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军民融合发展

  网站编辑sxs19  来源经济日报  日期2015-06-27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出席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强调,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把军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努力开创强军兴军新局面。这一重要论述,把“四个全面”与军民融合发展贯通起来,指明了强国强军的大方略。我们要把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思考谋划,不断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平衡发展、兼容发展,把富国强军提升到新的更高水平。

  一、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对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军民融合是一项国家战略,既是兴国之举,又是强军之策。“四个全面”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大战略,其中包含着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对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既有重大现实意义又有深远历史意义。

  实现民族振兴的重要战略路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为实现民族振兴服务的。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直接推动富国与强军相统一,是实现民族振兴的重要战略路径。环顾全球,通过军民融合来为民族振兴提供战略路径,已经成为一些大国强国的通行做法。近几十年来,许多发达国家都把军民融合作为一项重要国策来实施。比如,美国制定《国防授权法》《联邦采办改革法》等法规政策促进军民融合,其国会、总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总统科技政策局等专门机构,负责在宏观调控层面推行军民融合。总的看,实施军民融合,可以实现经济和军事良性互动、相互促进,既能节省国防开支,又能充分发挥军事技术对国民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同时,一些为军事目的而研发的重要技术,比如阿波罗登月计划、信息高速公路等,转入民用后产生了巨大的带动效应,极大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们要走开走好军民融合发展的路子,努力解决经济与国防二元分立的难题,努力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为实现民族复兴提供新的动力。

  推进改革发展的有力支撑。全面深化改革,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具有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推进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战略目标的直接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本身是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改革发展意义重大。当今世界,不少国家都把军民融合纳入改革总体规划,大大推动了国力的发展。比如,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坚持把国防工业的军民融合摆在战略位置,出台一系列改革发展规划,还组建了多个超大型军民联合金融工业集团,既使俄罗斯保持了强大军事实力,同时也使综合国力得到大幅提升。又如,以色列极为重视国防工业的军民融合发展,在改革国防工业体制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军工企业组建民用集团,带动民用技术和产业发展。我们要切实把军民融合作为推进改革发展的有力支撑,深刻把握和做好军民深度融合这篇大文章,切实通过军民融合领域的改革推动国防和军队改革,通过国防和军队改革推动国家全面改革。

  打造强大军队的战略利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内在包含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力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重要内容。军民融合发展,对于强军制胜具有战略意义。当今时代,信息化战争条件下的体系对抗,已集中表现为以国家整体实力为基础的体系对抗,而不仅仅是军事体系之间的对抗。谁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整体实力的系统整合,谁就能够赢得军事竞争的优势。美国国防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军用和民用关键技术中有80%是相通的,俄罗斯的军民通用关键技术也达到了70%以上。军工和民用两大领域正在成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共同体”,由此可见,只有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以整个经济社会为依托,才能极大地提高体系对抗能力,增加打赢信息化战争的胜算。我们要深刻认识军民融合发展对打造强大军队的战略利器作用,在推进军民融合上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掌握军事竞争的战略主动权。

  二、深刻认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当今中国处于由大向强的关键节点,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于实现这“关键一跃”至关紧要。新形势新任务对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从而也对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必须在更广范围上推进军民融合。“四个全面”,包括战略目标与战略举措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全面、深化改革之全面、依法治国之全面、从严治党之全面,彰显着运用系统思维方法谋篇布局的精巧匠心。贯彻落实“四个全面”,要求我们必须在更广范围上推进军民融合,也就是要全要素推进、多领域推进。全要素,是指融合的资源形式,要求不断丰富各系统、各领域的融合形式,实现包括科技成果、人才、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管理等全要素的军民融合。多领域,是指融合范围,要求实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人才培养、后勤保障、动员、经济布局、基础设施以及海洋、空天、电磁网络等多领域的军民融合,将原来部门、单位的松散分立的格局向有机结合、有序流动、一体运行的紧密格局转变,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都处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之中。

