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作者曾业松              日期:2013-03-15               阅读:4119 次

2006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局之年。农村发展比预想的要好,粮食产量比预料的要多,农民收入比预期的要高,农民得利益,政府得民心,新农村建设开局良好。然而,我们面临的问题也不少。正如有人所说:一些地方新农村还存在“上头热、下头盼、中间慢”状况。在认识上,有的认为新农村建设主体是政府,上级不拿钱,下面就不干;有的认为新农村建设是农口部门的事,非农部门积极性不高,整体推动效果不大。在工作中,许多地方重点轻面,虽然抓了些示范点,但大多盯着公路沿线,在线上抓“点”,或者在点上选“点”、突击抓“点”、抓给人观赏的“点”。因此,对新农村建设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对干部与群众的积极性也不能估计过高。各级政府还应该保持劲头、保持势头。新农村建设不能一阵风,不能过了这个年头就不提了,就被别的口号、别的热点替代了。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丝毫不能松懈,如何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以创新理论为指导,明确城乡统筹、建设和谐农村的政策思路

  近年来,党中央围绕怎样解决新时期的“三农”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新思想、新理论和新政策。这些创新理论主要包括:“重中之重”思想是我们党一贯的战略思想;“两个趋向”论断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理论依据;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是我们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方针;推进新农村建设是我们解决“三农”问题新的基本途径。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深入学习、贯彻这些重要的创新理论和政策,并切实做到坚持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丝毫不能动摇,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任务丝毫不能放松,支农惠农的政策力度丝毫不能减弱,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丝毫不能松懈。

  首先,要进一步理解党中央为什么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怎样才能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充分认识三农问题历来很重要,三农问题由来已久,三农问题目前很严重,必须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充分认识“重中之重”思想和传统重农思想是有根本区别的:传统的重农思想建立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业社会基础上,一方面重农业生产,另一方面重农业税收,虽然重农民的“力”,但忽视农民的“利”。“重中之重”思想是我国工业化发展到一定时期,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阶段提出来的,它从重农业对工业支撑、重农村对城市支持,转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这是个全新的重农思想。我们党十六大以来一系列新的政策表明:“重中之重”主要是重农村经济发展,重农民利益维护,重城乡制度创新。经济发展是前提,农民利益是核心,制度创新是途径。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农民利益;通过维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发展了进一步增加农民利益。显然,新时期的“重农”,既重生产力发展,又重农民利益,重农民农村农业全面发展,重城乡统筹发展,重工农业协调发展,重当前今后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要进一步理解为什么要推进新农村建设,应建设什么样的新农村。要充分认识农村包含农业和农民,推进新农村建设,得到强化的是农业,得到利益的是农民,因而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总抓手。要充分认识农村发展落后的根本原因是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因而城乡统筹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是解决城乡差别的关键环节,也是解决 “三农”问题的根本举措。要充分认识全面实现小康目标是我们国家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但重点难点在农村。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为我们解决历史延续下来的、目前十分突出的农民、农村、农业问题找到了新思路新途径,是促进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必然选择。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构建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重点是要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很显然,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逐步实现城乡之间协调发展,扭转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制度体系,从根本上铲除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之间的公平和平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毫无疑问,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建设,应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题和中心环节。

  再次,要进一步理解怎样推进新农村建设。近年来,中央连续出台四个“一号文件”,分别从农民、农业、农村的角度部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惠农、制度利农、科技兴农、基础强农、发展富农、服务助农、城市支农、环境宜农等举措,始终贯穿“两免三补”的政策主线,并不断强化力度,基本形成新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框架,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全面解决三农问题创造了新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发展环境。今后,我们应该沿着四个“一号文件”文件的基本精神向前推进,既保持政策延续性、又体现理论创新性。要继续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新重农思想”的要求,切实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变成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和共同行动,变成惠及亿万农民利益的“民心工程”。要理清城乡统筹发展的思路,逐步调整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完善支农政策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特别强调新农村建设重点是经济发展,着力点是现代农业,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关键是培育新型农民、鼓励农民创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利,根本保证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最终目标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农村。

