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百姓心为心

作者李景林  网站编辑sxs3  来源《光明日报》02版  日期2017-01-06

  

    2014年9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5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坚持‘以百姓心为心’,倾听人民心声,汲取人民智慧,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以百姓心为心”出自《老子》四十九章:“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它集中体现了老子的治道,或曰将道施治于国家天下的原则。“道”是道家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老子的“道”是一个自然的原则,而其所言治道,则是这一自然原则在政治上的表现。

  《老子》二十五章说:“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言人和天地万物皆取法于“道”,或以道为法则,而“道”则是一自然的原则。“道法自然”,《河上公章句》注云:“道性自然,无所法也。”乃谓道本性“自然”。《老子》三十二章:“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也。”《老子》三十七章:“无名之朴,夫亦将无欲。”道是“无名之朴”,朴亦即自然。以“朴”来标识道的特性,亦是肯定道的本性在于自然。又《老子》二十八章说:“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朴”是相对于“器”而言的。“器”是分化而具体成形之物,“朴”则指未分化的自然的整全性。老子常以“复归于朴”“复归于婴儿”来标志人所达到的一种“常德”的境界。不过,这个“复归”,并非实质性地“回到”。回归自然,亦非否定文明,回到刀耕火种的自然状态。“大制不割”,制即制度、人文或文明。圣人以“朴”莅天下,即以自然的原则治理天下,其所能达到的最理想的制度(大制)或文明,就是要保持文明与自然的连续性,而不割裂人的存在之自然生命的整全性(不割)。这是“道”作为自然的原则落实于政治之理想的效果。

  而“道”施之于政治,则表现为一“无为”的原则。人的“有为”出于人心之分别与造作,因而常常有悖于自然。与人为相对,自然也就是“无为”。《老子》三十七章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老子》五十七章说:“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老子》十七章说:“太上,下知有之……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道性自然,就其与宇宙万有的关系而言,乃表现为“无为”。圣王之治,取法于“道”,亦当以“无为”为原则。这个“无为”,并非无所作为。人之“有为”出自人心,人心有知,故常于人、物的自然差异性之上,施以虚妄的价值分别。如人往往自贵而相贱,自是而相非,自师其心,而以己意强加于人和物,人、物由是而失其自然的真性。因此,“我无为而民自化”,就是要消解人心“意、必、固、我”等种种偏蔽,不以人为的故意强加于天下百姓,而能因任百姓之“自然”和“自化”。自然、自化即由其本性,自己化生而不假外力。故就人心或人的精神层面而言,“我无为而民自化”也就是“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圣人“贵言”,不以己意(常心)强加于人,乃能因任百姓之意愿(百姓心)而各各“自化”,自成其性。“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表现了一种自然无为的施治原则。

  道家的自然原则,又特别强调个体差异性的实现。前引《老子》二十五章“道法自然”,王弼注云:“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物有大小、长短、高下,人有智愚、刚柔、强弱,举凡世间万有,莫不差异各别,维齐非齐,不可一同。道性自然,其具体的表现就是肯定和尊重人、物之自性差异,“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因任万物之自性而随处成就之,使人之性、物之理各有其自然本然的实现。《老子》二十七章所谓“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讲的亦是这个道理。人、物各有自性,亦各有自身的价值。世间万有,性命各异,人、物各自归根复命,实现其天然的性命差异,其存在的价值是平等的、齐一的。故人无弃人,物无弃物。庄子言“齐物”,亦是要以人、物之自性差异的实现为前提,来达成其在存在价值上的平等性或齐一性。道家的政治和价值论,乃主张据人、物之自性以理解和成就其自身的存在和价值,而非从一个外在于人、物的抽象同质性的价值标准来衡定其价值。

  在当代社会,“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这一施政原则所体现的尊重个体差异的平等精神,仍具有重要的思想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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