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公共服务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作者马庆钰              日期:2013-02-28               阅读:4694 次

 

一、公共服务创新的前提是建立正确的公共服务理念

在历经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已经在政府管理理念、社会与经济制度改造、以及经济总体水平上都有了比较大的进步,可以说政府管理实现由经济建设为重 心向公共服务为重心转移的时机趋于成熟。因此在2003年十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将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职能之一。温家宝总理在十 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标志着 我国行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政府管理发展中一个重要转折的来临。

那么,“公共服务”的确切含义是什么?总的来看,大家对“公共服务”无非有这样几种理解:第一种认为,“公共服务”就是我国政府一直以来强调的“为人民服 务”;第二种认为它就是指国家公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的一般属性;第三种认为它指的是包括政府“弥补市场不足,促进社会公平”在内的所有工作。现在看来这些 认识都有缺陷。

第一种认识的缺陷在于将“为人民服务”这样一个带有政治性的概念混同于公共服务这一行政职能概念。与“人民”并存的还有“居民”、“市民”、“村民”、 “公民”等种种称谓,但它们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和“公共服务”所涉及的范围相提并论,因为“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它已经超出了阶级、阶层和居 住区域的界限。它是政府在自己所辖范围内向有机会在此长期或短期生活的所有人提供的普遍的和无差别的服务。比如当政府采取措施保证饮用水资源的清洁卫生 时,即便是一个服刑的犯人也不能被排除在享用这一公共产品的范围之外。这是公共服务的一个特殊性质。

第二种认识和第三种认识则过于概括和含糊,从政府职能的角度说,这两个认定都是不着边际之论。如果按照这样的说法去认识公共服务,那就会使从事政府公务的 人员无从把握自己的工作边界。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政府主要职能被概括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四个方面。“公共服务”作为其中之一,职能范围肯定是与其他三个方面有所区别。而国务院的28个部委、1个特设机构、18个直属机构、9个部委直属 局,以及一部分国务院直属事业机构也必须要通过相应分工,在上述四方面职能中各有侧重。比如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就主要侧重于经济调 节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电监 会等机构就主要侧重于市场监管职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等就主要侧重于社会管理职能;而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教育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等机构的职能侧重应当属于公共服务。这就是 说,作为政府职能的“公共服务”应当从微观和具体的层面来把握。

针对上述认识的不足,本文提出,公共服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 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对比第一个认识的偏颇和第二和第三种认识的抽象,这种归纳立足于政府职能,相对更为具体和有针对性地勾勒出了公共服务的工作边 界;依据新公共管理主义的理论与现实,提出了公共服务的相关主体。这样就有助于政府的职能角色定位和处理好自己与市场、与企业、与社会、与公民的关系,为 决策者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制定法规政策和有效开展工作树立了坐标。

在一些急于寻求公共服务运作模式和经验的人们看来,阐明公共服务的理论依据和边界范围也许属于老生常谈。其实不然。放眼世界人们就不难发现,一切有效的公 共服务运转和良好的服务质量并不是随便或偶然获得,它们无一不是建立在清晰的国家管理哲学上面。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虽然长期所从事的工作中有很多就 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但在理论、导向、标准等方面都没有达到应有的理性程度。所以在发达国家视为当然的东西,在后来的发展中国家这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 目的是为公共服务实践确立政治伦理落脚点和行政价值坐标系,使政府及其人员能够把公共服务这项既普通又复杂的工程从哲学的层面加以理解,从而形成更加理性 的认识并进而变为自觉的行动。本文认为,公共服务的理性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人权因素,第二是公民与国家关系,第三是以需求促供给的功利主义目的。

第一,实现普遍人权是公共服务的价值基础。通过考察研究获知,国外许多公共服务的实践都是源自对人的关怀。比如在欧盟成员国的文化传统中,属于公共服务范 畴的社会保障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就被看作是与食品和饮用水一样的必需品。当饥饿或者口渴时,一个人就要吃东西和喝水,这是天然的理由。同样,获得社会救 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也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国家社会应当予以提供和保证。那些生活条件好和生活能力强的人,必须要关心弱者,帮助处于困难中的人们。 关心他们就是关心自己,帮助他们就是帮助自己。越是收入低和处于弱势的群体,越会得到社会的关注和保护,这种观念在欧洲的宗教中也得到强化和反映。天主教 教义将有利于社会凝聚和团结的慈善当作天职;犹太教和基督教要求每一个成员要为自己所生活的共同体尽人道的义务和责任。

