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农村“内置金融”观察
作者陈爱巧              日期:2013-03-14               阅读:4432 次

小微企业贷款难,分散的小农贷款更难。贷款规模小、成本高;信息不对称,风险难管理;农地、山林等资产过于零碎、价值偏低,且短周期内升值预期几乎为零,无人敢购买村庄内的房产等资产。所有这些,使得商业金融“望农生畏”,也是涉农金融“非农化”的原因。传统农业生产剩余率低,农业积累缓慢,资金匮乏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瓶颈。

  发展经济需要资本。美国经济史学家罗斯托强调,资本积累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提高到15%以上,是经济进入“起飞”阶段的关键条件之一。怎样解决农村发展资金不足、又防止工商资本无序进入乡村,过度摄取农村剩余资源,许多有识之士在这方面进行了诸多的尝试。河北东光县的古树于、河北石家庄周家庄、河南信阳郝堂村等地,借助越南、台湾地区及早年印度进行的“农民小额贷款”试验经验,正进行着有益的探讨试验。

  为此,笔者重点观察了H村的“内置金融”运作情况。初步认为,H村的“集体化+内置金融”,既能防止“外置金融”造成的村社内的资金流出,预防村社进一步贫困,又能聚集村社内的“闲散资金”,促进村社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创新试验,“内置金融”也存在一些需要政策支持和完善改进的地方。

  一、运转情况

  H村是典型的山区村庄,距市区约半小时车程,全村2100口人。为解决养老问题,H村成立了农村养老合作社,建立了养老基金会。“它是农民金融互助组织,在工商(一说民政)注了册。村书记牵头,向外出打工经商有爱心的人筹资14万元,作为垫底资金,入股老人每人出资2000元。村干部可牵线介绍村内需要贷款的人贷款,但无决定权。最终决定权,由选出的几位垫资人和入股老人组成的委员会审查讨论决定。贷款对象,一是村内品行好信誉好的人,二是用土地证、房权证、林权证(注:H村所在市为农村综合改革实验区。区政府给农民颁发了多种产权证,并规定农民的土地、宅基地、林地等,都是可以抵押、买卖、继承的。规定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接受农民的土地、宅基地、林地等作为抵押品。目的是想让农民的土地产权金融资产化。但是,并没有哪家银行愿意接受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等产权抵押,为农民提供贷款)作抵押的村民。贷款额和贷款期都有控制。利息因贷款期不同,为1.0分~1.2分不等。利息收入,部分提取风险金、部分提作管理费,其余用于参股老人年底分红。养老基金会有章程制度,资金从起初的30多万元,发展到现在的300万元。目前,村里的老人有一半入了股。至2011年的前三年,每个入股老人每年分红分别为300元、500元、720元。”

  据介绍,基金会运行3年来,呈良好态势。贷款人“因为贷的是村内老人养老的钱,没有不还的”,村社共同体得到了巩固,党支部的领导也得到了改善,“村干部越来越强”。

  二、试验的经验与意义

  H村将解决分散小农贷款难、农村养老问题结合起来,以养老合作社为切入点,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通过集体经济的发展,来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基金会增强了农村内生性的发展动力,促进了“三农”经济发展、财富增值和村社有效治理,有助进城农民有偿退出村社,市民化。

  “内置金融”是针对“外置金融”而言的。“内置金融”是农民组织的内部金融,农民主导、利息归农是其特点。土地等农村资产之所以可以在“内置金融”机构成为有效抵押,关键在于“内置金融”贴近社区,能够克服“外置金融”服务小农的三个致命弱点。特别是,“内置金融”在接受村社成员的抵押土地后,比较容易在村社内部转让变现或有效经营。

  如何将农民静态的“生产要素”——土地、山林、水面等,转变为可流动的“金融资产”、农村的产权能否金融资产化?H村“内置金融”给出的答案是,关键在于能否建立起与产权相适应的金融制度体系。H村“内置金融”试验表明,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妨碍村社成员土地等产权的金融资产化。

