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社会和谐与法治
——在光明日报与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社科联联合举行的“和谐文化与和谐广东”论坛发言摘要
作者李德顺              日期:2013-03-15               阅读:4568 次

 从广义的“文化”上理解,和谐文化是一种法治文化——作为法治社会所应有的文化体系。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民主法治”的社会。现代社会的和谐与古代社会的和谐有着根本的不同。古代社会的和谐,建立在维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制度基础之上,所以它更多地依赖和表现为人们的道德文化面貌。而现代社会的和谐,则只能建立在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之上。民主是以人民为主体的、平等的政治制度,法治则是民主的程序化及其规则的实现,民主和法治不可分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民主为其主体根基,就意味着它必然也要以法治为其主导的政治形式。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和谐,就更多地依赖社会制度、体制、机制、规范和程序来保证和实现。所以,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应该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就是说,法治是现代社会和谐的基础。现代社会的和谐只有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并保持可持续。对于社会和谐与和谐文化的理解和追求,不应仅仅着眼于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特别不应仅仅停留于道德方面的要求和期待,而应主要着眼于社会深层结构和秩序的调整与维护。要将我们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切良好愿望,逐步落实为制度化和程序化即法治化的措施,健全法制并充分落实,在全社会形成真正依法办事的风气和习惯。这样,只要我们的规则和程序体系本身是合理与和谐的,并且让人们都能够做到对规则信任,对程序放心,那么,一个新型的现代和谐社会就一定能够构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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