这种道义、慈善和人权理性最终成为世界多数国家政府的共识。1948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对基本人权进行了阐述:每个人,作 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第二十二条);人人有权工作、自 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 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 务;在遭受失业、疾病、残疾、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第二十五条);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于义务性质(第二十六条)。上述有关内容在1966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 通过的更具有强制性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则有更进一步的强调。这些内容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2月 28日中国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意味着中国政府对这些人权要求的认同。2004年中国 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增加了有关人权的内容,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三十三条),表明了我国与国际社会人权价值原则的 进一步契合,并为我国政府公共服务的实践奠定了宪法的基础。

第二,公民与国家关系是公共服务的基本依据。从宪政理论上讲,一个具有公民名分的人相对于国家来说,就有了一种契约的关系。他在让渡一部分自由并对国家尽 相应义务的同时,对这个国家政府权力的产生有权施加影响。于是,反过来政府也就对国家公民的生活状况产生了责任。它要为公民提供一个体现人的尊严的生活条 件,使其享受社会的公正和平等,在困难的时候得到政府的帮助,使其从自己的国家那里获得基本的依靠感、可靠感和安全感。每一个成年人都有义务挣钱养活自己 及其家人,这就是自我负责的原则。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具有或一直具有基本的能力自食其力,有些人难免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陷入生活的困境之中,比如由于疾 病、抚养者死亡、丧失工作能力,下岗失业等。这样的困境往往与收入下降和入不敷出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需负起一定的责任。国家应当备齐比如粮 食、住宅、医疗等生活必需品并建立防范风险的保障制度,以帮助陷入困境的人们渡过难关。公民与国家关系的逻辑还决定了政府要对社会上不平等的情况做出反 应,比如处于弱势的特定人群。典型的例子有母亲、老人、孩子、落后地方的农村人口和少数民族等。这一类的人群需要政府的特别保护。或通过立法或通过政策, 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基础教育、基本生活水平有所保障。

当然,这种帮助会因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富裕程度而受到限制。但无论能力如何,对于国家政府来说都不能推脱作为一个共和国所应担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不是说 要为困难人群提供多么优等的生活条件,而是为其达到最低生活限度予以援助,且这个援助要有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担保。正是为此目的,我国2004年十届全国人 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十四条)。

第三,以需求促供给是公共服务的现实动因。除了人道、人权的价值影响和宪政逻辑的因素外,对于公共服务的追求在许多国家还存在功利主义动因。公共服务主要 通过政府化钱或由政府主导化钱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它是市场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一种消费途径。比如根据欧盟委员会统计报告,2001年欧盟15国的 人均社会保障支出高达6405欧元(约为6万多人民币)[1]。又比如在英国2003年总共4560亿英镑(相当于67534亿人民币)的财政预算支出 中,属于公共服务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健康服务、交通、教育、就业和环境保护与住房等公共支出就达3320亿英镑(约为49136亿人民币),占公共财 政支出的72.8%。[2]这证明公共服务规模往往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虽然公共服务的探索实践已经很长,但真正在自觉认识基础上将它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还是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后的事情。在此之前的百多年间,占 支配地位的是 “看不见的手”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这个传统最终演变成在整个19世纪占据支配地位的 “供给创造需求” 的萨伊定律,并成为西方工业国家实行放任行政的理论依据。在历史进入20世纪以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失业等不良经济现象的时有发生,导致了旧制度学派、 福利经济学派以及瑞典学派对它的批评。特别是在经济大萧条中问世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更是对以萨伊定律为基础的市场理想主义予以彻底批评与否定,并针锋相 对提出“需求创造供给”来作为医治市场失灵的指导原则。凯恩斯定律认为:有效需求决定供给,只要有需求,就会创造供给。这意味着政府可以通过主动措施影响 需求规模,进而扩大生产、增加供给以达到抑制产业萧条和增加就业的目的。凯恩斯主义的产生成为发达国家放弃“放任行政”,奉行“管制行政”,[3]扩大经 济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转折点。

