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对话马庆钰教授:错误问责也应承担责任
作者马庆钰              日期:2013-02-28               阅读:1260 次

 

和谁对话?

马庆钰,1958年11月出生,祖籍山东临朐。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法学博士,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长期从事公共 管理学和政治学专业范畴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出版的著作成果主要有:《告别西西弗斯:中国政治文化分析与展望》、《中国行政改革前沿视点》、《非政府组织发 展与管理》等。

为什么对话?

6月17日,央视《新闻1+1》栏目以《招商,不能变成“招伤”!》为题,报道了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6名环保局干部因为一个月内3次到当地一家企业检查工 作,被县委、县政府以影响招商为由集体停职事件。固镇县委以书记碰头会的形式,做出了给予县环保局长、副局长的停职处理。我们想知道,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相 关行政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国目前行政体制可能存在哪些弊端?

马庆钰怎么说?

固镇县以影响当地招商、违反县里有关保护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为由对县环保局有关人员进行问责,依据的事实不充分,不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属于地方党委 在干部管理中的随意行为,其决定本身也是一种违规行为。政府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当我们因为少数人的利益而偏袒和保护一个存在问题的企业时,那就是角色 错位和公共权利的偏移,是对公众利益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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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对固镇县环保局长、副局长停职,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要求

关键思路

是地方党委和政府在干部管理中的随意行为、违规行为

记者: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以书记碰头会的形式,决定给予县环保局长、副局长停职处理。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要求?

马庆钰:“停职”在我国日常政治生活中比较常见。可实际上,在我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里面,并没有“停职”这一 概念。停职的概念出现在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

这里面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有5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固镇县做出的停职决定应属于第二种。问责针对的情 况也是有局限性的。根据“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 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 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 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 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等失职行为的。

在此次事件中,固镇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对企业的执法检查,是在履行职责;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固镇县以影响当地招商、违反县里有关保护招商引 资的政策规定为由对其进行问责,依据的事实不充分,不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属于地方党委在干部管理中的随意行为,其决定本身也是一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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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怎样从法制角度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行为

关键思路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应该突出地方政府及其政府领导的责任

记者:我国目前有无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是否有法律或政策可以约束一些地方政府的行为,比如约束和纠正像固镇县领导这样的决策错误?

马庆钰:“停职”是一种比较模糊的处理方法,是一种问责的形式,而不是一种正式的处分形式,主要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停职是假定被停职人履职当中出现了错 误,为有利于弄清真相暂时停止现任职务。简单地说,就是现在担任的职务还没有免去,不过暂时停止工作,如何发落还要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停职”是一个很 有弹性的方法:可以是一种真正的惩戒手段,也可以是一种躲避风头的权宜办法。对于使用这个方法的一方来说,具有进可攻、退可守的作用。

鉴于“停职”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处分,因此在党内管理中经常使用。尤其是在“暂行规定”发布后,全国各级党委都制定了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有些和“两 办”的规定基本一致,有的地方则还增加了自己的新内容。问责制的建立与施行,一方面有利于规范领导干部的廉政和作风建设,但同时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特别 是有的地方党委的问责规定还存在较大缺陷,尤其是在实践中随意性较大,不是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实质精神去做,而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添加问责内容和行 使问责权力。

为使问责更加规范、更加具有严肃性,应当对“暂行规定”加以修订。例如为了避免党委领导随意而为,应当在其中增加对做出决定的一级党委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规定,下属党员领导干部出现问题可以问责,但是如果问错了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做出决定的党委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担惩戒后果和相应的政治 风险。

记者:虽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提出了要求,但在当前行政法律体制下,这种要求的落实能否得到有效保证?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行为,需要在哪些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做出怎样的规定?

马庆钰: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在1989年出台以后,没有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其中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经济形势变化的需求,难以适应科学发展理念指导下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在这部法律里,有很多偏软的、比较原则性的内容,如对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处罚就比较轻。其中有一条是,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这就属于比较含糊的规定。情节较重该如何定性?责任处罚仅仅是行政处分而已吗?如果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了破坏性后果,行政处分显然是远远不 够的。

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有很多内容对于指导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特别是我国现行的《刑法》是1997年修改的,其中关于 环境保护方面增加了刑事处罚的条款。这些措施对环境违法来说是有很强惩戒力度的,作用也十分重要。但是,1989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却一直没有相应修 订,这就造成了《环境保护法》与《宪法》和《刑法》衔接不够。就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而言,《环境保护法》仅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有所规定:“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却没有对国家和地方政府有明确 约束,这导致一些地方政府游离于环境责任之外,为了招商引资和GDP增长,忽视甚至干预环境保护,成为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

