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关于公共服务的解读
作者马庆钰              日期:2013-02-28               阅读:4443 次

 

公共服务是宪政的必然追求,它的最新提出预示着我国行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政府管理发展中一个重要转折的来临;公共服务的理性主要源于人道和人权价值的影 响、公民与国家契约逻辑的规定性、以及国家以需求促进供给的功利主义目的;公共服务的范围主要是指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 及个别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

一、公共服务创新是政府管理的永恒主题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主要消费着两大类物品:一类是私人物品,又叫做私人服务产品;另一类是公共物品,又叫做公共服务产品。私人服务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特 殊需求;公共产品则主要是为了满足与社会上每个人都有利益关系的公共需求。一般认为,私人服务产品可以由市场机制主导供给;而公共服务产品由于其本身有比 较特殊的性质(比如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产品利益边界不清楚、投入成本和产出效益不成比例),就需要有政府来主导供给。

关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服务产品决定了两个基本分工的认识,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政府管理者当中,大家看法上应当说没有太多争论。但在这个大的共识下面,围绕着 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形式,进一步说也就是围绕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具体方式问题,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的学界与政府里面,则一直存在实践上的不 同探索和理论上的争论。这个不同意见的历史已经很长。理论上的争论大概从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著名的《国富论》开始,到今天算来已经有220多年了; 而在实践上的争论,就我所知,早在1874年,围绕国家公用事业到底是“私营”好还是“公营”好,在法国无政府主义代表人物蒲鲁东和社会主义者德帕普之间 就已经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主张。所以说,实践上的分歧迄今也有130多年了。

这些不同意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针对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与供给,政府与市场两者各自在其中到底应该介入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上。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认为, “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而在上世纪30年代中出现的凯恩斯主义则正好从当时的世界性经济危机里面找到了批评和纠正传统政府管理理论的理由,借 此竭力主张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运行的干预,全面承担起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与供给职能。在此后大约40年时间里面,许多工业化国家把这个主张当作自己政府管 理的指导思想,为弥补市场不足和保障社会公平而担负起更多的政府职能,不仅主导、而且竭尽所能来为社会消费者直接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这个模式的确在 一定时期中克服了“市场依赖”中出现的不少弊端,并且为欧洲福利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这个“矫枉”的过程中,却逐渐出现严重“过正”:工业化国家政府一步步由资本主义初期“放任行政”的极端走向“管制行政”的极端,从开始的“守夜警察”变成无所不管、无所不干预、无所不服务的“大管家”,最终形成政府全能主义的突出特点。

在一些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管理中发生的情况,与发达工业化国家发生的情况相比,虽然动机和表现形式有所差别,但造成的社会后果却有些相似。在发达工业化 国家,全能主义是以放任行政导致市场垄断和失灵为根据发展起来的,它的初衷是要纠正市场不足,但由于对政府作用的夸张认识而发展到越俎代庖的地步;在传统 的社会主义国家,全能主义则是在崇高意识形态推动下人为制造先进生产关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表现为政府职能在总量无度的同时,又有严重的公共服务职能 的越位、缺位和错位。

矛盾的积累加剧,终于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先后在一些英语国家、欧洲大陆国家和北欧国家引出了一场以调整政府职能、改变公共产品提供方式、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核心目标的行政改革浪潮。在随后跟进的改革实践者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的国家;既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也有传统社会主义国家; 既有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有民主共和制国家,既有单一制国家也有联邦制国家;既有内阁制政府也有总统制政府;既有自由市场经济也有政府导向型市场经济;高举改 革旗帜的,既有右翼政党也有左翼政党。[1]总之是,这场具有历史意义的行政改革的确超越了政党、主义、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的界限,业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空前广泛的认同和呼应。

不约而同的是,在世界东半球的亚洲,经历了十年“文化大革命”曲折道路和从中获得了社会发展惨痛教训的中国,也在邓小平的领导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不 约而同地举起了开放改革的大旗。我们很自豪的认为,中国实际上也是这场全球性行政改革运动中屈指可数的先驱者之一。所不同者,公共服务对发达国家是老题 目,而对于中国则是新题目。当许多欧盟国家以及另外一些英语国家在试验政府与市场复合配置的公共服务供给新做法时,中国正集中主要精力来进行市场经济平台 建设和政府观念转变。

在历经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后,可以说中国已经在政府管理理念、社会与经济制度改造、以及经济总体水平上都有了比较大的进步。因此在2003年十月召开的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将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职能之一。 [2]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职能”[3]。这个崭新概念和目标的明确提出,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要根据世界大家庭的管理经验来调整自己的工作价值坐标系统,表明我国要在更加清晰的 理念指导下,全面系统建立与自己国情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政府管理发展中一个重要转折的来临。

