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 星期一
深化农村要素市场改革
作者党国英              日期:2013-04-28               阅读:1294 次

  多年来,农村经济改革向着市场化方向迈进,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因。从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两个方面看,要素市场的改革相对滞后于产品市场的改革。今后农村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继续深化农村要素市场的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和资本市场。

  农村要素市场改革受很多因素制约,有一定难度;改革速度不会太快,市场化程度也不可能太高,这些都应该心里有数。但是,和目前农村要素市场状况相比,需要改革的空间还很大;有的改革看起来难,其实还是认识问题没有解决,这一点也必须明确。

  1.深化农村劳动力市场改革

  深化农村劳动力市场改革至少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劳动力市场改革有利于加快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按目前我国农业的综合状况,农业经营规模水平要提升,种粮农户的平均耕作面积应该在50亩左右。如果这个目标达不到,新农村建设是空谈。达到这个目标,需要种粮农户不到3000万户。其余农户要转移到畜牧业、林业等大农业内部可能性很小,大部分只能转到非农领域。第二,劳动力市场改革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任何生产要素的流动越是自由,要素报酬的平均水平就越高,农村劳动力要素也是一样。劳动力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由种植业转移到其他农业领域,意味着劳动者的低收入台阶跃升到了高收入台阶。第三,劳动力市场改革有利于实现更健康的城市化。我国各地方政府有强烈的发展城市经济的冲动,这总体上看是好事。但是,新兴城区的人口容积率过小,是当前城市化的通病。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靠规划的科学化,二是要靠劳动力自由流动给城市政府形成一种压力。此外,因为劳动力市场的缺陷以及人口转移的障碍,致使我国一大部分已经是城市常住人口的所谓“农民工”及其家属不能真正在城市定居,而用做工收入不断在乡村建房或修房,建房后又基本不使用,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促进农村劳动要素的市场化,一个关键点是改革现行人口登记制度。人口登记制度改革要“以人为本”,着力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保障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利,为构造城乡统一的劳动市场提供条件。改革方案要体现社会公正、地方自主、高效运行和简化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早就有了设想,要将合法固定住所作为基本条件,确立户口迁移的依据,应该说是一种积极的改革思路。但直到现在,该方案还没有正式出台。把“合法固定住所”作为户籍迁移的依据,事实上还存在户籍迁移的门槛,但这个门槛是必要的。有的公民可能在一些大城市买不起或租用不起住房,而难以成为这些城市的居民。但是,任何一个公民只有居住在一个地方,才能在这个地方合法地履行公民的义务,享受公民的权利,政府部门也才能有效地为这个公民提供管理服务,所以,关于合法固定住所的规定是必要的。

  促进农村劳动力市场化还需要做好改善城市劳资关系,维护农民进城做工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如能认真落实,将有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由政府组织或资助对农民工的培训也是促进农村劳动要素市场化的有力举措,这方面我国政府已经做了不少工作,应予继续加大力度。

  2.促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

  改革开放之初,用家庭经营承包制替代传统集体经济制度,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这个功绩谁也不能抹杀。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还存在明显缺陷。一是政府对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尽合理,征用价格的确定由政府单方面决定,市场机制和农民的意愿都不能参与其中。二是承包权不稳定甚至不依法落实的情形带来耕地流转的困难,影响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这虽然不是全局性的严重问题,但也不能忽视。三是农村集体所有权在一些地方常常实际转变为村干部对土地的控制,助长了农村干部的贪占之风,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所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进步、稳定农村社会都有积极意义。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做好下面一些工作。

  第一,通过改革,国家给出一个更强烈的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信号,例如,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宣布农民土地承包权永远不再变化,承包权可以转让,可以抵押,可以继承,可以出售,当然也可以允许农民凭土地组织合作社。但土地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的规划,例如农民不能随便把土地卖给房地产商来盖房子。

  第二,土地关系的调节、处置实现社会化、法制化,村干部不再掌控土地,就像他们不能掌控农民家的锅碗瓢盆一样。有了土地纠纷,让农民找仲裁机构,或者找法院。村干部仅仅管农民授权的村庄公共事务。

  第三,还要理顺在土地方面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国家出于公共利益,可以按照规划征收农民的承包地,但要有两个前提;一是要定义“公共利益”,不能随便搞一个东西就说是为了公共利益,然后要农民交出土地;二是要有公平价格。价格要协商,要参考市场价格,要给农民让利。谈不拢,可以仲裁,也可以上法院。

  以上几条概括起来就是“放开产权,管住规划”。这两个方面互相制约,相得益彰。有国家规划存在,其实就有了产权的制约,例如,农民的生态林地不允许种庄稼,种庄稼的地不允许养鱼等等,其实就限制了农民的产权。有了产权的开放性,土地可以得到节约,国家规划也更容易操作。

  3.积极发育农村资本市场

  我国农村资本市场是一个特殊问题。总体上说,我国还是一个小农经济国家,不同的地方在于我国农业服务环节已经实现了较高程度的专业化。经营规模很小的农户很难在资本市场上实现直接融资,这决定了农民资本积累主要是三个渠道,一是自己积累资本,二是通过农村金融组织实现间接融资,三是政府投入。通过这些渠道,可以加快农村资本集中的速度,满足农民对资本的需求。所以,广义地说,农村资本市场市场问题包括了政府投资、金融机构融资和农民自身资本积累诸多方面。

  近两年,我国农村金融政策调整力度比较大。2007年银监会为落实上年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意见,颁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6项文件,这些文件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与退出、组织机构、公司治理及经营行为作出了规范。另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民间借贷条例》,意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这些金融政策的实际效果会不会很大,还有待观察。无论如何,这些政策的出台表明农村金融体制的坚冰已经开始打破,今后的改革有了一个好的基础。

  政府在农村的投资是满足农村对资本的需求的重要渠道。近几年,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发展的投入力度,有很大的成绩。“十五”期间,中央财政花钱约一万两千亿,“十一五”期间有可能突破二万亿。2008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发展方面的投入资金可能超过8000亿元。但这些资金能形成农村生产资本的比例并不高。投资出口比较多,影响投入效率。按我们的不完全检索,目前我国有近30个部委一级的机构掌握了数量不等的新农村建设资金,这些资金戴着一百多个“工程”或“计划”的帽子被分配到农村,资金的使用相当分散。这些缺陷也应通过深化改革逐步解决。

  目前我国农民每年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仅1000亿元左右,而投资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在8000亿元左右(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量有一定问题),有很大浪费。农村住房占地多,每户农民的人均住房面积比较大,房屋翻修周期短,空置率比较高,是当前的突出问题。表面上看,农民在资金分配上是非理性的,但这种非理性可能是农民对现行体制的理性反应,而所谓现行体制包括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等。要解决这个问题,也必须依靠深化改革。



  阅读:1294 次

版权所有 ©1995-2019 中共北京市委前线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