因此,必须加快修订《环境保护法》,以使其与当今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发展需要,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健康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与《宪法》、《刑法》中关于 环境保护的内容相协调。目前环境保护与执法的严峻形势提醒人们,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涉及法律责任的部分除了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 责任外,尤其应当明确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行政领导的责任,就地方党委和政府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责任关系建立起一个相应的责任联系。如果在相应的区域范围内 出现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那么其后果的承担者不应仅有肇事者,还要根据因果关联性追究环境问题发生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直至让其承担刑事责 任。这样就可能避免类似此次案例中的情形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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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地方环保部门执法难是行政体制上哪些弊端所致关键思路

基本原因是体制问题,垂直管理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记者:我国基层环保部门目前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普遍面临尴尬境地。严格执法,恐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睁一眼闭一眼,又对不起职责、对不起良心。 地方环保局长不好当,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您认为,从地方环保部门执法难的情况来看,可能是我国目前行政体制存在的哪些弊端所致?怎样才能从体制机制上根 本改变这一局面?

马庆钰:基层环保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处于尴尬境地,基本原因是体制问题。

目前,基层环保部门都是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而地方政府在财政和GDP的压力下,要想方设法地招商引资,追求经济发展。越是在落后地区,这样的意愿越强 烈。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甚至把投资者当做上帝,不惜突破法规的界限,不惜牺牲自己的尊严。招商引资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形象和政绩指标,环境和 生态与此相比则无足轻重。

发生固镇县环保部门集体“停职”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地方政府的考核问题;另外一个原因是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两个问题相叠加,就造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唯 经济发展马首是瞻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隶属于各地政府的环保部门,就会处在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中:以他们所处的地位进行环境执法阻力很大,很难有效依法 进行监督,只能服从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意图安排。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环保部门基本上是在夹缝和两难中生存:一方面,相应的环保主管上级部门在督促 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群众在下面用各种手段推动和督促环保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而中间却是当地政府出于政绩和GDP增长需求在其中不作为或随意作 为、违规作为。在一些地区,为了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地方政府与企业一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周旋,在招商引资和引进项目过程中,使用“边上车边买票”、 “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上了车也不买票”等对策。

环保系统一直实行双重领导。虽然业务上要向上级环保部门负责,但同时又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其人事权、财政权都掌握在地方党政的手中。这样就完全丧失了 环保局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所谓“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就是这种矛盾的“双重体制”下的必然结果。谁依法履职,谁就会得罪自己的领导,就随时会 有被摘掉乌纱帽的危险;而那些能够四平八稳无丢官之忧的环保干部,多数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所作为,甚至同流合污。

就目前来看,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有两个:第一个是在今后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地方党政领导是地方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让其无法摆脱应有的责任;第二 个是实行环境保护的垂直管理。在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相容性比较低的情况下,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把与之相关的管理职责从局部管理中分离出来,收归全局管 理。比如对官员的审计、监察,以及环境和生态保护,都是全局与局部利益相容性比较低的领域,即便对此实行双重管理也没有用,只能实行垂直管理,将人事权和 财政权收归条条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环境保护部门的独立地位和执法权威性,从而避开地方政府的不当干扰,确保环保部门的履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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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GDP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的方式

关键思路

不仅是误区的问题,还存在着现实的困难

记者:固镇县6名环保局干部被集体停职,无疑是地方政府过于看重经济发展,导致产生了畸形的行政管理方式所致。您认为我国目前多数地区把GDP作为重要指标的政绩考核方式存在哪些误区?对此您有哪些建议?

马庆钰:此次事件体现出的环境执法与地方政府冲突,不仅是体制弊端所致,其另一个原因就是政绩考核导向。把GDP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长期以来 的基本做法。党的十六大以后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任务的进一步明确,开始提出改变把GDP当做唯一考核指标的做法。但这在实践中落实得并不尽如人意。我们现在 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确是注意到了“唯GDP论”的不合理性,且在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设计中,一些地方也已经 开始探索实践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相适应的全面政绩指标体系,以引导和改变政府的旧有做法。但是,在现实当中的落实情况也并不理想。

