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所有制的“名”与“实”
作者董德刚              日期:2013-04-11               阅读:4186 次

 不能只重所有制之“名”,更要重所有制之“实”。资产为谁所用、为谁谋利,是所有制问题的根本和实质。

  所有制问题是经济哲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多年来,人们对此存在诸多困惑。笔者仅就其中几个热点问题略抒己见。

  如何看待《共产党宣言》所说的“消灭私有制”?

  《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对这个论断可以作以下评价:

  这个论断具有合理性:一是因为人们之间仅仅由于占有身外之物——生产资料的不同而造成贫富、贵贱等差别是不合理的,应当加以消灭。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当时所指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小业主式的私有制确实在消亡,它在当代世界已经不占主要地位,这是客观的大趋势。

  但这个论断也有值得研究之处:

  其一,消灭私有制需要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且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在《共产党宣言》问世的1848年,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表明,这个论断本身存在缺陷:比较激进并含有空想因素。对此,恩格斯晚年曾经坦率地承认过。他说:“历史表明,我们以及所有和我们有同样想法的人,都是不对的。历史清楚地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的程度;历史用经济革命证明了这一点,从1848年起经济革命席卷了整个欧洲大陆,在法国、奥地利、匈牙利、波兰以及最近在俄国刚刚真正确立了大工业,而德国简直就成了一个头等工业国,——这一切都是以资本主义为基础的,可见这个基础在1848年还具有很大的扩展能力。……这就彻底证明了,在1848年要以一次简单的突然袭击来实现社会改造,是多么不可能的事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512至513页)其二,在共产党人的理论中,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目的,而消灭私有制是手段,后者从属于前者,把共产党人的理论归结为手段不够妥当。实际上,恩格斯晚年已经修改了这个观点,他认为,如果用一句话来描述未来社会,除了《共产党宣言》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句话,就再也没有合适的了。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也表明,我们之所以要搞社会主义公有制,说到底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是为了实现人民共同富裕。这个目的显然比公有制更根本。

  而在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显然并不具备消灭私有制的条件。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我们曾经利用国家权力来强制消灭私有制,事实证明效果是不好的。在中国现实国情的条件下,过分强调“消灭私有制”,并且把它当作“一穷二白”条件下可以立即实行的行动纲领,不仅是理论脱离实际,而且会严重阻碍和破坏我国的发展。
 我国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会不会削弱党执政的经济基础?

  一些同志提出,我国现在公有制经济在减少,这会不会削弱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我认为不会。

  第一,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在革命根据地曾经局部执政,那时根据地基本都是私有制经济,但党的威信很高,执政地位相当巩固。即使在国民党统治区,中国共产党也有很大的影响力。这些威信和影响力,不是靠公有制,而是靠党的先进和正确,靠党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第二,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我国公有制的比重极高,它虽然使党掌握了巨大的经济权力,但是,这些公有制经济效率低、效益差,不能发展生产力,不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它不是巩固而是削弱了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共产党执政的基础是人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其前提是党所提出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在于公有制比重大小。那种无效率和无效益的公有制决不是共产党的执政基础。相反,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拥有经济权力的所有制,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才能成为共产党执政的可靠经济基础。而这种所有制与传统的公有制是不同的,它在我国可以说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主要表现在股份制经济中,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它。

  第三,一般地说,维持国家政权正常运转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税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已有阐述。税收的稳定和增长是以经济发展为前提的,与公有制或私有制并无直接关系。
 衡量所有制合理与否的标准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看待所有制问题的根本观点是生产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它们的综合,就是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认为,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都是合理的和进步的;而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和损害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无论人们把它称作什么,都是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

  在这里,生产力发展是基础和前提,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其他一切都免谈。而实现绝大多数人利益是归宿和目的,马克思主义不是为生产而生产,而是“以人为本”。二者总体上是一致的:生产力发展会增加社会财富总量,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人民群众得到了实际利益,又会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当然,它们之间有时也有一定矛盾,需要协调。

  生产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换言之,也就是效率和公平在前者基础上的统一。提高效率是根本,在此基础上,又要兼顾全体人民的利益,不能差别过大。现在,我国经济中的公平问题比较突出,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努力解决,但效率不高仍然是致命问题,不解决大量存在的“无效劳动”和低效劳动,社会主义制度在多种制度的竞争中就要失败。

  分析所有制还有多种不同的角度

  对于所有制问题,我们长期习惯于用公私二分法来分析它,似乎所有制非“姓公”即“姓私”。实际上,认识所有制还有其他多种角度。

  第一,国家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的角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更基本的形态应当是社会所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使用过这一概念。而社会所有制,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非国家所有制。

  第二,官有制与民有制的角度。社会主义经济,从根本上说,应当是民有、民决、民用、民享的经济,即广大群众共同决定、共同受益。

  第三,微观所有制与宏观所有制的角度。所谓微观所有制,是指企业等经济组织层面的所有制,而宏观所有制则是指国家或社会层面的所有制。它们之间并非总是一致的。

  第四,直接所有制与间接所有制的角度。所谓直接所有制,是指以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为主要内容的所有制,而间接所有制则是指不占有生产资料但却享受其效用的状况。前者强调“所有”,后者强调“所用”。这二者也不总是一致的。在现实生活中,“私有公用”是普遍的现象(如私营经济为社会服务),“公有私用”也很常见(如公车办私事、公产被少数人谋私利)。所以,不能只问“公有私有”,还要问“公用私用”,这才比较全面,才算抓住了重点。

  第五,公有、私有的关键在剩余价值归谁所有的角度。提出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剩余价值大部分归社会占有(用于向全体居民提供社会保障),那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剩余价值大部分归私人占有,则是私有制(后一点有待商榷:如果私人占有的剩余价值主要用于社会再生产,就不能简单地说它只“姓私”了)。该学者据此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保障主义。

  这些新的认识启示我们,不能只重所有制之“名”,更要重所有制之“实”。所有制问题的实质,是资产为谁所用、为谁谋利,这才是问题的根本。社会主义经济,说到底是人民群众共同受益的经济。

  (作者系中央党校哲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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