凯恩斯定律对欧洲一些福利国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尽管社会保险制度始于1883年的德国首相俾斯麦,而社会救济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 1601年伊丽莎白时代的《济贫法》,但真正在扩大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认识基础上倡导全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当非英国的贝弗里奇勋爵莫属。作为凯恩斯在哈 佛大学任教时的弟子,他有条件受到凯恩斯主义的直接熏陶并成为“需求创造供给”定律的传播者。可以说,1942年11月贝弗里奇爵士向英国议会提交的《社 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报告就是结果。报告主张建立一个社会性的国民保障制度,按照普遍性、全方位、政府统一管理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每个公民提供儿 童补助、养老金、残疾津贴、失业救济、丧葬补助、丧失生活来源救济、妇女福利等方面的社会保险服务。[4]贝弗里奇勋爵所设计的这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 完整福利制度,对战后英国、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里程碑意义的作用,它丰富了公共服务的内涵并逐步使公共服务成为福利国家政 府扩大需求、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管理策略和工具。

二、公共服务的范围界定

为了使同行大家对我关于公共服务的定义有更加清晰的概念,有必要依据公共物品理论对本文中公共服务的范围,即“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 性公共物品以及个别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作进一步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当前公共服务工作重点提出自己的看法。理论分析框架与定义 概括中部分内容不契合的情况,将会引出本文对于传统公共物品理论完整性的讨论与补充观点。

从实践看,公共服务的范围取决于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比如社会保障,公共教育,新鲜空气,没有污染的自来水,清洁的卫生环境,吃没有健康危害的食品,享受 优美的环境绿化,拥有有效的疾病预防网络,消费必须的电力、燃气、冷气和暖气,获得优质的电视、电信和邮政服务,享用便利的铁路、航空、公路、城市公交设 施以及充足的文化、体育和娱乐等非经营性设施,等等。为了更加清晰地认识这类需求的性质,并客观把握公共服务职能的界限,经济学家们创立了著名的公共物品 理论。这成为分析公共职能时最有效的工具。

这个理论最早应追溯到瑞典经济学家威克塞尔。他在1896年的《财政理论研究》中将边际成本定价等设计应用于公用事业服务、带有垄断性的寡头产品等,以此 开创了“纯公共物品理论”。1919年产生的“林达尔均衡”是公共物品理论最早的成果之一。然而最直接和最有意义的贡献则来自于现代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之 一P. 萨缪尔森。1954年,他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中,[5]归纳了公共物品在消费中的两个本质特征:一是非排他性,一是非竞争性。这个归纳成为公共物品 的经典定义。

由于在现实中还存在许多“萨缪尔森归纳”不能完全包容的一部分特殊性公共消费的情况,后来的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又对其做了重要修补。他在1965 年发表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首次提出了准公共物品(又叫非纯粹公共物品或混合公共产品)的理论,[6]这类东西或者只具有非排他性,或者只具有非竞争 性,总的特点就是它们不能同时满足萨缪尔森所提出的那两个条件。

至此,公共物品理论似乎已经形成一个相当完美、极具有解释性的分析工具,它成为公共经济学的基础,成为政府公共职能的认识依据,成为学者们在讨论政府工作 时引用率最高的经典理论之一。根据P. 萨缪尔森,人们知道社会秩序、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之类的公共需求属于比较纯粹的公共物品,其消费和享用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 了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可以主要依赖于政府;而根据布坎南,人们则知道如森林牧草、饮用和灌溉水这类公共资源性物品,以及象道路、港口、桥梁、公园、公共 文体娱乐设施之类公共工具性设施,都属于不纯粹的公共物品。从理论上讲,公共资源性物品不具有排他性而只具有一定的竞争性,而公共工具性物品只具有一定的 排他性而不具有竞争性,因而它们被归类为“准公共物品”或“混合性公共物品”。布坎南的创建为政府等公共组织认识自己的角色以及针对不同公共物品供应采取 相应管理方式提供了依据。

