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走势
作者王景新              日期:2013-04-16               阅读:4273 次

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按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在外延上,它是当前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营性专业协会、经济联合体、社区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等组织的总称。

  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组织制度创新。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为:1、它区别于旧中国乡村建设学派所倡导的农村合作社,不是传统耕作制度下为克服农户生产力不足而产生的低层次联合,而是在农产品贸易国际化背景下应运而生、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企业化的组织形式。2、它区别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农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承认和保障农户的财产权、民主权,以“民办、民管、民享”为基本原则,按社员惠顾额进行分配的农民经济组织。3、它区别于与“乡政村治”格局下政社不分的村经济联合社,无论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都有了全新的内涵。

  我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突出地表现在:总体上快速发展,但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经营领域和不同组织形式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发达区域、鲜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的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而欠发达区域、大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社区合作社发展较慢。2006年达到15万多个,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3.5%,两类农户合计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3.3%。总体来看,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较少、覆盖面低、规模不大、入社农户所占比例小。从地区分布看,东部发达区域农民合作社发展快、运转正常而有效率,中西部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相对缓慢,实有数量小于统计数据。

  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表现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专业合作社按产业实现跨区域的空间联合,突破了地缘、血缘、亲缘的界限,它的成员和生产经营范围都超越了社区限制,它的财产独立于原集体经济之外,社员按股份占有,组织制度和治理结构已经摆脱了“乡政村治”格局的束缚。社区合作社是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范围内全员参与的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农村改革后组建的村经济联合社,目前大部分名存实亡;二是股份合作社,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有股份合作性质的合作社只有3.3%,而土地股份合作社不超过0.2%;三是苏、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股份合作社。社区合作经济在发育和成长中必须处理好三个基本关系,即新老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有、无差别)占有关系,股份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关系,原村组类政权组织资源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处理好这些关系异常复杂,决定了它的发展要比专业合社困难得多。

  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也面临诸多问题,需要有新的突破。比如:

  贫困人口和贫困村庄如何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我国乡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是能人(或者有技术、有生产经营规模)的合作,社区合作社基本上是富裕村庄的合作,贫困人口和贫困村庄的农民基本上没有合作。贫困人口合作意愿强烈但合作能力弱,如何引导贫困农民和贫困村庄发展合作社,是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我们认为,农耕社会有共同的文化意识、兴趣和发展需求,有稳固的社区特性和自助与合作的社会基础。传统村社有许多自助合作行为,但在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轨过程中,这些精神被逐渐抛弃了。建议从唤醒农民的合作意识入手,通过“以工补农”的手段支持那些愿意合作而无能力的村社率先发展合作经济组织,逐步提高农民集体或村社的自我发展能力。

  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中如何合作?我们认为,不同的经济组织有不同的适应领域,现代农业制度应该是“三制”并存的制度:大宗农产品生产适合于家庭经营制度;农产品商品率较高的行业、具有鲜活性难以长期保存而需要及时销售的行业、生产加工过程中技术资本要求较高的行业适合于合作经营制度;农产品深加工、竞争性强的行业以及市场开拓,适合于现代公司制度。应该看到,目前,发达农村地区劳动力非农就业比重已达到或超过70%,欠发达农村地区剩余的或“不剩余”的劳动力都转移了,但学术界曾经预言的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景象却并没有出现;乡村工业化、村落集镇化,为“务工不离土、离乡不离土、进城不离土”创造了条件,也为“兼业化农业”的出现开辟了道路,农业“老弱病残妇孺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农民家庭经营逐渐社会化,工资性收入比例逐年大幅度提高,非农收入支撑了家庭消费,维系了超小农经济的运行。这一切都说明,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合作,应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组织,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抗御风险和争取自己的利益。社区合作社如何发展?社区合作社在农村的地位不可替代,大力发展社区合作社应成为未来政策支持的重点之一。为此,我们建议:1.研究总结长江三角洲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合作社的做法和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推进;2.稳妥推进和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社;3.在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及一村一品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把专业合作社扩展为社区合作社;4.随着乡村三次产业的共同发展,在农业、工业、商业和其他服务业领域发展专业合作社,再通过社区内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途径走向社区合作。

  (载于《光明日报》2007-09-18 日,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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