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建立现代农业制度的意义和基本框架
作者王景新              日期:2013-04-16               阅读:4078 次

 刚刚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推进新农村建设,首要任务是建设现代农业。毫无疑问,建设现代农业需要创新和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农业制度。

  一、什么是现代农业制度

  现代农业制度是与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农业生产及经营管理制度。

  现代农业与农业现代化是相一致的概念,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现代农业是相对成果而言,农业现代化是相对过程而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过程,不仅是技术创新和生产力提高的过程,同时也是制度创新的过程。因此农业现代化不仅包括生产条件、技术、手段的现代化,而且包括农业经营管理制度和农村经济社会制度的现代化。据此我认为,现代农业制度的内涵至少有三方面:

  ——从农业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层次看,现代农业制度是用现代工业成果和科学技术装备的农业制度,是运用当代管理科学指导农业经营管理制度。因此,机械化、信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节约化,耕作制度与栽培技术现代化,农业结构优化等都是题中应有之意。

  ——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关系上看,现代农业制度是能够同步推进农村和农民现代化的和谐发展制度。农业经营产业化、规模化,农产品商品化,农村服务社会化,农民组织化,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从农业与工业、乡村与城市的关系上看,现代农业制度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与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相协调的农业制度。它意味着农业功能充分拓展,意味着乡村工业化、村落集镇化、城乡一体化,意味着城乡二元结构基本打破,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基本化解。

  二、现代农业制度的基本框架

  1.现代农业制度是家庭经营制度、合作经营制度和现代农业公司制度三制并存、相互协调的制度,它是反映农业产业链条上各环节的生产组织形式及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在这个制度框架下:农村土地制度是核心和基础,土地制度决定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和其他经营管理制度;农民合作社制度处于中间层次,它一方面通过产权契约关系及互助合作联系分散的农户,一方面通过要素和商品契约关系联系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龙头企业,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处理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2.农村土地最适合于家庭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但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条件,是稳妥地解决当前我国农民的土地问题。我国自《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土地权益向“长期而有保障”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保持稳定。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农民土地问题重新凸显,各种纠纷、摩擦甚至冲突不断,农村土地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有各种各样呼声、建议和方案,令人眼花缭乱。我们建议继续沿着“长期而有保障”的思路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长期承包经营、权益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制度。(1)按“起点公平”的原则和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一定的时限(比如第二轮承包起始)的集体成员人口平均分配承包土地。(2)把“30年不变”拓展为“长期不变”,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承包农户“永佃”制度。(3)增加农民承包土地继承权、抵押权和有限制的买卖权,并用相关法律将农民“长期不变的土地使用权”,界定和规范为“农民私有财产权”,纳入私有财产保护范畴,从根本上屏蔽外来侵权。

  3.合作经济制度适用于改造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一方面化解“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矛盾;另一方面化解小农户分散经营超小规模与市场对接苦难的矛盾。

  4.公司制农业企业适用于农产品“产后经营业”的发展。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对初级农产品的收购、储藏、保鲜、运销以及深加工,建立与农户或合作经济组织的契约关系,同时与国内外市场对接。

  三、建立现代农业制度的意义

  1.建立现代农业制度为及时将农业现代化的阶段性成果转化为农村制度创新找到了载体。中外农业向现代化转型发展历史证实,技术创新推动生产力发展,进而推动生产关系变革和社会经济、政治制度进一步创新;而制度变革反过来更快地推动技术发展,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演进;反之,固守落后的制度,将会严重限制和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最终延缓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从20世纪80年代到今天,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我国总体上已经初步实现工业化,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已经进入工业化成熟时期,这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创造了物资技术条件。但具备了技术前提,并非必然地步入现代农业,需要及时改革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说,已经拥有相当科学技术装备的我国农业,亟需与之相适应的农业制度。可以说,建立现代农业制度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进入到新阶段的必然结果。

  2.建立现代农业制度是“坚持和完善家庭经营制度”一个与时俱进的新提法。自农村改革至今,我们一直强调坚持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事实上,“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一概念已经不能涵盖当前我国农村综合改革所带来的制度创新内容。现代农业制度不仅提法是全新的,而且它顺应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要求,有全新的理论意义和现实针对性。

  3.农村经济关系加速转型,家庭经营的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长期坚持家庭承包这一基本经济制度需要有长远的具体的制度安排。根据我们的调查判断,发达村域土地占有格局、农户收入结构乃至整个生产关系都发生了新变化。(1)农业内部的土地流转表现出向本地种植养殖业大户、非农村住户(民间、工商资本和外资)等三种主体迅速集中,从而带来两种发展趋势:其一,种植业农户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小,农民兼业化现象越来越普遍,与此相联系,种植业中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江南棉花(14195,25,0.18%))快速消失了;其二,蔬菜瓜果、苗木花卉、水果等经济作物生产的专业户以及养殖业专业户,已经摆脱了耕地的束缚,主要依靠劳动、依赖技术和信息的投入以及市场和行业组织获取利润。(2)中央一直强调的“双层经营体制”始终没有形成,而目前我国村域内,无论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还是劳动力从业结构,都形成了农户经济、村集体经济和新经济体(合作经济、工商业主经济)三足鼎立的格局。(3)家庭经营性收入不断降低,而工资性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家庭经营的社会化趋势明显,家庭经营体制可能在长三角率先解体。我们看到,2004年,苏、浙、沪三地农民家庭经营性(包括经营第一、二、三产业的)收入分别为42%、43%和12%,而农户的工资性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分别为52%、48%和78%。(4)村域外来农民工不断增加,成为村域内地位最低的社会阶层。而农村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公社体制的遗留,即便是改革后形成的“乡镇村治”治理格局,亦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农村改革亟需要综合整体规划。

  (发表于:2007-1-21中国改革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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