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财力与事权如何匹配
作者贾康              日期:2013-04-15               阅读:5005 次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这一重要部署,抓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构建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实质。当前,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已经严重制约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阻碍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进程。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应当成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着力点。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是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的基础。政府事权划分应该把握两点:一是合理划分投资权。从中长期来看,中央政府适宜有限介入为数不多的大型、长周期、跨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地方政府投资应从一般竞争性生产建设领域退出,收缩到公益性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领域内。二是推行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改革措施,使财政层级“扁平化”,进而拉动“减少行政层级”的综合配套改革,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并促使各级政府在事权合理化、清晰化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近年来,配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各级政府的事权正在逐渐明确和理顺。但地方政府在承担了大量地方性事务特别是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欠发达地区普遍感到财力严重不足;许多地方尤其是中西部的基层(县级以下)存在财政困难;与前两者密切相关,在中央未赋予地方举债权的情况下,地方各级政府变相举借债务的规模不小、问题不少。

  解决与这些现象相关的制度建设问题,是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首要的是解决分税制中的财权(税基)配置问题。财权配置是保证各级政府有效履行职能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复合税制中的税种,哪些应归中央,哪些应给省,哪些应放在市、县,哪些应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视为共享税及如何处理,以及地方必要的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收费权等,都属于财权配置问题。从总体上看,中央政府为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应当掌握有利于维护统一市场、流动性强、不宜分隔、具有宏观经济“稳定器”功能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贯彻产业政策的税种如消费税,以及与国家主权相关联的税种如关税。地方政府为履行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和优化辖区投资环境的职能,应当掌握流动性弱、具有信息优势和征管优势、能与履行职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税种如不动产税等。在一定时期内,增值税仍可在中央与地方间“规范共享”,但应逐步地适当扩大地方税权。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较好地做到了财权与事权的呼应和匹配,也不等于就完全实现了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因为同样的税基,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丰裕程度可能大不相同。因而,必须同时建立科学、有力、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以使欠发达地区政府的财力能与其事权大体匹配。我国转移支付的发展方向,是扩大一般转移支付的数量和比重,同时适当控制和优化专项转移支付,进一步缩小乃至最终取消因考虑既得利益的历史原因而存在的“税收返还”。此外,从分税分级体制的长远发展考虑,还应探索在控制、消化地方政府已有债务的前提下,在设定规范、透明的程序和必要的制约条件的情况下,适当发展规范的地方政府市政债等地方公债。这是使我国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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