  必须在更高层次上推进军民融合。“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实现民族复兴的顶层设计。贯彻落实“四个全面”,要求我们必须在更高层次上推进军民融合。当前,我国军民融合面临着观念、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标准等一系列问题,有些单位和部门仍存在“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以及“融合别人可以”“被别人融合不行”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我国的军民融合的层次还不够高。要打掉妨碍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利益屏障,在宏观管理上加大“统”的力度,建立国家层面的、有权威的集中统一管理机构,切实解决融合过程中各自为政、多头领导、分散管理以及管理领导机构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

  必须在更深程度上推进军民融合。“四个全面”,是直面当代中国突出矛盾问题提出的破解之策。贯彻落实“四个全面”,要求我们必须在更深程度上推进军民融合。从军民融合面临的突出矛盾问题看,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自成体系、自我封闭的发展格局还没有完全打破,两大建设在资源占有使用上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军民融合发展还存在思想观念跟不上、顶层统筹统管体制缺乏、政策法规和运行机制滞后、工作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总体看,我国的军民融合程度还远远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刚进入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过渡阶段,特别是在海洋、空天、信息等新兴领域的军民融合才刚刚起步。必须进一步把军民融合向纵深推进,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共用一个经济技术基础,实现军民资源互通、互用、互动,实现经济建设的国防效益最大化和国防建设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进而实现富国强军的统一。

  三、着眼“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这是着眼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军民融合发展提出的总体目标。要达成这一总体目标,必须按照“四个强化”的要求,推进“源头、过程、结果”的全程融合。

  强化大局意识。强化大局意识,实质是转变利益观。推进军民融合发展要打破军民界限,在整个国家利益平台上来整合利益关系,这要求军地双方都必须强化大局意识。转变利益观、突破利益藩篱是极其艰难的。各有关方面都要以“计利当计天下利”的崇高境界,自觉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坚持在大局下筹划、在大局下部署、在大局下行动,按照职责和分工抓好军民融合发展工作任务,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军队要主动“军转民”,遵循国防经济规律和信息化条件下战斗力建设规律,自觉将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地方要主动“民参军”,注重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需求,自觉把经济布局调整同国防布局完善有机结合起来。

  强化改革创新。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根本出路在改革创新,动力活力在改革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这“三个体系”,系统构建了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基础制度建设蓝图。要坚决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加快形成“三个体系”,打好体制、机制、政策的“组合拳”,着力解决制约军民融合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要围绕形成“三个体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思维,注重运用市场手段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的积极性,按照市场供求规律调整融合项目,引导资源向有利于融合的方向配置,实现经济社会资源和国防需求的无缝对接。

  强化战略规划。规划需先行,谋定而后动。我们要着眼统筹规划国家经济建设的“棋局”与未来军事领域的“战局”,制定和实施更加坚强有力的战略规划,以强大的战略执行力和政策推动力,全面加强军地发展规划的衔接,努力把国家安全和发展锻造成国家利益的一块“整钢”。要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军队建设发展“十三五”规划论证制定的东风,同步展开军民融合发展规划的论证和制定,科学制定谋全局、管长远的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规划,把军民融合更全面、更系统地纳入国家和军队发展“大盘子”。要依据国家层面规划,制定各领域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细化任务分工,推动规划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强化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可靠保障。在现实中,军民融合还不能充分运用程序化、法制化的工作机制,有时甚至还要靠感情来维系,靠关系来协调,靠政治觉悟来推动。这就要求我们把法治精神深深扎根和贯穿于军民融合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和各环节,不断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水平。要加快军民融合立法进程,制定军民融合发展综合性法律,以及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意见,形成与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等相互衔接的军民融合发展法律法规体系。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依法规范军民融合的组织领导、工作运行、配套保障等,依法引导多种所有制企业有序参与军民融合进程。

  (作者系国防大学副校长、国防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领导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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