二、公共服务创新的前提是建立正确的公共服务理念

那么,“公共服务”的确切含义是什么?这个看似直白与简单的概念在不少决策人员的理解中还不是十分清楚和准确。如果不廓清其内涵外延的话,那将会影响到我 国行政改革的进展和公共服务的创新。总的来看,大家对“公共服务”无非有这样几种理解:第一种认为,“公共服务”并不新鲜,它实际上就是我国政府一直以来 强调的“为人民服务”;第二种认为它就是指国家公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的一般属性;第三种认为它指的是包括政府“弥补市场不足,促进社会公平”在内的所有工 作;第四种是本文的概括,认为公共服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 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

第一种认识的缺陷在于将“为人民服务”这样一个带有政治性的概念混同于公共服务这一行政职能概念。与“人民”并存的还有“居民”、“市民”、“村民”、 “公民”等种种称谓,但它们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和“公共服务”所涉及的范围相提并论,因为“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它已经超出了阶级、阶层和居 住区域的界限。它是政府在自己所辖范围内向有机会在此长期或短期生活的所有人提供的普遍的和无差别的服务。比如当政府采取措施保证饮用水资源的清洁卫生 时,即便是一个服刑的犯人也不能被排除在享用这一公共产品的范围之外。这是公共服务的一个特殊性质。

第二种认识和第三种认识也过于概括和含糊,这对于政府相关职能的认定来说基本是不着边际之论。如果按照这样的说法去认识公共服务,那就会使我们从事政府公 务的人员无从把握这一职能的边界。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今后政府主要职能被概括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 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公共服务”作为其中之一,职能范围肯定是与其他三个方面有所区别。而国务院的28个部委、1个特设机构、6个办公机构、18个 直属机构、9个部委直属局,以及一部分国务院直属事业机构(至少是14个中的一半)也必须要通过相应分工,在上述四方面职能中各有侧重。比如国务院发展改 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就主要侧重于经济调节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电监会等机构就主要侧重于市场监管职能;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 部、司法部等就主要侧重于社会管理职能;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教育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气象局、 国家地震局等机构的职能侧重应当属于公共服务。这就是说,作为政府职能的“公共服务”应当从微观和具体的层面来把握。

对比第一、第二和第三种认识,第四种认识,即“公共服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 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相对更为具体和有针对性一些。它清楚地勾勒出了公共服务主体和职责边界,为决策者围绕这一领域进行制度安排、制 定法规政策和有效开展工作树立了坐标,有助于政府的职能角色定位和处理好自己与市场、与企业、与社会、与公民的关系。这无论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对于象中国这 样正处于经济、社会模式和政府管理模式转型时期的国家的行政改革来说,都具有实践指导性意义。因而本文倾向于用本概括作为公共服务的定义。

在一些急于寻求公共服务运作模式和经验的人们看来,阐明公共服务的理论依据和边界范围也许属于老生常谈。其实不然。放眼世界人们就不难发现,一切有效的公 共服务运转和良好的服务质量并不是随便或偶然获得,它们无一不是建立在清晰的国家管理哲学上面。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虽然长期所从事的工作中有很多就 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但在理论、导向、标准等方面都没有达到应有的理性程度。所以在发达国家视为当然的东西,在后来的发展中国家这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 目的是为公共服务实践确立政治伦理落脚点和行政价值坐标系,使政府及其人员能够把公共服务这项既普通又复杂的工程从哲学的层面加以理解,从而形成更加理性 的认识并进而变为自觉的行动。本文认为,公共服务的理性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人权因素,第二是公民与国家关系,第三是以需求促供给的功利主义目的。

第一,实现普遍人权是公共服务的价值基础。通过考察研究获知,国外许多公共服务的实践都是源自对人的关怀。比如在欧盟成员国的文化传统中,属于公共服务范 畴的社会保障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就被看作是与食品和饮用水一样的必需品。当饥饿或者口渴时,一个人就要吃东西和喝水,这是天然的理由。同样,获得社会救 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也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国家社会应当予以提供和保证。那些生活条件好和生活能力强的人,必须要关心弱者,帮助处于困难中的人们。 关心他们就是关心自己,帮助他们就是帮助自己。越是收入低和处于弱势的群体,越会得到社会的关注和保护,这种观念在欧洲的宗教中也得到强化和反映。天主教 教义将有利于社会凝聚和团结的慈善当作天职;犹太教和基督教要求每一个成员要为自己所生活的共同体尽人道的义务和责任。