  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为建设和谐农村提供物质基础

  城乡之间的差距主要是经济发展的差距。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以农村经济建设为中心,把重点放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大力发展村镇经济上。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主要内容。

  发展农村经济的着力点是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首要任务是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思路是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

  发展农村经济的主要途径是培育壮大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培育壮大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关键是调整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企业集群,建设产业园区,加快产业集聚,形成优势产业和块状经济。各地应结合本地资源状况、交通区位、产业结构、科技水平等综合因素,在全国、全球经济发展新格局中,打造自己的特色,扩张自己的优势,培育“一县一业”、“一乡一产”、“一村一品”或者是“多县一业、多镇一产、多村一品”的特色经济。

  发展农村经济的根本举措是推动民众创业。民众创业是壮大县域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增加县级财政的重要途径。要推广江苏昆山市和四川双流县的经验,鼓励农民创家业、老板创大业、能人创企业、农民工创新业,各级领导干部在推动全民创业中闯事业。力争使农村人人有技能,个个有工作,家家有物业。

  以加快城乡体制改革为途径,为建设和谐农村提供体制保障

  我们现在依然处在用计划经济的钥匙去开市场经济锁的阶段,也就是说推进新农村建设体制性障碍还很突出。当前迫切需要改革的主要是土地征用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农村金融体制。此外,还有省县乡管理体制、户籍制度、税收制度、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工商管理制度及科技制度等等。

  1、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中国国情是人多地少。现在国家只有18.3亿亩耕地,耕地减少的红线是不得少于18亿亩。而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占用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应该和保护耕地的政策相协调。《土地法》颁布之前每年耕地流失1200多万亩,法令颁布之后降为700多万亩,现在为500多万亩。然而土地违法问题仍然非常严重,非法占地超过批准用地的50%。为了国家的粮食安全和长远利益,中央将土地管理纳入宏观调控范围是非常必要的。但这并不等于不能改革土地制度,不能调整土地政策。现在面临的许多问题恰恰需要通过改革才能解决。其一,土地征用政策不能全国一刀切。有人说,新一轮宏观调控像一把刀,特别是土地征用定得过死,“切了东部发达地区的尾巴,斩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头”。从实际出发,西部地区工业化发展滞后,为了加快西部发展,中央应该区别不同地区的情况,保持土地政策的灵活性,给西部大开发留一些余地。其二,农产品加工用地可适当放宽。国家应该限制土地征用,特别是要限制征用经营性土地,但对农产品加工用地应区别对待。一则农产品加工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的载体,是农业产业链的延伸,与农业本身紧密相连;二则农产品加工企业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能否把农产品加工用地视同农业用地,这是值得认真考虑的。当然,此类用地要规定明确,严格审批,严加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其三,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应予以重视。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规定,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有利于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总的原则是正确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争相要地已经成为纠纷的热点,一些地方“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因此,有必要加强调查研究,弄清实际情况,拿出应对之策,同时允许地方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做些调整,探讨化解矛盾的新途径。
  2、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有人把现在的财政收入分配归结为三句话,“一是不公平,二是很不公平,三是极不公平”。因此,财政管理体制非改革不可。第一,增加中央和省市财政的支农力度。中央提出增加财政对“三农”投入要做到“三个高于”。财政部门提出国家财政对“三农”的投入要做到“总量增加、比重提高”。但是增加多少提高多少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国家有必要把财政对“三农”投入的这些原则改成具体的政策规定,即明确规定财政对“三农”投入比重的增加幅度。此外,还应该调整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割比例,给地方特别是县一级尽可能多留一些。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尽可能给西部等贫穷落后地区多留一些,改变其财政和经济发展的窘迫情况。第二,理顺财政对“三农”投入的渠道和途径。从中央来看,现在涉农资金和项目“多头管理”。直接分配与管理支农投资的部门有十六七个。涉农项目投入分散在各个部委,很多项目资金指定了用途,实际上又没有能力把支农资金直接发到全国上千万农户。所以有的同志强烈要求将新农村建设资金一揽子拨付到县级政府统一使用,以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央的财政投入到底通过部门指定项目下达,还是下达地方统一使用,需要认真研究,做出明确而有效的规定。第三,调整财政对“三农”投入的方式。大家反映强烈的是配套资金问题。有的同志认为要求资金配套,中西部许多地方做不到。为了拿到中央财政资金,有的地方千方百计“找路子,编本子,要票子”,以至引发政府造假,变相贿赂等腐败问题。即使拿到一些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很多工程也不能如愿建成。如有的“村村通”工程由于资金不足,修的路等级都很低,没两年就得重修,搞了一遍又一遍,造成很大的浪费。还有,“富裕的地方有钱配套得的多,贫困地方没有钱配套反而得到的少”,这也不合理。因此,应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资金配套政策。西部地区,特别是一些生态项目应尽早取消配套。另外,“转移支付”要力争规范化、透明化。

