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尚全同志《改革需要最大限度地营造社会共识》在本刊发表后,许多读者肯定此文,认为提营造改革共识的观点是及时的,文章发得很有必要。
卫兴华同志对文中的一个具体提法提出了一点商榷意见,值得参考,特发表于此。 ——编者
拜读了高尚全同志发表在《北京日报》2008年12月29日理论周刊上的大作《改革需要最大限度地营造社会共识》,其中写道:“邓小平同志提出,判断改
革开放姓‘社’姓‘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应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引者),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
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认为这样理解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条“是否有利于”的标准不够准确。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条“是否有利于”的标准,究竟是判断什么的标准?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另一种理解为判断改革开放是非得失的标准,也可以进一步理解为判断我国改革与发展中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笔者赞同后一种理解。
有必要说明:1992年3月9-10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中,曾提出:“判断姓‘社’姓‘资’,应该主要看
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
版社,第1971页)。但是很快认识到问题所在和应有的准确解读,并在此后的中央文件中改变了提法。在同年3月20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是这样讲的:
“判断改革开放得失成败的标准,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在
同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又将三条判断的标准扩大到“各方面工作”中。报告指出:“判断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
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
为什么不能将三条标准看作是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呢?这是因为:第一,有许多事物,包括改革开
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或工作中的一些新举措,并不存在姓“社”姓“资”问题。非“社”即“资”、非“资”即“社”的判断,不是科学的思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
自我发展与完善的改革开放,是经济体制的转型与完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改革,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符合三条标准。但不能认为计划经济
姓“资”,市场经济姓“社”。资本主义并不实行指令性计划经济,而是始终一贯实行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方式。过去曾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现在不能反转来定二者的“社”与“资”的性质。
第二,不能认为,凡属姓“资”的东西,都不利于生产力的发
展,不符合三条标准。我国引进外资,发展“三资”企业,正是利用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我国的生产力。外资企业虽姓“资”,但符合三条标准,就要利用。也不
能因为外资符合三条标准就判断它姓“社”,即看作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第三,个体经济存在于几个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它自身不存在特定的社会性质,不存在姓“社”姓“资”问题,它只从属于占主体地位的社会经济。在“左”的年代,曾把个体经济作为资本主义加以消灭。现在不应反转来一律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来认识。
第四,社会主义体制改革是不断推进和深化的过程。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新的实现形式,也就是需要有更加符合三
条“有利于”的标准的经济体制。不能认为,新的实现形式姓“社”,被取代的旧的实现形式姓“资”。例如,用股份制取代承包制,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转换,决
不能由此认为,承包制姓“资”,股份制姓“社”。其实,承包制也好,股份制也好,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并不存在“社”与“资”的属性问题。
第五,邓小平同志关于判断改革开放和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的思想,并不是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才开始提出。南方谈话只是将其系统化和凸显化。比如
1980年5月5日邓小平同志会见杜尔总统时说:“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邓
小平文选》第2卷,第314页)。邓小平同志高度赞扬的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社会生
产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要“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重要标准”。可以看出,这里已提出三
条标准中的两条。这是将其作为检验“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或“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重要标准”,而不是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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