这种道义、慈善和人权理性最终成为世界多数国家政府的共识。1948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对基本人权进行了阐述:每个人,作 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第二十二条);人人有权工作、自 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 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 务;在遭受失业、疾病、残疾、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第二十五条);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于义务性质(第二十六条)。上述有关内容在1966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 通过的更具有强制性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则有更进一步的强调。这些内容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2月 28日中国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意味着中国政府对这些人权要求的认同。2004年中国 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增加了有关人权的内容,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三十三条),表明了我国与国际社会人权价值原则的 进一步契合,并为我国政府公共服务的实践奠定了宪法的基础。

第二,公民与国家关系是公共服务的基本依据。从宪政理论上讲,一个具有公民名分的人相对于国家来说,就有了一种契约的关系。他在让渡一部分自由并对国家尽 相应义务的同时,对这个国家政府权力的产生有权施加影响。于是,反过来政府也就对国家公民的生活状况产生了责任。它要为公民提供一个体现人的尊严的生活条 件,使其享受社会的公正和平等,在困难的时候得到政府的帮助,使其从自己的国家那里获得基本的依靠感、可靠感和安全感。当然,每一个成年人都有义务挣钱养 活自己及其家人,这就是自我负责的原则。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具有或一直具有基本的能力自食其力,有些人难免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陷入生活的困境之中,比如 由于疾病、抚养者死亡、丧失工作能力,下岗失业等。这样的困境往往与收入下降和入不敷出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需负起一定的责任。国家应当备齐比 如粮食、住宅、医疗等生活必需品并建立防范风险的保障制度,以帮助陷入困境的人们渡过难关。公民与国家关系的逻辑还决定了政府要对社会上不平等的情况做出 反应,比如处于弱势的特定人群。典型的例子有母亲、老人、孩子、落后地方的农村人口和少数民族等。这一类的人群需要政府的特别保护。或通过立法或通过政 策,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基础教育、基本生活水平有所保障。

当然,这种帮助会因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富裕程度而受到限制。但无论能力如何,对于国家政府来说都不能推脱作为一个共和国所应担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不是说 要为困难人群提供多么优等的生活质量,而至少要为其达到最低生活限度予以援助。而且这个援助要有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担保。也正是为此目的,我国2004年十 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十四条)。

第三,以需求促供给是公共服务的现实动因。除了人道、人权的价值影响和宪政逻辑的因素外,对于公共服务的追求在许多国家还存在功利主义动因。公共服务主要 通过政府化钱或由政府主导化钱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它是市场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一种消费途径。比如根据欧盟委员会统计报告,2001年欧盟15国的 人均社会保障支出高达6405欧元(约为6万多人民币)。[4]又比如在英国2003年总共4560亿英镑(相当于67534亿人民币)的财政预算支出 中,属于公共服务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健康服务、交通、教育、就业和环境保护与住房等公共支出就达3320亿英镑(约为49136亿人民币),占公共财 政支出的72.8%。[5]这证明公共服务规模往往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虽然公共服务的探索实践已经很长,但真正在自觉认识基础上将它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还是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后的事情。在此之前的百多年间,占 支配地位的是 “看不见的手”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这个传统最终演变成在整个19世纪占据支配地位的 “供给创造需求” 的萨伊定律,并成为西方工业国家实行放任行政的理论依据。在历史进入20世纪以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失业等不良经济现象的时有发生,导致了旧制度学派、 福利经济学派以及瑞典学派对它的批评。特别是在经济大萧条中问世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更是对以萨伊定律为基础的市场理想主义予以彻底批评与否定,并针锋相 对提出“需求创造供给”来作为医治市场失灵的指导原则。凯恩斯定律认为:有效需求决定供给,只要有需求,就会创造供给。这意味着政府可以通过主动措施影响 需求规模,进而扩大生产、增加供给以达到抑制产业萧条和增加就业的目的。凯恩斯主义的产生成为发达国家放弃“放任行政”,奉行“管制行政”,[6]扩大经 济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转折点。