  三、缺憾不足与风险分析

  H村的“内置金融”试验,将村社内的“闲散资金”融合起来,解决村社内发展的资金不足问题,并与村社养老问题结合起来考虑,一举两得,是一项大胆的金融创新试验和村社养老新尝试。试验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缺憾不足与风险,需要认真总结与相关的政策关怀。

  1.不接受村社外界资金介入,也没有财政资金参与。这很好地保证了资金组成的“纯洁性”,但也会受到资金来源的制约,难于做大做强(不是没有资金来源,而是担心管理经验不足,顾忌滑入非法集资歪道)。也就是说,这样的“内置金融”,作用有限,无力从根本上解决某些大问题。

  2.贷款对象是“品德好”“有抵押”的两种人,属“选择性贷款”性质。这样,风险似乎很小,但真正贫困又难于拿出抵押物的人,还是不能贷上款。虽照顾了大头,但依然不能全覆盖。

  3.基金会的合法性问题不明朗。虽说是在工商(或民政)注了册,但金融问题应归属于金融政策体列。也就是说,“内置金融”是否得到银监会的批复认可,其运作(比如资金筹集、利息设定与计算等等)是否符合金融法规?

  4.作为抵押的林权,存在产值评估难、抵押后管理难(如原有植物的技术管理要求等),抵押期间的升值怎样计算等现实问题。

  5.“内置金融”存在法、德之争。不难看出,“内置金融”脱胎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是一种完全凭信誉维系的民间互助的融资方式。很显然,H村的“内置金融”,是建立在“以德立事”的基础上的,寄托在人“善”上,而无力防范人“恶”。像H村这样的纯朴山区小村,又有一位热心为民的村支书,这种运作方式也许短期内问题不大。但在市场经济的强大冲击下,村庄共同体面临瓦解,道理伦理和社区文化不断受到冲击,人的利益追求多元化。问题是,一旦贷款抵押人经营失败,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还缠着村里要回产权证,类似这种情况出现怎么办?这时道德约束不仅乏力,而且缺失相应法律法规作后盾。

  资本运作是一把双刃剑。“内置金融”作为一种试验,在类似具备H村这样的条件的村社,是可以大胆进行探索尝试的,但要全面推广,则需要慎重。

  四、几点建议

  1.“内置金融”,为金融制度深化改革避开新径,能增强农村内生性的发展动力,也能在解决土地经营效率低和劳动力回报低等难题上发力,与村社养老问题结合,还能为解决村社养老问题探出新路。政府应在政策层面多预关怀,提供更加宽广的试验空间,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2.试点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规章制度,使操作运行更科学规范。并加大风险评估与监控。

  3.H村的“集体化+内置金融”也许能够帮助该村农业维持一段发展时期,但我们应清楚的是,本着融资风险难以预测,“内置金融”也不会完全例外。相关部门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内置金融”设立相应法规,让“以德立事”回规到“以法立事”的轨道上来,使这项创新有强大的法律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陈爱巧:《农村贫穷根源在于资金流失》,《乡镇论坛》,2005年第12期(上)

  陈爱巧:《资本运作---民间借贷的古树新枝》,《辉煌30年·改革创新与决策》,人民画报社,2009.2

  李昌平:《土地集体所有制、村社内置金融与农村发展和有效治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讨——第四届县乡干部论坛论文集,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

  陈爱巧:《中国村庄经济发展问题研究》,《中流砥柱·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2012

  陈爱巧:《农村宅基地利益图》,《市县领导参阅》,2012年第17期



  阅读:4432 次

陈爱巧的文章
农村“内置金融”观察
政府改革需以财税改革为突破口
“经营城市”是个系统工程
我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观点
“人员分类”改革一个方案改到“底”?
建立“两型”农业生产体系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分页 1/1  [1]  
 
版权所有 ©1995-2019 中共北京市委前线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