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大有文章可做
作者党国英              日期:2013-04-28               阅读:5023 次

 最近一个时期,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地方官员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的过度反应做了一些回应,提出了这方面工作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我认为,他们的意见值得社会各界充分重视。

  如何理解《决定》关于农村土地政策调整的基本原则?

  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保持不变,国家的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能碰,这两个方面没有放松。但《决定》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了新的解释,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是松的表现。总体上说,中央提出的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是一种结构性的政策调整,并不是整体上的松或紧。

  《决定》提出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16字原则”是解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难题的根本思路。今后,相关法律修改应依据这个思路来完成。对这个原则的理解,我以为用途管制应该是核心;离开了用途管制,产权明晰说不清楚。当然,在用途管制以外,产权明晰还有其他相对独立的意义。完整地理解“16字原则”需要对以下几点有深入认识:

  第一,应该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看做产权。讲明晰产权,就是要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做“实”,使农民拥有相对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对于没有承包到户的商业性集体建设用地,如果农民愿意并经过一定程序形成农民的决议,也应该通过股份制的办法使农民享有“按份共有”产权,并享有收益权。经农民同意,村集体才可以将商业性建设用地的地租收益用做集体公益性支出。

  第二,政府规划是界定土地产权的重要因素。从理论上说,产权明晰是相对的。完整的土地产权应该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两项基本权利。但在任何国家,土地的使用权会受到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所以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在国家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之间发生了分割。更广义地看,土地使用权还会受到地方政府或社区规划的制约。土地产权要明晰,各级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严格、稳定、规范,否则产权明晰就失去了意义。

  第三,强调产权明晰,必须承认土地的收益权,而收益权必须体现为交易的出价权。讲一个人拥有某项财产的产权,但在财产的交易中他却没有出价权,反而把出价权交给了不拥有产权的一方,那就谈不上产权明晰。这意味着,按照产权明晰的原则,今后在土地征用中不可以由国家单方面对土地定价。显然,这意味着国家的相关法律要作出重大修订,也意味着今后在集体建设用地转移权利以及耕地变建设用地的时候,利益分配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不可以嘴上说明晰产权,却实际上把最重要的出价权留在政府手中。

  为什么要坚持保护18亿亩耕地?

  人们对保护18亿亩耕地必要性的认识并不统一。但从技术潜力看,再经过20年的努力,用13亿亩比较好的农田产出一万三千亿斤乃至更多粮食来,满足今后人口增长的需要,不是太难的一件事情。考虑到其他因素,再多用一些土地来生产粮食也不是没有可能。但这不是反对保护18亿亩耕地的理由。

  保护耕地有两个重要理由。一是我们并不缺少建设用地资源;二是粮食生产不嫌耕地多。我国大部分大城市的人口密度不到4000人/平方公里;而且号称最少土地资源的东部地区的城市人口密度还小于中西部的平均水平。环渤海以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实际上都不缺建设用地。如果盘活农村村庄占地和现有建设用地,可供建设的土地更是几十年也用不完。而我国粮食生产一直采用投入密集型的生产方式,环境压力很大,使中国人为解决吃饭问题付出了很大的环境代价。所以,保护18亿亩地有充分的理由。但在以往体制下,保护耕地只有中央一方面的积极性;不仅地方政府希望在空间上扩大城市,连农民也加入了扩大占用建设用地队伍,因为农民把农村土地看成了“公地”。全国农户平均占用村庄土地1.2亩左右,利用水平很低。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赋予农民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权,这将使广大农民不再有“公地”意识,农民对土地利用的短期行为将发生极大改变。这意味着保护耕地除了有中央政府的积极性之外,又创造出了农民的积极性。过去多有学者的研究报告称,农民群众反对中央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如果单从统计数字看,的确是这样,我自己的调查也有同样的结果。但这是一种假象。农民希望“增人增地、减人减地”,是因为他们把耕地看成了“公地”。其实,不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城里人还是乡里人,面对公共财产,都有平均分配的要求。如果与农民深入讨论,就会发现,如果农民有了关于耕地的财产权意识,就决不会要求平均分配,也不会反对国家政策。

  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会不会在农村普遍出现“大农场”,并导致大量农民离开土地?

  我以为,如果地方政府不在“规模经营”这样的目标上去搞拔苗助长,这种事情不容易发生,我们不必过分忧虑。

  如果真正实行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16字原则”,不会有大量城市人到农村去“种庄稼”。真正立志搞农业的是少数。害怕的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若政府方面真正能做到“用途管制”,城市资本的投机便会大大消解。没有多少人会拿只能用来耕作的土地去搞投机。

  从经济规律上看,农民是否愿意把耕地转让或出租给城市资本,并不取决于城市资本家的意愿,而取决于农民放弃土地经营的机会成本,当这个机会成本小于他转换职业的预期收入时,农民可能转出土地;当机会成本大于预期收入时,他就不会转出土地。如果预期收入是城市工作的平均收入,那么,种粮农民的机会成本大约是经营50亩大田作物的收入。这个分析表明,农民不会盲目地放弃农业经营,土地不会随意地转到种粮大户手里。

  进一步分析,地方政府会不会普遍地用拔苗助长的办法推动农民搞规模经营?我看可能性不大。短期内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做这种事情,但很快会引起麻烦。中央政府必定会采取措施加以约束,地方政府就会有所收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研究员)



  阅读:5023 次

版权所有 ©1995-2019 中共北京市委前线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