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伦理道德价值 |
作者:郭亚臣 日期:2013-09-26 阅读:805 次 |
摘要:环境问题已危机到人类的生存,它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已经错位。如果我们关注人类自身的完善与幸福,就必然会问:社会发展中人对自然环境的行为怎样做才是公正的或正确的?重新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谋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将人类的理性视角引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伦理道德价值的思考中来。本文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环境问题;伦理道德价值;和谐 一、伦理道德价值的时代转向 冷静思考就会发现,人类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如何解决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但传统伦理学中的道德研究仅以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为研究对象,很少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以致于人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改造、征服与掠夺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传统伦理学体系中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是无道德可言的,人类是唯一值得道德尊重的物种。但严酷的生态环境现实,迫使人类对自然环境与社会发展的文明进行反思,而这恰恰是传统伦理学的薄弱环节。伦理学要完成时代的使命,必须克服其割裂自然环境与道德关系的弊端,实现伦理道德价值的时代转向,以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传统伦理学在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时有两个不利的趋势需要克服:第一,离开伦理道德谈自然环境,这使得环境保护的视角往往局限于科学的(生态学或生态平衡)、技术的(环境保护技术)、法律的(环境立法)、经济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模式)、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手段,这些常规办法是重要的而且也是必要的,也确实能解决一些问题,但即便是在今天也始终未能解决这些手段持续发挥作用且收到最佳效果的问题。因为所有的手段都要靠人来做,而人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与水平的差异,将导致其行为的不同效果,所以这种趋势中忽视了人的内在的伦理道德因素的作用。如清洁生产模式的实现需求的环保设备价格昂贵,因此在驱利行为的引导下企业往往会本着先污染后治理的思路做事,尽管我们理论上已认识到环境污染是工业文明的副产品,尽管我们决心发挥后发优势,但生产活动的现实依然更多地呈现的是这种先污染后治理思路的延续,尤其是一些乡镇企业的发展更为严重。即使是从管理上关闭一些中小型的污染企业,或者是经济上实行一些罚款的处理,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加剧环境污染的问题,改善环境污染的现状。此时,恰恰只有伦理道德因素的介入才能驱动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的真正自觉性、自律性与责任感,展现伦理道德的价值力量。第二,离开自然环境谈伦理道德,这无形中在人们的伦理道德意识中缺乏对自然环境的义务、责任和应有的良心感的培养,也恰好使那些丧失了环境伦理道德的人们可以在某种意义上逃避舆论或良心的谴责而逍遥在人们的伦理道德视野的盲区。如企业在环保生产技术环节不足的条件下启动生产而造成的周围环境污染的事故;不顾国家法律出于个人利益对濒危动物的大肆地偷捕偷猎破坏了生物多样性而造成的生态失衡的行为;出于个人私利对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开采等唯利是图行为造成资源危机等现象,均属于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不道德行为。 自然环境与伦理道德关系的割裂,不利于环境伦理道德沦丧行为的控制,它要求传统伦理学中的道德范畴发展为自觉地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以实现自然环境与伦理道德的有机统一。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向我们提出了自然环境与伦理道德应该统一的要求,二者也能够统一,统一的前提是人与自然关系应该统一和能够统一,即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一方面,自然环境是伦理道德“物化”的表现和尺度,因而不同的自然环境状况反映着不同的伦理道德文明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伦理道德是自然环境的可靠保障机制与良性促进因素。二者统一的结果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产生出时代需要的环境伦理道德范畴。环境伦理道德,是人与自然和谐生存以及社会共同长远利益的反映,是一般社会伦理道德在调节人与自然环境的行为规范方面的特殊体现。 环境伦理道德的提出和使用,其价值在于是遏制环境问题的需要,甚至意义更为久远;也是传统伦理学中道德范畴发展的需要,使伦理道德涵义更为丰富与完善;更是伦理道德实践的需求,利于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然而,环境伦理道德更为重要的价值在于它在自然环境与社会发展的文明中引进了环境伦理道德的评价机制。一般说来,所谓的道德评价是指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人们,依据社会的道德标准,通过社会舆论或个人的内心活动,对他人或自己的行为进行判断而表明的褒贬态度。