天之下皆兄弟。而实际呢?资本主义国家的意 识形态和国家政策,无不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有位老同志讲得好:“中性词背后包含的政治涵义要探讨。有阶级内容的,不讲阶级内容就要上当。”邓小平曾鲜明地 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人权和民主的阶级性无论东方和西方的经验,从事实 判断来说谁也无法作出否定的答复。如果承认人权和民主的阶级性,就不能否定以法定的平等人权为基础的民主制度从经验层面具有虚伪性。法律规定是平等的,但 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西方现在一些著名学者都承认,从经验的层面解释美国的民主,民主不过是少数精英或强势集团的民主。“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收 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或是为兼顾少数人利益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所以宪政民主并不是像倡导者想象的那样,是所 有人自由的乐园、理想政府的楷模。仅仅从理论上或逻辑上的合理,不是真理,真理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和历史的证明。所以说,人权和民主不能抽象的讨论,要放到 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背景中来讨论。世上就没有实用于任何国家和历史阶段的所谓普适的价值。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政治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仍有 很强的理论和实证说服力。
  (2)宪政是否是中国民主化的必经之路?自由宪政论者认为,西方经过200多年宪政民 主化,现在已经完全实现了宪政、民主和共和的统一。从西方的经验而论,从自由化到民主化是必由的路径。中国目前的民主化也到了这样一个阶段,就是通过宪政 或自由化,然后达到民主化。从一般的共识性的认识出发,民主化解决的主要是政治参与问题,经验证明,中国不是没有民主制度,而是缺乏制度化和法律化;宪政 解决的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保障公民权的问题。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需要法制和政制上的设计。从英美的经验而论,法制上的设计遵循法治和司法独立原则,政制上 的设计则根据分权和权力互相制衡原则。这与中国的法制和政制完全不同。从目前中国的政治发展趋向而论,中国虽然在经济和社会领域推行“自由化”,但在政治 领域,坚持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化道路。即使是经济和社会领域的自由化实质也是民主化。中国目前的社会主要问题或矛盾是什么?仍是邓小平说的综合国力不足、生 产力相对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不高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靠限制政府权力,实质上保障资产者和上层社会的权利不行,还要靠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充分调动最广 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人民的自由解放。这种的民主才能焕发出人民无限的劳动和创造热情,才能形成巨大的生产力,这种民主是中国实现社会主 义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源泉。中国市场经济之所以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的特征就是党和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起到引导、推动、保障和资源再分配的作用。我们的制 度,一方面要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还要靠党和政府的力量保障最广大人民的自由和权利。8亿农民相对于5亿市民还存在严重的贫富差 别,解决贫富和地区差别不靠党和政府靠什么?那些无助的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到头来拿不到一分的工钱。这类问题靠农民工个人的力量解决不了。在当代 中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就是党和政府。没有党和政府,大多数下岗工人和农民将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无法生存。所以中国目前不是限制政府作为的问题,而 是转变政府作为问题。中国政府既不能学古典自由主义政府,也不能等同福利国家的政府,而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规定中国政府的职能和作为。不是限权的问题,而 是如何作为的问题。所以宪政并不是中国目前急需的社会政治发展目标选择。中国目前正在努力把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政府权力纳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实现民主 和自由在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框架内有较大的发展,保持政治稳定,核心还是一个,就是把经济和国家实力搞上去,不能在民族竞争中任人宰割,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 无依无靠。我们要依靠最广大人民的力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3)以个人权利构筑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是否是民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一个宪政民主的社会是否必然是一个国家和社会适度分离的二元或多元社会?这个问题是当下自由宪政论者的基础理论。其逻辑是:市场化必然自发地产生公民社 会,公民社会是自由人的自治联合体。这种自由人的自治联合体也是政府权力的最根本的制约力量。只有这种社会自治联合体,才能制约政府权力的无限度扩张,形 成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这种理论的倾向是中国政党制度的西方化,不然在这种理论框架内无法解决共产党的定位问题。西方社会对于政党的定位很清楚,从 对非营利组织或第三部门的分类出发,政党属于广义的第三部门的一部分,政党的主要功能是综合民意、制定政策、组织和动员选举,选举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 织政府,其他政党组成在野党或反对党,监督政府。西方的政党是具有社会政治团体性质的为代议制和选举政治而存在的代表某种政策倾向或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集 团。中国共产党明确把自己定位为具有阶级性和先进性的社会政治组织,它不仅具有远大政治抱负,为着人类的解放也就是共产主义而奋斗,并且它在社会中的政治 责任也完全不同于西方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执政党同时还是领导党。领导党的定位就是不仅仅要对国家政权负责,还要对整个社会负责。也就是不仅仅要担 负起综合民意、制定政策、动员和组织选举、组织政府、保证监督权力运作等等与国家权力有关的执政责任,还要担负起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代表并实现人民 根本利益、整合协调社会关系、传播科学的理念、确立高尚的信仰和道德、动员组织社会等等社会领导责任。