然而实际情况却显示,到公共选择学派为止的公共物品理论在面对另外一类生产和消费时仍然存在含盖的不完全性和解释的不充分性。比如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的自来水、天然气、暖气、电力、电话、铁路与航空运输等一向被叫做“公用事业”的需求,到底是纯粹公共物品还是准公共物品?答案为都不是。根据大家日常的 消费经验来看,它们和吃饭、穿衣、住房一样,都是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的地地道道的私人需求和私人物品。正由于这一类物品的私性并不鲜为人知,我们才 看到早在1874年,法国的蒲鲁东就提出国家的铁路运输事业“私营”要比“公营”好的主张。而在上世纪80年代由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开启先河的电信、铁路 等公用事业民营化浪潮,相信也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它们本质的认识。按理说,私人需求与消费通过市场获得供应和满足是没有问题的,可是上述服务在民营化实践 当中既不顺利又不能取得应有的预期效果。其普遍的问题是价格不断上升可服务质量却没有提高甚至下降。广大消费者为此怨声载道,而政府管理者则常常处于骑虎 难下的尴尬当中。说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是最近20多年各国行政改革中的“烫手的山芋”也不为过。

为什么上述同样具有私人需求性质的服务在交给市场以后却不能获得与其他普通私人物品等同的效果?这根源于它们的特别属性。众所周知,自来水、天然气、暖 气、电力、电话、铁路运输等,属于网络性经营产业同时又具有非同一般的规模经济效应。这类产业具有基础设施广覆盖、非重复、固定成本高、沉淀性大的特点。 而一旦建成后,生产供应量越大,则平均成本便越低,利润则不断增加。其规模经济效应和固定成本高、非重复性形成了难以由多家企业竞争生产和供应的自然垄断 格局。比如自来水供应网络在筹建时需要投入大量固定成本,而建成以后,在一定的服务容量范围内,每增加一家用户的成本是微不足道的,而基础设施投资的“沉 淀性”则自然构成了同行进入和退出市场的壁垒。于是,这种带有规模经济效应的网络产业就使自己的服务和产品具有了一种天然特殊性,即生产的弱竞争性和消费 的弱选择性。

我们知道,在市场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主要是依靠生产商之间的平等竞争和消费者手中的自由选择权得以实现和维护的。如果一种产品因为自然因素而排斥市场竞 争和市场选择的话,那么把它无条件地完全交给市场,然后让广大消费者在利益被损害和侵蚀中等待遥遥无期的替代品问世,那是消费者的不幸,也是政府管理的失 职。因此,对这类生产的弱竞争性和消费的弱选择性的私人消费品的生产与供应,政府必须也要列入自己的公共服务议程当中,在与市场和企业协调互补的基础上, 通过适度介入的策略来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以上认识,本文提出公共服务是政府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带有生产的弱竞争性和消费的弱选择性私人物品的生产与供给中的职责。由于这三类物品各有特性,政府公共服务的管理策略和生产与提供的介入程度也应有所不同。

关于纯粹公共产品,主要有外交、国防、政治与行政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法律制度的运转、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市场秩序的维持、实现社会公正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道德与民风育化、社会治安与消防、环境保护与绿化美化、各类国家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公共卫生健康与传染病防治、基础与尖端科学研究、义务教育、危机和 灾害管理、宏观经济管理、社会发展规划管理、公共信息发布、财政税收货币贸易等各类政策管理、调节贫富差距和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和救济、全国各类建设规划管 理、地方与城市规划管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垃圾处理和污水排放系统管理、等等。在这些领域的公共服务,法律应授权由政府负主要提供责任。其中有关公 共基础设施的产权、运营监督权要归属政府;融资既可以依赖公共财政,也可以通过BOT方式;生产环节则可以采用政府采购形式,或者政府内部竞争承包。

关于混合性公共产品,其情况需要区别处理。对于一些典型的资源性和工具性物品,比如城市公共交通、公园、公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体娱乐设施、港口码头 的使用、水库资源的提供、公共放牧场所等,为了避免拥挤和过分消耗,政府可以委托公用事业部门依照非赢利原则对使用者收取成本费的方式进行管理。

