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作者刘国光              日期:2013-05-02               阅读:5182 次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再次重申“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既不能搞私有化,也不能搞单一公有制。这是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划清四个重要界限里面的一条,十分重要。要进一步研究,“私有化”和“单一化”这两个错误倾向,哪一个目前是主要的。单一公有制是过去片面追求“一大二公三纯”时代的产物,现在似乎没有人主张那一套,有也是极其个别的极“左”言论,当然也要注意防止。有大量的言论和事实证明,当前私有化的危险倾向确实严重存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不能不看到这些大量的言论和事实。

  国有经济要起主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评价所有制的标准,并不只看所有制成分的比重。这是对的。但是马克思主义也不主张不看比重。目前,中国宏观上并不存在一些人士所讲的 “国进民退”。微观上也“有进有退”,案例多是“国退民进”。局部案例中的所谓“国进民退”,大多属于资源优化配置重组。

  基本经济制度不但要求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而且要求国有制经济起主导作用。而要对经济起主导作用,国家应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使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国有经济的作用是不是像资本主义制度那样,只能从事私有企业不愿意经营的部门,补充私人企业和市场机制的不足呢?不是的,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国有经济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有经济就应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通讯、金融、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这些行业和领域应该有“绝对的控制力”、“较优强的控制力”,“国有资本要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或“有条件的相对控股”。这些都是中央文件里规定了的。国有经济对这些部门保持控制力,是为了对国民经济实行有计划的调控,以利于其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除了帮助政府实行对国民经济有计划的调控外,国有经济还有另一项任务,即保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经济基础。那些对于调控经济虽然不重要,但是对于保障正义和公平非常重要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也应该视同“重要”和“关键”的领域,要力争搞好。所以,不但要保持国有经济在具有自然垄断性且关系经济命脉部门领域的控制力,而且同时要保障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的发展,发挥其在稳定和增加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增强国家转移支付和实行公平再分配的经济能力和实力。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在竞争性领域发展,利润收入只让私企独占?其实,中央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经济一向坚持“有进有退”,发挥其竞争力的政策,而绝不是“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政策,像一些新自由主义的精英们和体制内的某些追随者喋喋不休地说教的那样。当然,竞争性领域应当对私营企业完全开放,尽量让它们相互竞争并与国企平等竞争。这些都要在政治经济学教材中斩钉截铁地讲清楚。

  正确改革国有垄断企业

  私有化的主张者不仅要求国有经济完全退出竞争领域,他们还要求国有经济退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他们动不动就把国有经济在这些行业领域的控制和优势地位冠以“垄断行业”、“垄断企业”,不分青红皂白地攻击国有企业利用政府行政权力进行垄断,把国有资本一概污蔑为官僚垄断资本。有人主张垄断行业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创造条件鼓励私有企业进入这些“垄断行业”,这正是私有化主张者梦寐以求的。因为这些垄断行业一般都是高额利润行业。应当明确,在有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战略性部门及自然垄断产业,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控制和垄断,而在于谁来控制和垄断。一般说来,这些特殊部门和行业,由公有制企业经营要比私有制企业经营能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战略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当然,国有垄断企业也应该进行改革,行政性垄断的弊病是应当革除的。革除的办法与一般国企改革没有太大的差别,就是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公司化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健全法制和监管制度,等等。恢复企业利润上缴国库,调整高管薪酬待遇,杜绝市场化改革以来国企利益部门化私利化的弊端,是当前国企收入分配改革中人们关注的焦点。另外,还有一个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使之成为真正代表劳动者权益的机构。如果职工真正有权监督国企重组,像吉林通钢那样的悲惨事情也不会发生了。

  私有经济要扬善抑恶

  私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有其地位,应当充分肯定包括私有经济在内的非公经济对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应创造条件使其得到发展。但是,私营经济具有两面性,即除了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积极一面外,还具有剥削性的消极一面。这后一面在初级阶段是容许的,但它应当受到社会的约束。对于剥削和追逐私利这一本质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后果,如劳资纠纷、两极分化等,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不可不察,不可不研究。

  针对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客观存在的两面性,除了引导它们在适当的行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外,还要对其不合法不健康经营的行为进行限制,对其经营的领域进行节制,如不允许控制重要命脉部门,不允许进入垄断部门,这些部门天然是高利润部门,而且关系国家和公众利益,应当由公有制经济来承担,不能让私人资本来发财,扩大贫富差距,推进两极分化。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者孙中山还有节制资本的口号呢,何况社会主义。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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