  中国社会的未来结构不必然是国 家和社会二元分离的社会,很可能形成一头多元结构。中国在走向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公民社会形成的过程中,实际存在这样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政府 从社会某些领域有限退出,另一方面,自主自治的社会组织应运而生,不断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与空间,同时为了保证新兴的社会组织和公共空间长远发展的社会主 义性质和方向,作为法定的社会领导党--中国共产党就要担负起政府退出后对公共空间或社会自治领域的保证和监督的职责。从中共为自身规定的历史责任而论, 中国共产党积极主动地担负起保证社会自治领域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性质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这样在中国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从计划经济的人治和掌控型政 府转型为市场经济的法治和服务型政府,从城乡差别和身份差别构成的政治社会转型为城乡和社会各阶层权利平等的公民社会,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责任就是帮助人民 和政府完成这个划时代的转变。在这一划时代的转型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作为是:一方面要完成执政方式的转变,因为政府形态和职能的变化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 调整自身的执政方式;一方面要完成领导方式的转变,因为社会结构在变,社会组织在变,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在这些新兴的社会组织中重建它的领导性。中国共产 党在新型社会组织中领导性的建立,必须做到: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扬党的群众路线的光荣传统;确定党在公民社会中的领导方位,明确党的领导责 任;建立符合民主和法治精神的新型的领导关系;不断提高党的领导的科学性和实际绩效;建立法制化的领导监督和纠错机制;对公民社会的正当要求有及时的回 应,在公民社会没有直接诉求时主动地有所作为;提高党的领导机关和负责人的廉洁程度;保持并增强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

  (4)一些宪政 论者,基本不满50年中国的政治实践,认为中国有宪法而没有宪政。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是如何评价中国现行政治体制和政治哲学问题;二是如何评价中 国的宪政实践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我的看法与一些宪政论者的看法恰好相反。中国不仅有现代化的政治文明,而且初步创建了一套可以超越西方的现代民主模 式。依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形成并运作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体现的基本特征包括:由阶级联合组成的人民民主与先进性的政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 下通过国家政权这一强制性机器实现经济的解放和社会的自主;领导党自身的先进性的保持和实践程度从根本上决定人民民主的实现程度和形态;领导党的执政行为 和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活动和行为必须纳入并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规范;培育公民自治,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这些基本特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 基本经验。这些政治经验是中国经过50多年的政治实践的探索,尤其是20多年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实践的检验取得的。中国政治社会的2 0多年的基 本稳定、国民经济始终保持两位数的发展和中国社会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证明,中国的政治体制是基本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结 构转型中表现出来的能动性和灵活性证明了它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的政治体制是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指导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 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的独特性主要表现为两个联合体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即人民这个政治联合体和国家这个政权联合体;领导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 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执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这三种关系是两个联合体之间的主要政治关系。在人民这个政治联合体中,党的领导原则是最重要的。这里 所说的领导实质是为人民服务。也就是胡锦涛同志为党的执政下的定义:“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 益。”在政权这个联合体中,人民当家作主原则是最重要的。人民当家作主主要通过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基层民主自治等制度体现出来。无论党的执 政还是人民当家作主,都要通过法制的形式实现和运作。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高度抽象和概括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构成要素 和政治关系。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党领导人民依法当家作主。”这句话,既是对中国政治体制和政治关系的高度概括,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本质,也是中国 当代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那种认为中国还不是现代民主国家的观点,认为中国不实行英美模式的宪政就没有现代政治文明的观点,是不符合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 际情况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这里实质有个评价标准的问题。如果用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或制度安排作为评价标准,当然会得出中国有宪法而 无宪政的结论。但如果从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出发,从中国的政制发展的视角来看待中国以宪治国的实践,谁都不会视而不见中国在以宪治国方面取得的成就,谁 都不会否认中国的宪法是一部民主的宪法,并且中国正一步步把宪法的原则和规范落实和贯彻到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宪法也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和中 国的历史和国情相结合并在中国的政治生活的实践经验基础上不断的丰富和完善。中国的宪法制度文本与宪法制度运做之间有一定的差距,正因为有差距,所以才有 邓小平所说的“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问题。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就是为了把人民取得的民主政治的成果用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把宪法文本的制度规范转变 成以宪治国的实际运做。中国人民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既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也就有个需要不断完善的问题。