  3、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现在有些人对农村金融体系很失望。有的说“对目前农村的金融状况,怎么抱怨都不为过”。还有的明明白白地说:金融问题是一个重建问题,要另起炉灶才能破题。农村金融问题究竟怎么解决?我认为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扭转金融部门“嫌贫爱富”倾向,遏制农村金融边缘化,切实解决农村企业和农民“贷款难”。中央文件已经强调强化商业银行支持三农的责任,但基本没有落实。原因是政策与《商业银行法》有冲突:商业银行为追求效益,减少基层网点,上收贷款权限,所以政策难以贯彻。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统一政策与法律,其次金融部门要有资金下乡的具体措施。如下放贷款审批权力等等。第二,切实解决城乡利息“剪刀差”。目前农民贷款不仅非常困难,而且利息比城市高得多。比如金融部门给国有企业贷款,给高速公路贷款,利息只有四到五厘;而给农民贷款,利息是一分左右。这就要求有关部门降低涉农贷款的利息,切实体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第三,切实化解乡村债务。现在大部分乡村都没有集体经济,但头上却压着巨额债务。乡村债务主体在地方,债务的成因并非都是基层的责任。比如乡村建校、兴修水利等,都是兴办公益事业积累的债务。因此,中央应区别对待、酌情分担,在给地方转移支付中增加一笔化解债务的资金。国有企业经营亏空可以挂账、破产消化,农村债务也应采取一些政策性措施。

  以完善政策,强化服务为抓手,为建设和谐农村营造环境

  1、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的是农民,靠的也是农民。培育新型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培训农民,转变观念,提高素质和技能,更为紧迫。中央和各级政府都要增加投入,发展义务教育,加强农民培训,开展思想教育,提高农民素质和就业技能,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要扩大农民工培训的“阳光工程”,特别要重视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术教育,认真总结推广 “3+1”、“3+0.5”(初、高中毕业后进行一年或半年的职业技术教育)的经验,为新农村建设培育主体力量。

  2、制定农民创业补贴政策。国家直补农民,虽然总的投入不高,到了每个农民手里也只有二十几元钱,对于农业生产来说只是杯水车薪,但是它表明党对农民和农业的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变,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发展农村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本措施是推动农民创业。各级政府如果设立创业补贴或创业奖,对创业者将是极大的鼓励和扶持。

  3、鼓励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是以工哺农的直接形式,也是村企互动实现共赢的有效形式。要引导企业抓住新农村建设的机遇发展壮大企业,同时树立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把生产经营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要鼓励国有企业、农产品龙头企业带动新农村建设,特别要倡导民营企业投入新农村建设,培育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4、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指导。新农村建设规划先行,但在规划问题上:有的误解规划,认为新农村规划就是村庄拆迁,把新农村建设规划理解为基础设施规划,没有把产业发展规划、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等一并考虑;有的不懂得规划,即使做了规划,只是对道路、房屋等进行近期安排,缺乏中、长期打算;还有的无力规划,缺规划费,缺专业人才。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要明确工作责任,真正解决规划滞后问题,克服乡村建设规划的无序状态和随意性,保障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5、加强农业的社会化服务。现在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盼望建立合作组织,渴望发展社会化服务。在农村合作社法即将实施的时候,各级政府应抓住这一机遇,引导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农民就业、创业的服务,加强对农业现代技术应用推广的服务,加强对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服务,加强对农民生产资料供应的服务,加强对农村金融、保险的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环境。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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