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失业保险、社会福利院等服务,在传统的公共管理概念中被当作纯粹公共物品来对待。鉴于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强化了“大锅饭”的后果, 最终从促进公平的初衷中导出了不公平的结果,新公共管理主义主张将其与困难援助、生活救济分开,划归混合公共物品,使用的费用由本人、单位和国家共同承 担。在有的国家比如新加坡,甚至干脆将社会保障当作私人消费品对待。义务教育是公共产品,但超出国家基本提供标准以外的特殊教育费用则由使用者从私人提供 者那里购买,基础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都应当算作准公共产品。这个领域的公共服务,法律应授权政府主导和监督,借助市场机制,由政府、企业和非赢利组织三方 共同参与生产和提供。

关于生产的弱竞争性和消费的弱选择性产品,主要包括民航、邮政、电信、铁路运输系统、公路交通系统、集中供电、集中供暖、集中供应天然气、饮用水供给系 统、广播电视系统等。它们在消费上可以排他也有竞争,所以更应当算做私人物品。但由于这些产品和服务具有网络特性和规模效应,决定了其生产的弱竞争性,削 弱了使用者选择性消费权利和对生产商的制约力量。鉴于这个领域既不能单纯通过市场也不便于单独通过政府机关或非赢利组织提供,法律应当采取一种折中方案, 直接或间接地授予工商企业以特许经营权来做,产权、融资和生产主要归于公司和企业,而政府则必须要承担规制和监管责任。

三、公共服务的运作框架

公共服务是一个系统性实践,整个系统至少包括服务的结构、服务规划、服务的融资、服务政策方案评估、服务的提供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等六个环节。

1.公共服务结构。公共服务结构根据政府体制、历史文化和服务内容的不同而不同,各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硬件、软件环境以及社会服务的任务而形成相应的工 作结构和机制。一般来说,公共服务运行结构要由总体统筹规划、特定领域实施、具体单位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常规执行、以及需求回应性处理这样五个层面。第 一个层面属于政府核心决策者以及宏观管理、财政等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国情和某一个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资源和财政能力来确定公共服务的总体目标、水平、策 略、原则等方向性的框架,并经同级权力机构批准实施;第二个层面属于特定领域和部门的管理职能,比如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公共基础设施 建设部门等,要在政府公共服务的总体规划下,具体部署本领域公共服务的目标、标准以及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安排;第三个层面属于具体服务单位的职责,比如 医院、学校、市政管理机构、经济实用住房管理机构以及公共事务的窗口单位等,它们承担着公共服务的实施任务;第四个层面是常规性执行职责,主要是服务者与 被服务者之间直接的提供与接收关系,由相关工作人员针对顾客问题来做出结论并给予帮助,比如医生、社会工作者、健康护理人员、经济实用住房经理人员以及警 察等都在这个层面上向公众提供面对面的服务;第五个层面是对特殊需求的回应性处理职责,即根据一个服务组织明确的承诺规定,通过一个反应途径对某种特别要 求提供回应性服务。比如象政府里面特设的接待室或者在一些城市里面的市长热线以及比较普遍的市民紧急援助电话等,都属于此类。

2.公共服务规划。公共服务的规划就是使整个执行获得清晰根据的步骤。这可以通过渐进的过程也可以通过理性综合的方法来制定。渐进的规划一般以以往的工作 为参考。而理性综合则要包含至少7个环节:①公共服务的环境评估;②服务目标包括标准的确定;③不同工作方案的设计与对比;④对照服务目标和标准做结果预 测;⑤根据上述算计选择工作方法;⑥服务计划的执行和落实;⑦根据监督和反馈对结果以及与结果相关的环境进行评估并进一步完善规划。理性综合规划模式要求 细节太多以至于不容易做。但是至少它可以让服务管理清楚有序。一个计划的最低要求包括:对目标的说明、方法的选择、执行和落实的行动细节,以及评估标准。