在这里则是指在社会成员中广泛形成依据环境伦理道德标准来评价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行为的一种自觉态度和善恶判断能力,主要包括人类对自然生态的正确态度以及人类在正确处理自身发展与自然界发展之间的矛盾中的行为规范问题。这利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促进自然环境与社会发展中环境问题的解决,推动全社会的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使人们真正树立起环境伦理道德意识以及判断环境行为的善恶标准。 二、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伦理道德价值判断 从某种意义上说,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趋势及其环境污染的加剧,很大程度上与人们缺乏环境伦理道德意识的行为后果相关。因此在全球性的环境保护中,单纯地将环境保护视为经济——技术等过程是不够的,必须建立起环境伦理道德机制,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环境伦理道德评价,以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1、关于对待自然的态度 环境伦理道德机制的建立,绝不意味着贬低环境立法和环境科学研究。恰恰相反,环境伦理道德机制要求人类善于调节自身的行为正是以环境科学为依据的,以实现自觉地控制人类自身活动的范围。正如有的科学家所希望的那样,人类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应控制在一个有限的限度内,即不致破坏自然平衡的限度和人体对毒物的耐受程度内。而这一切取决于人类环境科学研究的成果,如今环境科学或生态科学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这表明,面对自然,更重要的是科学地认识自然,以指导人类有效地利用和适应自然。 关于是否敬畏自然之争的观点。关于这个问题应放到人与自然关系的演变历程中来审视: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经历了形成初期的依赖敬畏、工业文明时期的驾驭征服和当代的理性敬畏谋求和谐的历程,所以关于敬畏自然的理解一定要做到具体剖析,不要简单地狭义理解。 当人从自然界刚分化出来后,此时的人类对自然的了解尚处在蒙昧状态下,人与自然的关系直接地体现为依赖敬畏,因而拜自然物和动物并神化是当时的写照,人类的行为能力对自然界的影响不足以破坏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一切影响尚处在自然界自恢复范围之内,因而此时谈敬畏自然,无疑含义是狭义的对未知自然的盲目恐惧和被动适应而已。 正是这种被动适应自然的精神压力造就了当人类对自然界的内在规律由知之不多的生产——技术——科学时代;进入到技术——科学——生产的工业文明后,逐渐激起了人类的那种与自然抗争的心理,并取得了一定意义上的成功,进而造就了工业文明带来的环境问题;如今当进入到科学——技术——生产的双向互动模式后,全球性环境危机及其污染的加剧,迫使人类谋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此时,也有一种声音提醒人类要学会敬畏自然,进而引发敬畏自然之争。 此时的敬畏含义可有如下理解: 第一,自然界是人类永远都难以理解和把握的,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和地位,人类应安于自身的地位,不要妄加意愿对自然界的其它事物预以干涉。人类可能认识事物,但永远也不可能彻底地认识事物。这是不可知论。 第二,自然界的万物都是有神的,因此,人类无法预知其中的奥妙。如果人类狂妄地自信,将会受到惩罚。这是神学目的论。 第三,敬畏自然的真正目的就是要唤醒人类狂妄地征服自然的错误行为,突破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错误,视万事万物一律平等的地位和价值的观点。这种观点在避免人类的错误行为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要避免从批判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却陷入狭隘的自然中心主义的可能。 第四,自然界的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律的,人应该学会认识规律,并按规律办事。人敬畏的是规律,在规律没有把握之前,不应盲目地去做事。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认识事物的领域会不断扩大,因此人活动的领域也会扩大。但由于人类易受工业文明刺激起来的狂妄征服自然的野心的局限,因此人应敬畏自然,不要再犯类似的征服自然而受惩罚的错误,此时的敬畏,是强调人的行为应受自然规律的制约。这是既辨证又唯物的观点。 而反对敬畏自然的观点主要坚持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靠的就是不断地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而如果敬畏自然就会限制人类思维的视野,就会倒退到古代的田园诗般的蒙昧时代,这是一条不归路。而人类要活着,要生存就必须不断地与自然抗争。其实这种抗争也会有两种走向:一种是认识规律并按规律办事来谋求人类的自由,这是我们支持的观点;另一种是狂妄的抗争,必将会产生环境问题,或者说走进人类中心主义,这是我们反对的。 我认为,自然界是有规律的,它是人类和万物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除不可抗争的力量导致的自然现象外,人类要学会适应自然、顺应自然,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去认识自然的奥秘,以实现在人力可及的范围内驾驭自然,我们敬畏的不是未知的自然,而是敬畏自然本身的规律,无论是已知还是未知,都该敬畏,这才能制约人类的主观狂妄自大行为,克服人类是自然的主宰的错误理解。人虽不能为自然界立法,但人却可以努力地去认识自然规律并按自然规律办事,只有学会善待自然,才能实现善待人类的人的终极目的。 2、关于如何对待人的态度 在是否敬畏自然之争上,我们要避免走上狭义的自然中心主义,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走进人类中心主义。在谋求人与自然关系和谐时要全面理解以人为本,因为以人为本绝不简单等同于以人为中心。 关于人类中心主义之争。其实关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称呼并不准确,因为这是一个历史范畴。