  (5)人权与主权的关 系,人权是否高于主权?自由宪政论者暗含的理论逻辑就是人权高于主权,认为宪政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限制政府权力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保 障公民权利。人权或公民权利是第一位的,代表主权的国家权力是第二位的。既然人权是第一位的,就应按照人权或权利本位重建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这里涉及到 一个重大的理论论争就是人权实现的途径问题。是按马克思所说的靠人民取得政权,争得民主,再通过民主,也就是国家的途径,或说人民民主专政的途径,实现人 的全面自由个性解放?还是通过市场经济和自发的公民社会的自治,实现人的解放和个性自由?
  目前一些学者提出一种善治理论。善治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善政的管理理念的现代特征包 括:强调公共权威和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政府职能的有限性和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强调公民社会组织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能动性和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强调政 府与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积极的互动合作和新型的协商伙伴关系。据莱斯特·萨拉蒙等人的研究,20世纪中后期兴起的“结社革命”,使公民社会组织日益成为一 种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力量。它在国民就业和近期的就业增长中占据的份额之大远远超出了人们一般认识到的分量,而且它已经成为个人和社会追求各种公共和私 人目的的普遍机制。正是公民社会组织的兴起,改变了过去那种由政府单一包揽社会事务的状况,社会对政府的依赖不断减弱,新型的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正在这种公 民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进退中形成。自70年代新自由主义的兴起,非政府组织在人权实现中正扮演愈来愈重要的社会角色,自由和自治有可能将成为人权实现的主要 方式。正是基于世界经验和中国市场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转型,有的宪政论者提出,“中国已经进入了权利时代。”

  我个人认为,自由主义对个 人权利优先的提倡目前不适用中国。中国是个发展中的大国。中国的主要问题仍是提高综合国力、发展经济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主权民主和在发展中保持社会 公正仍是中国的目前的第一需要。中国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仍需深入,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行使包括党的领导还都有一个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问题,公民社会 的培育和成熟还有靠党和政府的扶持和积极作为,中国目前还不能说已经处于权利时代。尤其在当今国际形势下,在国外强权势力和新自由主义建立的世界新秩序的 面前,我们能否保持独立发展还面临着来自各方面威胁。不强调国家强大和国家利益,离开国家和民族利益而谈公民自治和个人权利,是缺乏前提的。没有了国家独 立和民族自决,大多数人的个人权利就不可能得到保障?阿富汗、伊拉克、巴勒斯坦人民的遭遇就是最生动的说明。

