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民意表达的新特征
作者陈红太              日期:2013-03-11               阅读:4338 次

 

    抛弃民意就意味着抛弃选票

    民意,一般的语意就是“民 众的意愿”,或者“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在现代西方社会,民意往往成为左右选举和影响政策走向的决定性因素。民意的最集中、最有序的制度化表达就是普 选。在普选制下,没有哪一位议员或政府官员的竞选者敢不顾民意,特立独行。因为这样的竞选者注定失败。抛弃民意就意味着抛弃选票,抛弃选票也就意味着选择 放弃议员和政府职位。因此,在现代代议民主制下,民意的地位在大选期间绝对是至上的,是公民当家作主和主权意志的具体体现。

    在马克 思主义的语境里面,对任何事物包括民意都要作具体分析。民意的表达有真伪和圆缺之分。受一时蛊惑的民意,被政权、资本、黑恶、宗法等组织和集团势力控制或 捆绑的民意,都不是真民意;为一时利益和眼前利益,忽视和不顾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民意,也不是完全的民意。共产党人所主张的民主集中制,就是要从根本上 克服伪民意和不顾长远利益的民意,把民众的真实意愿和民众的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结合起来。这种民主集中制下的民意,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共产党领导的 有机统一。党的领导的实质,就是既要对人民当家作主负责,又要对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负责,努力把解决人民最直接、最迫切、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与保障人 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在人民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与一时利益、眼前利益之间找到结合点和平衡点。不顾民意真伪被眼前民意牵着走的执政者不是深 谋远虑的政治家,不顾及人民现实利益和急迫需求的执政者也不可能成为人民的领袖。怎样才能找到人民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结合点和平衡点,并以此推行 既满足人民现实需要又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是对党的领导智慧和执政能力的考验。

    民意的“组织化表达”和“制度化表达”

    民 意的“组织化表达”和“制度化表达”是两种理想的状态。“组织化表达”是指,把分散的、局部的民意通过现有的组织架构,即政党、政府、人大、政协、人民团 体、自治组织以及社团,集中起来形成组织化的意志,通过体制内组织对组织的对话和协商,以形成对相关权益诉求的法制和政策共识,并通过体制内运作实现问题 的根本解决。“组织化表达”的关键是“组织化”,也就是把群众分散的、局部的权益诉求,通过组织化的渠道整合起来,形成组织化的统一要求和意志,变无序为 有序,变非理性为理性,变街头运动为对话协商。实现组织化表达的前提是,党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并学会利用自身的执政优势和组织优势,要相信自己的党员和基层 组织,把他们真正地组织起来在群众中发挥引导和带头作用,把群众的正当权益诉求,转化为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内容和任务。组织化的民意表达不仅需要强有力的 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更需要健全的公民社会。社团组织的发达和成熟,社团组织中党员的主导作用和凝聚作用,是实现民意组织化表达的基础。

    所 谓民意的“制度化表达”,是指立足并借助于现有制度平台和法制框架,通过充分利用制度和政策资源,拓展制度空间和放大制度效用,以制度创新和制度弹性满足 不断增长的民意表达的需要。“制度化表达”的精义在制度。制度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实现民意表达的可供配置和利用的重要资源。我国目前的四项基本政治制度, 实际上为民意表达提供了非常开阔的制度空间和实现渠道。比如人大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际上已经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预留了相当 大可操作的弹性制度空间。各地蓬勃兴起的公推公选或公推直选、各种民主决策法、村务大事全程参与、民主理财和监督制度等等,都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以实现民意 表达为目的具体制度形式。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和意愿表达完全可以通过这些拓展和创新了的制度得到相应的满足。“制度化的表达”关键是会利用制度,把制 度当作实现民意表达的工具和操作平台。如果现实中的制度不能满足民意表达的需要,既可以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挖掘闲置的制度资源,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丰富 原有制度的实现形式或拓展制度可利用的弹性空间,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民意表达的需要。比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制度”就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代议制民主授权后 民众参与和表达不足的问题,为代议民主嵌入了协商民主的内容,为民意充分表达搭建了新的制度嫁接平台。(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教授、博导)

    《人民论坛》 (2010-09-01 第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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