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发展党内民主的障碍在哪里
作者许耀桐              日期:2013-03-05               阅读:5190 次

   从一定意义上说,实践的品格高过理论的品格。列宁高度重视实践和行动的重要性,他曾说,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

  党内民主说多了而得不到执行,党员民主权利规定了而不能正常行使,后果将十分严重——它会败坏党的声誉,削弱党的权威,破坏党的规矩,久而久之就不再有人相信文件和条例上说的和规定的了,从而引起信任危机和执行力危机。


  发展党内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突破口和关键,这已成为基本共识。但怎样更好地推进党内民主,怎样克服党内民主发展进程中面临的阻碍呢?不解决这两个问题,党内民主就会沦为空谈。

   近年来,中共对党内民主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命题,把党内民主喻为生命,上升至最高意 义;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党内民主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从而把“党的生命”赋予每个党员,并突出党员的主体性和主体作 用;2009年,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就是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由此鲜明 地凸显了这样一条脉络:党的生命→党员主体→党员权利。

  既然说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那么党的生命力的强大与否就在于作为党的主体的党 员身上是否充满活力;而党员是否充满活力,归根到底又在于党员是否拥有民主权利、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落实。只有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了保障落实,党 内的生活面貌才能焕然一新,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顺利发挥。因此,从对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论断出发,最终达到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发 展党内民主的“根本”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发展党内民主的重点,并开辟了党内民主的新境界。

  那么,作为党的“生命”和“根本”的党员民主权利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文件的规定,概括起来党员的民主权利主要有18个,即: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培训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控告权、申诉权、辩护权、作证权、请求权、保留意见权、检举或揭发权、罢免或撤换权。

   由以上“18权”组成的党员民主权利,表明中国共产党应该是一个高度重视党员民主权利的政党,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主性质规定的政党,是一个襟怀坦荡、光明 磊落的政党。当然,文件规定是一回事,现实中是否确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则是另一回事。现在党内常见的情况是,文件上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和实际中的实施并 不完全一致,这就很有必要如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那样,强调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

  毋庸置疑,目前党内民主的建设和保障落实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遇到不少阻力和障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党员自身的民主素质不高。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现有7593万,但无论干部党员还是普通党员,对民主权利的认识和要求都不高。例如,党组织的一些领导 往往对党员的民主权利讲得少,不少党员同志对自身拥有的民主权利认识也不够,因而屡屡造成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落实不到位,或者党员由于素质不高,不能正确地 行使民主权利。为此,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提高党员民主素质,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解决党员自身民主素质不高、影响党内民主发展 的障碍问题,主要应开展广泛的、有力的宣传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员民主权利,从而牢固地树立党员民主意识,能够有效运用党员民主权利。

   二是行使民主权利容易遭受打击报复。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常常是对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意见,或者据实检举揭发其错误、劣迹,往往对领导干部造成被动、不利, 甚至形成一种威慑,因而很容易遭自领导的打击报复。例如,媒体曾经报道过的在石家庄市建委工作的党员郭光允同志,从1987年开始举报石家庄市建委原主任 李山林的腐败行 为,并涉及河北省委原书记程维高,前后历时16年,期间他被开除党籍,遭受审查、压制、收审、抄家、劳教等,直到2003年2月终获昭雪。一个党员行使民 主权利,需要经历这么漫长的岁月,经受如此巨大的折磨,这是大多数党员无法承受的。这就使党员把行使民主权利视为畏途,影响了履行民主权利的积极性,成为 党内民主的严重障碍。说实在话,如果履行党员民主权利这么艰辛、痛苦,这对党员来说是一种苛求,也是不应该和不公平的。因此,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构, 及时和公正地解决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可能遇到的阻力和可能遭受的打击报复。

  三是制度不健全使党员不能很好地履行民主权利。发展党内民主 要走制度建设的道路。中共已经推出了多项党内民主制度,现在的主要问题是,这些制度大多比较宏观、抽象,太原则化了,缺乏必要的程序、细节等操作性规范, 因而不容易得到实际的应用。要对这些制度进行细则规定,例如党务公开制度,它是党员知情权的必然要求,应具体规定哪些党务应该公开、公开的方式有哪些,以 及一般应多长时间进行党务通报等。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党员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满足,也无法有效行使。因此,应该以相当大的精力完成制度健全完善的紧迫任 务。

  四是对党内民主说得多做得少或干脆不作为不落实。光说不做、光许诺不兑现,现已成为一种通病。目前,党内民主问题已经出台了不少 条例、规定,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认识、新观点、新要求、新举措,可就是没有多少得到实际落实,这是很危险的。党内民主说多了而得不到执行,党员的民主权 利规定了而不能正常行使,后果将十分严重——它会败坏党的声誉,削弱党的权威,破坏党的规矩,久而久之就不再有人相信文件和条例上说的和规定的了,从而引 起信任危机和执行力危机。因此,必须有专门的、强有力的监督机构和机制,监督党内民主和党员民主权利的贯彻落实。

  从一定意义上说,实 践的品格高过理论的品格。列宁高度重视实践和行动的重要性,他曾说,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夸夸其谈、坐而论道是极为有害的,应该对写在纸面上的党内民主 狠抓落实,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推进党内民主。(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北京大学博导)

  来源:《同舟共进》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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