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 星期二
林权制度改革要走超越农业承包制之路
作者厉以宁              日期:2013-03-11               阅读:1276 次

  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厉以宁教授在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思考”的报告时表示,林权制度改革不能单纯地仿照农业承包制,必须走超越农业承包制之路。

   厉以宁表示,今年林权改革终于启动了,仿造1979年农业承包制的模式推行,这是改革中的一件大事。农业承包制关键是明确土地使用权及农作物所有权、经 营权、收益权、处置权,林权制度改革也如此。在林权制度改革中,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都应当清晰:集体林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的,使用权归农民,而 林木使用权是归农民。这些权利的清晰是林权改革的基础。这就是林业承包制仿照农业承包制搞的。现在已经过了二十年,搞林业承包制,不能单纯地仿照农业承包 制,必须超越农业承包制。

  厉以宁表示,林权制度改革距农业承包制改革已经30年了。必须汲取农业承包制的经验教训,走超越农业承包制之路。

   超越之一是:林地的承包制年限是70年。这同实行农业承包制时只有30年不大一样,因为承包制越长,越能使承包人安心,放手经营。而且,70年期限是指 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包括集体流转或其他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业使用权。为什么这么做呢?这是突出了作为承包者的农民的经营主 体地位。明确了承包人是谁,就是农民,他是经营主体。当初为什么没有搞林业承包?是怕乱砍滥伐。二是当时刚刚改革,农民心不定,因为政策说变就变,都是赶 快砍伐,砍了就是我的了,具有这样的想法。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农民对党的政策有了信心,知道党的政策不会变,而且70年以后究竟怎么做,还要根据情况 继续承包。所以,他们有了这样的想法,这是超越之一。

  超越之二是:分散到各户的农业承包制不利于农业规模经营,农业增产到一定程度就 停止了。林权制度改革在开始的时候就避免了这一缺陷。这具体反映在:明确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流转方式,其中,特别是入 股这种流转方式,是指承包方可以把林业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这能提高经营效益,有效解决单个农户分散经营中存在 的一些问题。此外,转包、出租、转让也能促进林业的规模化经营。

  超越之三是:农业承包制对金融的作用实际上是受限制的,林权制度改革 突破了这一限制。这具体反映于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允许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取得贷款。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仍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的林地,但未经抵押 权人同意,不得批准采伐,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如果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这样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把林地承包方的经济放活了,有利 于提高林地的经营效率,同时也可以防范金融风险。

  超越之四:农业承包制未触动城乡二元体制,林权制度改革时应当结合城乡二元体制改革 进行,或者说,包括山区、林区农村在内,所有农村都应当列入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范围。这一改革,不仅要解决集体农业林业承包土地的流转问题,而且要解决农 民宅基地的置换(即以宅基地换取城市住房、城市低保和城市户口)问题,以及和宅基地上房屋的产权界定问题。这项工作可以在城乡统筹试验区内先试先行,然后 总结经验再推广。(根据中国网直播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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