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及政策建议
作者王景新              日期:2013-04-16               阅读:4261 次

 编者按:

  经过三年的广泛调研、论证、起草和审议修改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即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首先,该法将有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其次,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第三,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即将付诸实施之际,我们将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主任王景新教授基于其长期对我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观察与思考形成的一些结论编发给大家,以期能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与共鸣,并对该法的实施有所裨益。

  【摘 要】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组织制度创新。近几年,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但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经营领域和不同组织形式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发达区域、鲜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的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而欠发达区域、大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社区合作社发展较慢。未来的支持政策,应该以贫困农民和贫困村社的合作、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合作、社区合作以及合作社联合会的发展为重点。

  【关键词】合作组织;趋势;问题;政策

  一、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

  1、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组织制度创新。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按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在外延上,它是当前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营性专业协会、经济联合体、社区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等组织的总称。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为:(1)它区别于旧中国乡村建设学派所倡导的农村合作社,不是传统耕作制度下为克服农户生产力不足而产生的低层次联合,而是在农产品贸易国际化背景下应运而生、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企业化的组织形式。(2)它区别于1950年代的农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承认和保障农户的财产权、民主权,以“民办、民管、民享”为基本原则,按社员惠顾额进行分配的农民经济组织。(3)它区别于与“乡政村治”格局下政社不分的村经济联合社,无论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都有了全新的内涵。

  2、我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处在初级发展阶段。2004年,作者曾组织大学生在全国27个省的农村入户问卷,在515样本(行政村)中,只37个村有合作经济组织,占样本村总数的7.18%,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占问卷样本总数5.24% 。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较快发展。2006年达到15万多个,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3.5%,两类农户合计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3.3% 。上述数据表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较少、覆盖面低、规模不大、入社农户所占比例小。

  3、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问卷显示,东部发达区域农民合作社发展快、运转正常而有效率,中西部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相对缓慢,实有数量小于统计数据。我们的研究结论是:(1)乡村新型的合作经济发育发展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更重要的因素是政府作为,东部地区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与政府推动密切相关。(2)村社合作传统、非政府组织介入等都是影响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因素。西部地区的开发式扶贫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特别强调农民合作参与,因此合作社发展较快(如云南)。(3)农户在贫穷和富裕两极状态下都较容易产生合作需求,而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的“小富既安”心理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大障碍。

  4、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育与农产品行业特性有密切关系。(1)农产品商品率较高的行业、具有鲜活性难以长期保存而需要及时销售的行业、生产加工过程中技术资本要求较高的行业容易产生合作需求。2006年底,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3900家,其中属于农业的占78%,林业的占9.1%,渔业的占8.5%,其他占4.4%。农业中又以畜牧、水果、蔬菜等产业居多,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合作较少。(2)在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中,产销合作社是主体。江苏省乡村5000多户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中,以产销为主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约占的90%上,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合作的约占10%,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合作十分罕见。

  5、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社按产业实现跨区域的空间联合,突破了地缘、血缘、亲缘的界限;它的成员和生产经营范围都超越了社区限制;它的财产独立于原集体经济之外,社员按股份占有,组织制度和治理结构已经摆脱了“乡政村治”格局的束缚。社区合作社是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范围内全员参与的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农村改革后组建的村经济联合社,目前大部分名存实忘,问卷显示,我国农村只有11.65%的行政村还有这类组织;二是股份合作社,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有股份合作性质的合作社只有3.3%,而土地股份合作社不超过0.2%,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不在于土地耕作的合作而是农地非农化利用的一种模式;三是苏、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股份合作社,其中无锡农村1285个行政村中超过10%的村改制成村股份合作社。社区合作经济在发育和成长中必须处理好三个基本关系,即新老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有、无差别)占有关系,股份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关系,原村组类政权组织资源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处理好这些关系异常复杂,决定了它的发展要比专业合社困难得多。