  (6)一些宪政论者呼应 中国自由主义者的政教分离论。认为政教不分是中世纪的社会结构和特征,政教不分就不能割断政府对社会的干预,也就不能限制政府的权力。一些宪政论者甚至认 为宗教是世俗社会的重要力量,西方社会正因为有了基督教,中世纪的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分立,才孕育出近现代的宪政民主国家。马克思主义是中国人民选择的科学 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者不认为人的社会信仰与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分离的,恰恰相反,文化和社会的政治经济有密切联系。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 识。意识中有存在的因素,存在中有意识的因素。用毛泽东的话说,就是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物质和精神的交互作用体现社会事物的本质。人类现代史证明, 物质的高度发展可以产生先进的文化,而先进的文化可以造就巨大的物质力量。物质和精神的统一的哲学是一种科学。人的认识与客观实际相统一,就会把主观的东 西化为客观的东西。相反,认识和实际相脱离,人们的社会实践就不能取得成功。邓小平认为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就是“实事求是”。中国的革命史和改革史证明,离 开了实事求是,中国将一事无成。人的思想自由只存在于个人的精神领域,在社会的现实利益选择面前,思想是不自由的。我们不提倡人的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的割 裂,我们提倡在现实的物质世界的追求中实现人的精神世界的追求,真正实现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统一,必然和自由的统一。

  (7)宪政问 题的提出和讨论不是一个纯学术的问题,这里面有必须警惕的国际背景和政治企图。西方敌对势力和海内外自由化分子无不力主宪政,为什么?就是因为他们把宪政 看作是最有可能改变中国政治制度的突破口,作为图谋推翻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策略和途径。他们主张宪政问题的实质,是要否定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国 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主张“人权至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思想绝对自由”、“社会与国家分离”,说到底,就是要共产党放弃对社会的领导; 主张“私有化”、“自由化”,就是要从社会基础方面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主张“司法独立”、“权力制衡”、“有限政府”,实质是要改变人民代表大会的政 体。在这种国际背景和敌对势力大肆鼓吹宪政的氛围下,我们无论怎样划清“社会主义宪政”与“资本主义宪政”的区别,但事实上,只要你在政治上认同宪政的提 法和基础理念,他们就可以就此大做政治文章,混水摸鱼,搞乱视听,达到攻击和诋毁党和政府的目的。

  四、结论意见

   (1)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民主义革命时期提倡宪政符合特定历史时期民主政治的性质和政治斗争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人民革命的胜利,中国共产党用“人民民 主专政”代替了“新民主主义宪政”。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成果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是邓小平所说的“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一般人所说的 宪政的含义性质不同。西方的政治发展经验和学术界的讨论具有共识性的认识是,在西方的概念中,宪政不等同于民主,宪政和民主在理解上虽有交叉但含义和偏重 不同。民主偏重的是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普选的程序正义;宪政偏重的是防止专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所以用社会主义宪政表述人民民 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或者试图用宪政把民主、人权、法治等等现代政治的基本价值统一起来,都难以形成共识。中国的人民民主和法制,具有保障人民在国家和社 会事务中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根本职能,也担负着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职能。党的领 导、人民当家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当前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和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特征的完整准确的科学概括。

  (2)任何 一种政治发展的制度设计和选择都不能脱离本国政治实际和现实需要。从中国政治制度的性质和政治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个人权利和自由不能作为人民民主政治的 逻辑起点和核心价值。个人权利和自由要在保障、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前提和基础上不断得到扩大和落实。在现实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不必然要对政府权力加 以限制,并不必然以社会与政府的分离或对立为基础。个人权利和自由要放到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结构中才具有真实性。中国历史的近百年经验证明,中国共产党和人 民政府是保障和发展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最重要的依靠力量。必须指出的是,自由宪政理念和自由主义的宪政概念是有区别的。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与马克思主义的 国家观从理论基础到制度安排都是对立的。如果按照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进行制度设计并作为中国政治发展或政治文明的模式标准,那就是搞自由化,走西方资本主 义国家政治发展之路。学术界自由宪政论者对于中国的政制和法制设计,虽然主观上与自由主义宪政论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但有可能会被自由主义宪政论者利 用,造成一种不利于坚持和发展“四项基本原则”的学术氛围和舆论态势。中国的民主化一定不能走到这个路上去。我们不能在没有充分理论论证和对政治后果作出 明确判断之前就认定宪政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

  (3)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已经确定,就是党领导人民依法 当家作主。有三大问题需要中国的学者从理论上加以解决:一是党的先进性的保持问题;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探索;三是法治秩序的确立和法治文 化的培育。我们要把对人类政治文明的不懈追求与中国化的道路统一起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中贡献 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本文发表于《浙江学刊》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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