在现有的政绩评价体系中,无论在上级政府领导之间还是在各地区相互之间的横向比较中,GDP仍然有相当大的影响。这就说明,其根源不仅在于地方政府自己, 而是在政府管理者的思想观念中依然自上而下地存在不正确的价值观。目前,在一些地方制定的政绩考核指标中,除GDP以外尽量增加包括环境生态在内的因素, 如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府机关行为等细化的指标。但在国家层面还没有成熟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要求,这就为一些地方继续单方 面追求GDP增长而忽略环境保护等其他方面的发展留下了缝隙。

尤其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经济发展的意愿非常强烈,仍然处于一种比较粗放、原始和以经济为中心的阶段,因此GDP也成了他们唯一的追求。为了经 济增长就必须招商引资,为了招商引资就不惜一切代价出台“超级政策”,实际上是有损生态环境、有损长远利益的政策。这主要还是由于当地经济发展落后、财政 困难、税收税源比较少等原因所导致。所以,单纯地号召经济发展中地区不把GDP当作目标,这可能只是口号式的宣传,而起不到实际作用。为了避免经济发展和 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从本地的资源状况出发,开发利用文化和旅游资源,避免发展环境污染较重的工业产业;二是在宏观管理和政策法规中,实行连带区域的政策补贴行为,发展好 的地方对发展落后的地方、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进行相应的环境生态补偿;三是实行地方自治,赋予地方更多自主管理、自主发展的权利,让其在享有完整权利的同 时,也承担完整的责任,使地方政府能够从所在地区长远发展利益进行考虑,减少忽略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行为;四是避免地方官员的频繁调动,减少“飞鸽牌”干 部,用保证党政领导干部在任相对稳定性的制度,避免他们因短期任职和频繁调动对环境和生态造成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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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在制订地方政策时应把国家法律法规放在什么样的位置

关键思路

地方在制订一些政策时,必须与国家大政方针相统一,不能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记者:按照固镇县的规定,到企业检查必须经过批准且限制一年一次,县政府对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而国家已经明令不准对企业进行挂牌保护。所以这里涉及到国家法律和地方规定的问题。您认为,地方政府在制订地方政策时应把国家法律法规放在什么样的位置?

马庆钰:法律是刚性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统一、坚定不移的贯彻和执行。政策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弹性,地方可以有自己的政策。只要是不与国家法律法规 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不与上级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地方有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和实行有利于地方发展、有利于当地人民群众福祉改善和提高的政策,这是 基本的原则。

但在固镇事件中,地方政府对于到企业检查的次数规定,虽然没有违背国家政策和大政方针,但在具体实行中,把这种地方规定作为处理干部的依据,当这种停职的处理对领导干部当事人的权利、地位、名誉造成影响的时候,这种做法就是一种违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地方在制订一些政策时,必须与国家大政方针相统一,不能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特别是在执行当地的规定时,一定要考量执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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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如何平衡为企业服务和加强监管这两方面的职责关键思路

必须理顺两者的辩证关系,该服务的要服好务,该监管的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予以依法监管

记者:固镇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高堂说:“院以内的是人家的,院墙以外的是我们的,就是搞好服务。”您认为地方政府该怎样平衡为企业服务和加强监管这两方面的职责?

马庆钰:政府的工作人员一直在说,我们要扶植企业,我们要为企业服务,甚至说企业墙内的事我们不能管,我们是墙外。这很值得警惕。我们知道“家有家规,国 有国法”,家规也不意味着和国法相冲突,家里如果出现违规犯错的情况,国法当然要介入。同样的情况下,在企业运行中,企业墙外有污染,而根子是在墙内,我 们如果不到企业里面去,怎么执法管理呢?

因此,地方党委和政府应该很好地理顺服务和管理的关系。对企业的正常经营给予保护,对地方的环境进行精心经营,无论是社会、市场的秩序环境,还是生活的便 利,政府服务于企业、公民生产生活的便利性,都应该事无巨细,不余遗力。但与此同时,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秉公执法,不能有丝毫妥协。

因为,强调对企业的服务,并不意味着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地方政府就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闻不问、听之任之,甚至成为违规者的保护伞和避风港。这种所谓 的“服务”,实际上是对公众利益的侵害和对公共权利的亵渎。政府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是公平、公正的化身,当我们因为少数人的利益而偏袒和保护一个存在 问题的企业时,那就是角色错位和公共权利的偏移,是对公众利益的违背,这关系到政府的基本性质问题。

地方党委和政府必须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按照服务型政府的标准,为自己的所有服务对象做好服务工作,与此同时也要堂堂正正地行使职权,履行责任,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记者 刘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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