3.公共服务融资。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形式各异。比如税收、借贷、收费、公共认缴、经营剩余、自愿捐献、搏彩基金、征集、许可证出售等等。作为平衡,公共 服务倾向于接受与私人公司不同的规则限制。比如,为了避免独立部门运营的走形,公共服务领域里在基金使用和活动上都不允许灵活多样。为了经济管理的利益, 公共服务总是不准许在不同的预算项目之间转移资金,这意味预算管理中不能将基金剩余或运转中的亏空跨越财政年度,或者将专项服务资金挪作它用。公共支出的 托管是不可以有弹性的。这不仅是因为公共支出的受益人比如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人都有确定的权利,而且也因为宏观经济管理要求所有支出形式都要有利于平稳。公 共预算的调整必须要符合渐进原则。公共部门预算一般分为一般性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两部分:一般性支出处理的是经常性开销。这可以通过一个项目的总费用预算 来管理,比如在社会保障或老年人服务专门项目下的支出。在同一类别项目内的超支或少支都会对其他服务产生影响。可以采用这样一个方式,就是为一个独立机构 设立一个预算,这个基本单位就是一个花消中心,由它来记录其服务职责内的每一笔开支。基本建设支出主要是通过政府化的钱。这类支出的目的是购买公共需要的 物品。然而由于政府财政通常和年度收入连在一起,所以作为宏观经济的一部分,基本建设支出不能零碎处理。在大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中,一般采用分期预算调度 使用资源直到项目完成。整个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资金管理的失控。

4.公共服务政策方案评估。第一,效率评估。政策评估的最基本形式是看看公共福利政策或公共服务方案是否达到了目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政策就是有效 率的。如果以最低花费获得了目的,那就获得了低成本高效率。第二,效益评估。人们应当把效益和效率明确区分开来。如果以最低成本生产出一定单位的产品,这 个过程就是有效益的过程。达到了每一个目的未必有效益,因为有些目的与其他目的实现相比困难太大化钱太多,而且当有关部门全力实现目标时,花消还会有上涨 趋势。在既定目的面前公共服务常常没有很多选择余地,比如,帮助赤贫人口得以生存,确保针对年迈老人的长期照顾服务不会中断,在这类服务中主要目的可以是 效率而谈不上效益。第三,公平度评估。在公共服务提供中恪守公平或者公道原则非常重要。公平就是说相同的情况要相同对待。程序公正有关服务的过程,比如不 能有歧视、实际结果的平等。在实际生活中,公共服务管理者必须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衡量公平的程度:是否化在相同目标对象身上的钱数出现了差异;是否该花的钱 在确定的受益者那里具有等同影响;是否人们能够在等同的程度上享用同一服务;作为成本问题的结果,是否人们都面对等同的费用负担,等等。

5.公共服务的提供。第一,服务目标。社会政策必须要让人感到影响,围绕某种服务来确定一个特定顾客群体就是目标过程。政策也会针对一定范围内的不同群 体,比如不同的个人、不同的家庭、不同的社区,以及不同的人口居住地。实际上让所有人都能享受某种服务往往是很例外的情况,大多数普遍性补贴好处都是为具 有特殊需要的目标人群所享有,比如儿童群体,老人群体等。影响对目标人群公共服务的问题主要是:公共救济永无止境;服务渗出,由于分类或资格确认的困难, 使那些不应当且本身也的确不需要接受援助的人也获得了公共福利资源;低受益率,由于实施环节的障碍导致公共援助服务在到达目标人群的过程中流失或消耗太 多,实际上出现了福利政策失效甚至失败的结果。总的来看,造成这些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对目标人群或服务急需人群的标准设定和资格认定上面。这里面的困难 现在仍然有待于在实践中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

第二,供求配置。在私人领域或者部门,需求与提供由价格机制决定。但在公共领域,需求与供给只能依靠比例配置。供给所受到的限制来自于:拒绝提供,如通过 资格规定限制进入被服务的范围。搏彩就是一种随机和选择性拒绝的形式;推迟供给,排队和依序等待就是一种推迟供给的形式;过滤和偏差,比如在医院的医疗安 排中有时候会出现这种情况;减量供给,使公共服务出现短斤缺两的情况。需求的限制主要通过资格规定、用者付费,以及设定其他一些障碍的办法来实现。