当人类还未从自然界分化出来时,这个提法不成立。而人类从自然界分化出来的初期,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的人是尚未开化的、蒙昧的、被动的、依赖自然的状态;只是到了工业文明时期,人类才渐渐地意识到的人的主体性地位的提升,并由被动依赖自然状态转变为主动谋求征服状态,但这也是相对过去而言;对于今天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演变程度来说,人的主体性地位相对还在提升,但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人依然尚未处在中心地位,只是人类的主体意识在增强而已。这就是说,人类中心主义的提法只是相对地特指工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关系中膨胀了的人类主体性意识状况。只有把这种状况描述成是人类中心主义,才是可以接受和理解的。而今天看来,这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需要走出来,但它的实践效果启发我们可以正面地评价“人类中心主义”提法的积极意义在于:看到了人与自然关系演变过程中人的主体性地位的提升。 在一定意义上说,一部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性地位的进化史。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的主体性是指人类既以主体的姿态面对自然界及其实践活动和结果,也以主体的姿态面对自己,表现为人在自然界演化发展中的能动性、自主选择性和创造性的统一。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性地位经历了自在的主体性和自主的主体性向自由的主体性阶段的转变。自在的主体性阶段主要指原始时代人在自然中的主体性地位的反映,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起始阶段。自主的主体性阶段主要指工业文明时代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反映,是人类主体性地位不断扩大阶段。自由的主体性阶段指人类全面发展的自由自觉的主体性地位的反映,是当代人类文明发展的呼唤阶段。事实上,人的主体性地位提升过程中的局限性导致了人类中心主义提法的产生。 第一,人是被动的、以自然为中心。这种状况主要发生在原始时代的被动依赖天然自然到农业时代的主动适应自然并对自然有些许改变的人化自然时期。此间,人类面对自然的理解更多地是受神的力量支配、想象力最强、推理力最弱的,无法与恶劣的自然环境较量,便产生了一种对自然的顶礼膜拜之情。到了农业时代,是以人类日益摆脱大自然的桎梏、对自然的能动作用不断提高为特征的。总的说来,这一时期自然尚处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绝对重心,人类是自然的奴仆,此时人类社会追求的发展实质上只能是一种生存观,表现为对自然的一种盲目崇拜和屈从。人们认为自然的一切都是合理的、不应改变;而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不合理的,都是对自然的破坏,这实际上是取消了人类改造自然、谋求发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是不利于社会进步的。但由于人的行为尚未对自然界的影响尚处在自恢复范围之内,因此,环境道德伦理问题也没有上升到必要的认识程度。 第二,人是主动的,以人为中心。这种状况主要发生在工业文明的狂热征服自然时期。此间,人类改造自然能力大大提高,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与自然的关系既日益深化又全面激化。工业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延长了人类的器官,使人类从更广、更深的方面对大自然进行开发。今天人类已经在太空、海洋、地壳深处这三维空间去寻觅、勘探、开采人们需要的一切,结果打破了地球上的自然生态平衡。总的说来,这一时期人们的生存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的主体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人文精神的兴起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认识到自身的巨大力量。在人的主体性不断得到张扬的同时,人类的思想与行为也走向了极端,竟错误地认为人类是世界上至高无上的征服者,可以摆脱自然与社会的任何限制。如果说古代人对自然力量盲目崇拜,而近代人则对主体力量盲目崇拜,走进了人是主动的、以人为中心的价值判断,在社会发展观上局限于单纯的追求经济增长,其过程就是人类不断地征服和掠夺自然,获取物质财富。以这种发展观为导向,西方工业化国家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影响。它破坏了生态平衡,引起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导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以享受为特征的腐朽、颓废的文化价值观念。在令人惊奇的环境与生存危机的现实面前,工业文明暴露了其背后掩藏着的人类对自然界的无知,表明人与自然关系已经错位。改变这种人与自然关系错位的局面,需要借助的可持续因素就是要提升人的主体内在要素即环境伦理道德的境界,走出人类的生存危机。 第三,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现实要求。今天的人类既认识到工业文明助长的“主体神话论”所带来的巨大成就,同时也意识到它所带来的种种负面效应和危害,并逐渐提出了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现实要求。 但是怎样理解以人为本,其涵义上的差异导致其境界的不同: 其一,把人视为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工具。从逻辑上讲,人确实是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根本力量。但如果一些人把“以人为本”仅仅理解为人是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最重要的工具,认为只要相关专业人士或政府管理者提出和谐的目标,制定出一些法律条文和管理规章制度,老百姓就会按照相应要求去做,就可以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即便偶尔表面上也讲一些鼓励老百姓的主动精神的话,但本质上还是把人当作工具来看待的。