凯恩斯定律对欧洲一些福利国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尽管社会保险制度始于1883年的德国首相俾斯麦,而社会救济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 1601年伊丽莎白时代的《济贫法》,但真正在扩大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认识基础上倡导全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当非英国的贝弗里奇勋爵莫属。作为凯恩斯在哈 佛大学任教时的弟子,他有条件受到凯恩斯主义的直接熏陶并成为“需求创造供给”定律的传播者。可以说,1942年11月贝弗里奇爵士向英国议会提交的《社 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报告就是结果。报告主张建立一个社会性的国民保障制度,按照普遍性、全方位、政府统一管理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每个公民提供儿 童补助、养老金、残疾津贴、失业救济、丧葬补助、丧失生活来源救济、妇女福利等方面的社会保险服务。[7]贝弗里奇勋爵所设计的这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 完整福利制度,对战后英国、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里程碑意义的作用,它丰富了公共服务的内涵并逐步使公共服务成为福利国家政 府扩大需求、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管理策略和工具。

三、对公共服务范围依据的补充

为了使大家对公共服务的定义有更加清晰的概念,有必要依据公共物品理论对本文中公共服务的范围,作进一步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当前公共服务工作重点提 出自己的看法。理论分析框架与定义概括中部分内容不契合的情况,将会引出本文对于传统公共物品理论完整性的讨论与补充观点。

从实践看,公共服务的范围取决于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比如社会保障,公共教育,新鲜空气,没有污染的自来水,清洁的卫生环境,吃没有健康危害的食品,享受 优美的环境绿化,拥有有效的疾病预防网络,消费必须的电力、燃气、冷气和暖气,获得优质的电视、电信和邮政服务,享用便利的铁路、航空、公路、城市公交设 施以及充足的文化、体育和娱乐等非经营性设施,等等。为了更加清晰地认识这类需求的性质,并客观把握公共服务职能的界限,经济学家们创立了著名的公共物品 理论。这成为分析公共职能时最有效的工具。

这个理论最早应追溯到瑞典经济学家威克塞尔。他在1896年的《财政理论研究》中将边际成本定价等设计应用于公用事业服务、带有垄断性的寡头产品等,以此 开创了“纯公共物品理论”。1919年产生的“林达尔均衡”是公共物品理论最早的成果之一。然而最直接和最有意义的贡献则来自于现代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之 一P. 萨缪尔森。1954年,他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8]归纳了公共物品在消费中的两个本质特征:一是非排他性,一是非竞争性。这个归纳成为公共物品的 经典定义。

由于在现实中还存在许多“萨缪尔森归纳”不能完全包容的一部分特殊性公共消费的情况,后来的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又对其做了重要修补。他在1965 年发表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首次提出了准公共物品(又叫非纯粹公共物品或混合公共产品)的理论 [9],这类东西或者只具有非排他性,或者只具有非竞争性,总的特点就是它们不能同时满足萨缪尔森所提出的那两个条件。

至此,公共物品理论似乎已经形成一个相当完美、极具有解释性的分析工具,它成为公共经济学的基础,成为政府公共职能的认识依据,成为学者们在讨论政府工作 时引用率最高的经典理论之一。根据P. 萨缪尔森,人们知道社会秩序、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之类的公共需求属于比较纯粹的公共物品,其消费和享用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 了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可以主要依赖于政府;而根据布坎南,人们则知道如森林牧草、饮用和灌溉水这类公共资源性物品,以及象道路、港口、桥梁、公园、公共 文体娱乐设施之类公共工具性设施,都属于不纯粹的公共物品。从理论上讲,公共资源性物品不具有排他性而只具有一定的竞争性,而公共工具性物品只具有一定的 排他性而不具有竞争性,因而它们被归类为“准公共物品”或“混合性公共物品”。布坎南的创建为政府等公共组织认识自己的角色以及针对不同公共物品供应采取 相应管理方式提供了依据。

然而实际情况却显示,到公共选择学派为止的公共物品理论在面对另外一类生产和消费时仍然存在含盖的不完全性和解释的不充分性。比如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的自来水、天然气、暖气、电力、电话、铁路与航空运输等一向被叫做“公用事业”的需求,到底是纯粹公共物品还是准公共物品?答案为都不是。根据大家日常的 消费经验来看,它们和吃饭、穿衣、住房一样,都是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的地地道道的私人需求和私人物品。正由于这一类物品的私性并不鲜为人知,我们才 看到早在1874年,法国的蒲鲁东就提出国家的铁路运输事业“私营”要比“公营”好的主张。而在上世纪80年代由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开启先河的电信、铁路 等公用事业民营化浪潮,相信也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它们本质的认识。按理说,私人需求与消费通过市场获得供应和满足是没有问题的,可是上述服务在民营化实践 当中既不顺利又不能取得应有的预期效果。其普遍的问题是价格不断上升可服务质量却没有提高甚至下降。广大消费者为此怨声载道,而政府管理者则常常处于骑虎 难下的尴尬当中。说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是最近20多年各国行政改革中的“烫手的山芋”也不为过。

