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6日 星期三
从哲学的高度把握“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作者李崇富              日期:2013-02-28               阅读:4691 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是要准确理解和领会“和谐社会”这个概念。这次六中全会的《决定》是一个政治纲领性的文献,它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揭示和阐明了“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联系,为我们正确理解“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前提。

   根据辩证逻辑,一个概念的科学内涵应该从其历史联系和现实根据中获得规定。从思想史上看,古今中外的一些思想家都有过社会和谐的理想追求。例如,古希腊 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国老子的“小国寡民”,以及孔子及其儒家关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中和”主张,甚至还论及到“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 “大同”社会(《礼记·礼运》)。特别是在近代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和谐”就是他们主张的未来社会的代名词,并且还分别在《乌托邦》和《太阳城》等著作 中,进行过这方面的具体、生动的设想和描写。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最早发表的一篇论述社会改革文章的题目,就是“普遍和谐”。他指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是 不合理的,必将被“和谐的制度”所代替。而后,欧文在北美印第安纳州搞空想社会主义试验的公社名称,就叫作“新和谐”(newharmony)。据此,马 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把空想社会主义“提倡社会和谐”,看做是“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主张”。所有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和谐思想的渊 源。不过,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和谐的思想,只是深蕴于他们对未来社会的原则性的科学预见之中,诸如未来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是“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 国的飞跃”、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等等。

  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概念,是我们党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党的十六 届四中全会根据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根据现实社会实践的需要,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 大目标和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及其理论,是我们党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总结历史和现实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持、丰富和发展。它既吸取了我国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又与思想史上类似的思想观点具有本质的区别。这是因为,历史上 一些剥削阶级思想家政治家们的社会和谐思想,都旨在调和社会矛盾,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秩序,他们至多是借以提倡社会改良。与此根本不同的是,我们党提出的 “社会和谐”或“和谐社会”概念,既是对传统文化精华的一种继承和扬弃,同时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

  从“和谐社会”概念提 出的现实根据看,这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的理论结晶,更是立足现实、着眼长远,而用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其他实际问题的一 种总目标、总思路、总战略,因而具有现实的针对性,是对社会现实认识的深化。以往人们普遍认为,一个完整的社会基本上被划分为经济、政治和文化等三个层 面。这次,我们党提出了“四位一体”的理论,即把社会划分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四个层面;而这个“社会”层面,既与其他三个层面相平行,但又与社会 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由此,我们党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和基本要求,这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 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大量的社会矛盾都因其特有的性质而处在平和的、可化解的状态。所以,从哲学的高度看,“和 谐”是事物矛盾的、而且是非对抗性矛盾的一种平衡状态,即这类矛盾着的对立面的统一,是矛盾的同一性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有序状态。事物的矛盾法则要求我们, 应当在同一中把握对立、在对立中把握同一;矛盾的同一性与矛盾的斗争性,是相比较而存在、相辅而相成的。因此,在事物间的和谐关系中,尽管矛盾的同一性占 主导地位,但是并不能排斥矛盾,不能排斥与其同一性相联系的对立和斗争。只有通过一定形式的对立和斗争,不断地解决或化解矛盾,才能达到和谐状态。在社会 历史领域,“社会和谐”或者“和谐社会”,则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人们在根本利益一致的条件下,也就是在阶级矛盾已经或趋于消失、社会矛盾丧失 对抗性的情况下的一种稳定的、有序的、良性的社会状态。社会和谐需要社会稳定,但稳定不等于和谐;同样,社会和谐需要社会有序,但有序也不等于和谐;只有 良性的社会稳定和有序,才是社会和谐。这种社会状态,首先是指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平等、友爱和合作的社会关系;同时,也表现为人与自然之间密切的、良性的、 相互的依存关系。故而可以认为,构建“社会和谐”或“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本质属性。

  很显然,这种和谐社会的构建 是要有实际前提和现实根据的。首先是要有比较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以生产出较为丰富和多样的生活资料,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是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和现实前提。其次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有社会制度的保障,即要有一个平等占有社会财富、人人劳动、共享劳动成果的社会制度, 才有真正的社会和谐。再次,还要有正确的政策环境,具体地协调人们之间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以便把构建和谐社会变为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所有这些,都是构 建和谐社会的客观的条件和现实基础,同时也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客观的条件和现实基础。“社会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都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制度下人 的两种发展状态。不过,前者是指人发展的关系状态,后者则是指人发展的个体状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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