  6、合作社联合会开始发育,有可能成为表达农民利益的新渠道。2003年9月28日,深圳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率先成立 。2004年7月,宁夏成立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16日,广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经农经总站倡议、49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发起、在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 ;年底,浙江台州临海市上盘西兰花产业合作社(联合社)拥有16个分社(864户菜农)。2005年9月23日,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6月26日,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正式成立,该联合会由省农委、省科协、省供销合作社以及省内10家有影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发起,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 。2006年9月,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供销合作社发出《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意见》,推动了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会。11月15日,河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在石家庄成立 ;11月14日,河北保定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成立 ;11月16日,山东邹城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成立 ;12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成立 。从已有的联合会看:其性质为非经营性行业性社团组织;宗旨是加强政府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扩大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的自律行为;职能是组织、指导、协调、服务。有的联合会还制定了会徽,提出了“构筑绿色联盟,铸就合作时代”等口号。

  二、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1、贫困人口和贫困村庄如何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我国乡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是能人(或者有技术、有生产经营规模)的合作,社区合作社基本上是富裕村庄的合作,贫困人口和贫困村庄的农民基本上没有合作。贫困人口合作意愿强烈但合作能力弱,如何引导贫困农民和贫困村庄发展合作社,是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我们认为,农耕社会有共同的文化意识、兴趣和发展需求,有稳固的社区特性和自助与合作的社会基础。传统村社有许多自助合作行为,但在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轨过程中,这些精神被逐渐抛弃了。建议从唤醒农民的合作意识入手,通过“以工补农”的手段支持那些愿意合作而无能力的村社率先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弘扬勤奋、自助合作精神,逐步提高农民集体或村社的自我发展能力。

  2、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中如何合作?我们认为,不同的经济组织有不同的适应领域,现代农业制度应该是“三制”并存的制度:大宗农产品生产适合于家庭经营制度;农产品商品率较高的行业、具有鲜活性难以长期保存而需要及时销售的行业、生产加工过程中技术资本要求较高的行业适合于合作经营制度;农产品深加工、竞争性强的行业以及市场开拓,适合于现代公司制度。应该看到:(1)目前,发达农村地区劳动力非农就业比重已达到或超过70%,欠发达农村地区剩余的或“不剩余”的劳动力都转移了,但学术界曾经预言的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景象却并没有出现;(2)乡村工业化、村落集镇化,为“务工不离土、离乡不离土、进城不离土”创造了条件,也为“兼业化农业”的出现开辟了道路,农业“老弱病残妇孺化”现象越来越严重;(3)农民家庭经营逐渐社会化,工资性收入比例逐年大幅度提高 ,非农收入支撑了家庭消费,维系了超小农经济的运行。这一切都说明,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合作,应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组织,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抗御风险和争取自己的利益。

  3、社区合作社如何发展?社区合作社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所有者全员参与的合作社,是集体成员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共同富裕的有效组织形式,其在农村的地位不可替代,因此,大力发展社区合作社应成为未来政策支持的重点之一。建议:(1)研究总结长江三角洲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合作社的做法和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推进;(2)稳妥推进和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社;(3)在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及一村一品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把专业合作社扩展为社区合作社;(4)随着乡村三次产业的共同发展,在农业、工业、商业和其他服务业领域发展专业合作社,再通过社区内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途径走向社区合作。

  4、合作社之间如何联合?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在世界合作社运动上,发达的国家合作社联社是屡见不鲜的。比如,美国农场局联合会是覆盖美国联邦到州县的网络组织,在美国3900多县中,有2800多个县有农场局,在50个州及联邦有农场局联合会。农场局网络了全美470多万个家庭以及340多万个农场,在表达美国家庭农场主的利益甚至决定美国宏观农业政策上发挥着巨大作用。在我国,支持、引导和规范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对于引导农民通过合作经济组织途径实现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双重目标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组建压力性团体,开辟所谓对话机制的道路充满风险。因此,作为一种政治权衡,有必要在支持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同时,允许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用发展合作社联合社的办法,释放建立农会的要求,替代农会的作用。建议把“鼓励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作为国家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政策之一。

  5、整合村域各类组织资源。我国农村存在类政权组织、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维权组织、民间社会文化组织等四大类组织。村域内组织资源越来越分散,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很难形成合力和核心。如何既允许、引导,又规范农民组织发展,有效整合农村各类组织资源,促进各种力量良性互动,形成农村基层治理的整体合力的任务,空前紧迫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发表于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第12期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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