为什么上述同样具有私人需求性质的服务在交给市场以后却不能获得与其他普通私人物品等同的效果?这根源于它们的特别属性。众所周知,自来水、天然气、暖 气、电力、电话、铁路运输等,属于网络性经营产业同时又具有非同一般的规模经济效应。这类产业具有基础设施广覆盖、非重复、固定成本高、沉淀性大的特点。 而一旦建成后,生产供应量越大,则平均成本便越低,利润则不断增加。其规模经济效应和固定成本高、非重复性形成了难以由多家企业竞争生产和供应的自然垄断 格局。比如自来水供应网络在筹建时需要投入大量固定成本,而建成以后,在一定的服务容量范围内,每增加一家用户的成本是微不足道的,而基础设施投资的“沉 淀性”则自然构成了同行进入市场的壁垒。于是,这种带有规模经济效应的网络产业就使自己的服务和产品具有了一种天然特殊性,即生产的弱竞争性和消费的弱选 择性。

我们知道,在市场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主要是依靠生产商之间的平等竞争和消费者手中的自由选择权得以实现和维护的。如果一种产品因为自然因素而排斥市场竞 争和市场选择的话,那么把它无条件地完全交给市场,然后让广大消费者在利益被损害和侵蚀中等待遥遥无期的替代品问世,那是消费者的不幸,也是政府管理的失 职。因此,对这类生产的弱竞争性和消费的弱选择性私人消费品的生产与供应,政府必须也要列入自己的公共服务议程当中,在与市场和企业协调互补的基础上,通 过适度介入的策略来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以上认识,本文提出公共服务是政府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带有生产的弱竞争性和消费的弱选择性私人物品的生产与供给中的职责。由于这三类物品各有特性,政府公共服务的管理策略和生产与提供的介入程度也应有所不同。

关于纯粹公共产品,主要包括外交、国防、政治与行政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法律制度的运转、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市场秩序的维持、实现社会公正和保护公民基本权 利、道德与民风育化、社会治安与消防、环境保护与绿化美化、各类国家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公共卫生健康与传染病防治、基础与尖端科学研究、义务教育、危 机和灾害管理、宏观经济管理、社会发展规划管理、公共信息发布、财政税收货币贸易等各类政策管理、调节贫富差距和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和救济、全国各类建设规 划管理、地方与城市规划管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垃圾处理和污水排放系统管理、等等。在这些领域的公共服务,公法应授权由政府负主要提供责任。其中有 关公共基础设施的产权、运营监督权要归属政府;融资既可以依赖公共财政,也可以通过BOT方式;生产环节则可以采用政府采购形式,或者政府内部竞争承包。

关于混合性公共产品,其情况需要区别处理。对于一些典型的资源性和工具性物品,比如城市公共交通、公园、公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体娱乐设施、港口码头 的使用、水库资源的提供、公共放牧场所等,为了避免拥挤和过分消耗,可以委托隶属于政府的公用事业组织依照非赢利原则对使用者收取成本费的方式进行运营管 理。

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失业保险、社会福利院等服务,在传统的公共管理概念中被当作纯粹公共物品来对待。鉴于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强化了“大锅饭”的后果, 最终从促进公平的初衷中导出了不公平的结果,新公共管理主义主张将其与困难援助、生活救济分开,划归混合公共物品,使用的费用由本人、单位和国家共同承 担。在有的国家比如新加坡,甚至干脆将社会保障当作私人消费品对待。义务教育是公共产品,但超出国家基本提供标准以外的特殊教育费用则由使用者从私人提供 者那里购买,基础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都应当算作准公共产品。在这个领域的公共服务,公法应授权政府主导和监督,借助市场机制,由政府、企业和非赢利组织三 方共同参与生产和提供。

关于生产的弱竞争性和消费的弱选择性产品,主要包括民航、邮政、电信、铁路运输系统、公路交通系统、集中供电、集中供暖、集中供应天然气、饮用水供给系 统、广播电视系统的服务等。它们在消费上可以排他也有竞争,所以更应当算做私人物品。但由于这些产品和服务具有网络特性和规模效应,决定了其生产的弱竞争 性并削弱了使用者的选择性消费权利和对生产商的制约力量。鉴于这个领域既不能单纯通过市场也不便于单独通过政府机关或非赢利组织提供,公法倾向于采取一种 折中方案,直接或间接地授予工商企业以特许经营权来做,产权、融资和生产主要归于公司和企业,而政府则必须要承担规制和监管责任。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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