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作者中央党校 强舸 朱培蕾  责任编辑sxs2  来源学习时报  日期2017-01-02

  《准则》提出“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这是针对以往换届选举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提出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规定,彰显了我们党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而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是落实党员选举权的核心要求。一个时期以来,拉票贿选案件时有发生,如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和辽宁拉票贿选案等,都对党和国家政治生活造成极大危害。特别是2013年1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拉票贿选,发生层次之高、涉及党员干部人数之多、情节之恶劣、性质之严重都是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对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进行彻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案人员,有力维护了党纪国法的尊严,对全党起到了重要的警示教育作用。

  拉票贿选问题同党和国家的性质相背离,严重违反党纪国法、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组织纪律和党内选举制度,直接冲击党的干部工作原则,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挑战党的政治底线,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如果任由拉票贿选问题蔓延,必然带来和助长其他腐败现象,危害政治生态,破坏党的执政根基;必然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妨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拉票贿选问题出现,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力、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松弛。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动真碰硬,对歪风邪气视而不见,甚至为个人私利直接参与和纵容拉票贿选行为,导致一些地方正气不彰、歪风抬头、腐败蔓延。

  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关键是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好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确保各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换届纪律的严格执行。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发生拉票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党组织,严肃追究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和有关成员的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决不姑息迁就,无论涉及到谁、涉及到多少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搞“法不责众”“法外开恩”。要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以反面典型为镜鉴,始终绷紧纪律规矩之弦,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同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党的纪律规矩和宪法法律的尊严。(中央党校 强 舸 朱培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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