这种理解所面临的现实就是环境保护法频繁的颁发,管理办法不断地更新、推进,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现象仍层出不穷,人与自然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屡禁不止。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根本缺乏伦理道德要求的自觉境界,也就难以实现真正的以人为本。 其二,以人为服务对象。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高级动物,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以人为本”在这里就是指以发展并完善人的个性为宗旨,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以实现人的自由与发展。这种理解容易出现夸大人的尊严,在人与其他物种之间发生矛盾时,出现维持人的尊严为第一位,忽视其他物种的存在价值与合理性。这是一种短视的以人为服务对象的观点。 其三,一切依靠人,一切又为了人。即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实现要靠人的理性思维与环境道德伦理境界的提升来进行,也只有人与自然关系真正的和谐才能满足人的终极追求。 我认为,第三种理解更接近现实,是我们今天应坚持的观点。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指出:人类必须与大自然协调一致,运用知识建立一个更美好的环境。1992年的全球首脑会议通过的《全球21世纪议程》已把环境保护与对人类自身的改造结合起来。这种从重建自然界的平衡到关注改造人类自身的觉醒,表达了人类要建造一个适于人类需要的自然的决心。人类要告别过去对自己的无知,走向正确地认识自己和控制自己,突破人类理性的局限,实现人类的全面发展,从而进入人的自由主体阶段。这种试图用真正意义上的人的眼光看世界,并试图建立和运用抵御生存危机的文化机制即环境伦理道德的理念来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类作为一个物种,不应成为地球进化史上的一个匆匆过客,对于人类文明酿造的“罪孽”,以人为本,悔过超越,才是人类唯一应选择的道路。很显然,以人为本有别于人类中心主义。 3、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的追求 随着现代科技和生产的发展,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空前提高,相应地产生了多方面精神生活的需要,这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的环境道德伦理境界。有远见的科学家们早就站在全球的高度,呼吁要用共同的环境伦理道德标准来协调国际力量保护我们的地球,以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1972年联合国国际环境会议上的各种宣言,1989年东京的国际人口、环境与发展会议精神,以及1992年巴西的国际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环境保护法等,无不包含着对人类环境遭到破坏的担心,也包含着为拯救人类生存环境而发出的呼声,具有巨大的环境道德伦理感召力。 环境伦理道德价值观认为,从人类长远根本利益出发,人类应学会自觉珍惜共同财富,维护自然资源,保持一种有助于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自然环境状况。它要求我们克服在对待自然环境方面的实用主义和唯利是图行为,使人们自觉地意识到“各行其是的自由,会给所有的人带来毁灭,”借以克服人类在生存环境问题上的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错误态度,自觉地把个人行为纳入到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轨道上来。当然,要保证人类环境不受污染,就得对各种层次的自由行为实行限制,并实现跨国界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如人们熟知的大气污染是形成灾难性“酸雨”的主要原因,一些西欧国家的企业,为了不受本国环境保护法的制裁,则利用高层空间的高大烟囱(有的高达400米)排放含二氧化硫的烟气,越出国界吹向北欧并污染了那里的大气。这种无法通过本国环境保护法控制的行为,正是需要通过一种全球性的环境道德伦理机制的约束来实现和谐。还如制定的禁止向公海投放城市垃圾及工业垃圾,禁止乱砍乱罚森林,禁止捕杀维持生态平衡的野生动物等行为规范,亦是如此。这一切都要求人类对其生存环境价值认识的不断深入,进而从根本上改变人类对自然环境和自身活动的矛盾的认识,以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综上所述,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角度讲,就是要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在最广泛的范围内贯彻环境伦理道德的准则,把人类及其后代的利益、社会发展和个人眼前的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这将是一种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和普遍意义的人类环境伦理公德,它将成为联系各民族、各国家、各阶层的思想纽带,成为人类制服环境污染这一公害的伟大的内在力量。只要人类共同努力,我们深信,人类与其生存环境共生共荣,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的和谐发展,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参考文献: [1] 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2] 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6. [3] 卢风、刘湘溶.《现代发展观与环境伦理》[M].河北:河北大学出版社,2004.4. [4] 蔡永海.《以人为本与生命多样化》[M].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