第三,自由裁量。政府工作人员在一些特别情况执行既有规则时不得不做出自己的判断。当他们就执行规则问题可以有自己的决定权时就有了自由裁量权。既然是自 由裁量那么每次的执行判断及其行动是不一样的,当没有可以用来指导自己的管理行为的既有规定时,自由裁量就是必要的。“自由裁量规则”虽然乍一听好像是一 个自相矛盾的概念,但却是一个填补管理空白的规则。

在有些独立执行机构中,贴近服务工作现场的人可以施行自由裁量权。专业服务工作者比如医生和社会工作者都有进行自由裁量的较大余地,根据总体的工作原则来 制订自己的尺度和执行方法。在其他一些机构中,则主要是机构的经理人掌握这个权力。正是由于没有清楚的政策引导管理实践才有机会创造出规则。自由裁量规则 和成型的实践也会因为操作层面上工作人员的经验而得到发展。在社会服务中的自由裁量有时候可以说挤压了服务接受者的权利。如果一个管理者或者一个社会服务 主体有作决定的权利就意味着服务接受者没有或少了自主决定权。然而在社会保障服务中权利更多的复杂性在于,即便管理者和提供服务者的自由裁量行为受到限 制,接受者的权利也仍然比较虚弱,比如在医生和病人之间就是这种情况。“赋权”的思想可用以指改变个体消费者自主结果的能力,也可用以指改变被歧视弱势群 体社会地位的能力。它的不断强调反映出一个长期值得忧虑的问题就是,社会公共服务可能对服务接受者的权利产生蚕食作用。

针对这里的问题,服务管理中提出维护服务接受者权利的基本要求:第一是责任。在公共服务中必须要建立某种渠道来回应来自于接受者自己的决定;第二是参与。 参与相关决策的含义不仅在于有利于消费者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且在于他们的意见可以产生影响服务结果的分量。所谓的消费者“舆论”就是与参与关联的工具;第 三是信息。没有或缺少信息都会使服务使用者对提供服务进行评价和控制的机会受到影响甚至剥夺;第四是通道。没有接受服务的通道会使服务接受者享用服务的权 利遭到拒绝;第五是选择。没有选择权利就意味着消费者不能够控制服务结果,具有“退出”的条件就是能够选择,有了选择就产生某种压力;第六是纠正。获得对 苦况怨情的纠正补偿或者强调对这个问题的关心,对于限制执行机构使用控制权力且同时使消费者提高对限制权力的关切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6.公共服务质量监督。根据公共产品理论设定的公共服务目标任务体系,决定了服务主体的多元性和服务方式的多样性。尤其是当使用承包、出租、招投标、公私 合作、特许经营、内外部竞争、引资建设经营转让等市场方式,生产和供应混合性物品和弱竞争性弱选择性物品时,消费者的利益不可避免要面临各类服务主体逐利 动机的威胁。为此必须要从制度体系建设入手来对所有服务主体的服务公平性和服务有效性实施监督。这个制度体系包括居民公共服务评估卡的舆论式监督,消费者 使用公共服务的有价证券的选择性监督,竞争对手之间的相互监督,行业自律性制约监督,来自政府管制机构的监督等。尤其是建立以公法为核心的法律监督,更带 有根本性,它包括公共服务监督制度、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7]

法律监督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等法律监督主体对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加以全方位监督,防止其违 法、失职或滥用权力;二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等法律监督主体对依法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和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工商企业加以监督,防 止其滥用社会权利和市场权利;三是行政机关依照特许经营合同以及其他行政合同的约定,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的履约情况加以行政监督。

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一是公法要在规定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职责和职权的同时,相应规定不依法履行职权和职责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二是将对不依法履行公共服 务法律职责行为的发现、调查和查处等纳入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建立一套针对疏于查处和不依法追究公共服务法律责任的违法行 为的责任追究体系,防止堵塞公共服务法律责任流于形式。

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包括:一是针对政府和行业协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权利救济,可以依法诉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针对非营利组织和获得特许经营权的 工商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权利救济,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作为公共服务监督者的行政机关寻求行政救济等;二是要不断拓展公共服务权利救济范围,降低权利救济门 槛,简化权利救济程序,提高权利救济实效,强化有效法律裁决的执行。

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5年01期



  阅读:4694 次

版权所有 ©1995-2019 中共北京市委前线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