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6日 星期三
应当高度警惕精英群体之间的利益结盟
作者吴忠民              日期:2013-03-05               阅读:3974 次

   现在,精英群体之间进行利益结盟、联手侵占公众利益的现象有着越演越烈的迹象,必须引 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防范。据《人民网》2004年11月21日报道,最高检察院的统计表明:中国目前约有4000名外逃贪官,其中绝大部分已经将其财产转 移出国,有分析说财产额超过500亿人民币。另据《工人日报》2004年10月31日报道,绍兴一家净资产价值3000多万、年上缴利税上千万元的国有和 集体合资的热电厂在转制过程中,竟以48万元的价格被卖给了少数干部和企业经营者。

  应当承认,无论是从效率的角度还是从公正的角度来 看,精英阶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均是不可缺少的。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以及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需要有一个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精英阶层来进行日常事务的管 理、长远规划的设计以及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精英阶层还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这样一种状况,只要遵循机会平等的公正规则亦即“成就的原则”,位置较低的阶层成 员通过努力也可以跻身于该阶层。

  与传统社会很不相同的是,在现代社会,精英阶层中的各个精英群体之间的边界不仅是开放的,而且同时又 是清晰的。这种情况是由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的特点所决定的。现代社会的职业分化程度越来越高,专业职责越来越明确,因而精英群体之间的边界也越来越清晰, 而复杂的职业分化以及精英群体之间的种种边界是靠种种规则和制度予以支撑和保证的。现代社会中各个精英群体之间边界的这种状况既保证了一个社会的效率,同 时也有效地防止位置较高的精英群体之间的利益互换以及血缘裙带关系的蔓延,从而在一个重要的方面保证了社会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防范某个或某些 位置较高的阶层对于公众利益的侵害。

  一旦处在较高社会位置的精英群体成员之间的界限出现模糊的情形,不同的精英群体成员之间进行利益 联盟,那就往往会意味着公众的利益受到处在较高社会位置的阶层亦即一些特殊群体利益利益的侵占。就此而言,社会的公共管理领域是最容易受到侵害而且主要是 来自公共管理阶层的政治精英群体成员和“财富”阶层的经济精英群体成员侵害的部位。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共管理领域的外在表现是对公共物品的生产和分配。本 来,政治精英群体和经济精英群体有着各自不同的、严格的职业分工。政治精英群体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公共物品的管理以及相应规则的制定,负责公共服务的提供, 以确保公共物品、公共服务对于全部社会成员效用的完整性和最大化,而经济精英群体则主要是从事生产和经营。但是必须看到,这两个精英群体均有着自身程度不 同的利益冲动。如果政治精英群体中的某些成员和经济精英群体中的某些都跨过特有的职业或行业边界,进行利益联盟,那么就会不可避免地形成这样一种情形:一 方面,政治精英群体成员借助公共资源的优势,以种种“寻租”的方式来扩张本群体以及“自己人”利益的局面;另一方面,形成经济精英群体成员通过非市场化 的、非竞争的方式使本群体的资产迅速增值的局面。这两种局面共同组成“金钱政治”的情势。这种现象一方面使原本是负责公共管理的政治精英群体失去了“公 共”性,另一方面也使经济精英群体失去了真正的“市场”性。这种“金钱政治”情势的严重程度是同这两个精英群体成员之间边界的模糊程度或者说是利益联盟程 度呈正相关性的。

  在中国现阶段,精英群体的利益联盟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这一情形至少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一方 面,政治精英群体所拥有的权力过大,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因而对于其自身的利益冲动无法予以有效的阻止,对于其权力向经济领域的延伸无法予以有效的阻 止。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规则尚未系统地建立起来,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所以经济精英群体的发展过程难以“循规蹈矩”的推进,其发展前景和发展 预期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不确定性,进而使得经济精英群体需要在政治精英群体那里寻求保护和靠山。这样,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政治精英群体和经济精英群体之 间就难以避免地开始形成利益联盟。近年来出现的远华走私大案、成克杰案、胡长清案等等均印证了这一点。

  中国社会中政治精英群体中的某 些成员和经济精英群体中的某些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盟大致有这样几种具体的类型:第一,项目指定型。在公共权力能够予以决定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经济项目安排时, 某些官员违反平等竞标的原则,有目的地确定特定的人,并程度不同的压低承担承包条件,比如将土地低价甚至是“零成本”的批出。如是,政治精英群体的某些成 员便同经济精英群体的某些成员形成了交易,各自从中分获利益。第二,违规保护型。经济精英群体中的某些成员在其经济获利出现明显的违规现象时,政治精英群 体中的一些人通过公共权力(行政的或司法的权力)为之提供保护,两者形成交易,即:一方获取非法利润,另一方则收取“保护费”(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 灾”)。第三,政策倾斜型。在制定一些政策或制度时,政治精英群体中的某些实权人物,不是站在公众的立场上,而是站在有利于某些经济精英群体的立场上,排 斥其他相关的人参与,使制定出来的政策或制度有利于经济精英群体中的某些成员却有损于公众的利益,从而最终形成政治精英群体中某些成员和经济精英群体中某 些成员两者之间的交易,分别获得“租金”收益和经济利润。政治精英群体成员和经济精英群体成员两者利益联盟所产生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第一,它直接损害了 公众的利益。这一现象必定会促成大量腐败现象出现,使原本应当为公众服务的公共权力处在萎缩的状态,使原本应当用于改善民生的公共资源被程度不同地被诸多 的强势群体联手侵占。第二,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规则。这一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市场经济所应遵循的机会平等以及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基本规则,扭曲了市场经济体 制,造成市场的畸形发展。第三,造成一个畸形的社会阶层结构的。这种作法的结果,必定会形成某些阶层的获益是建立在另一方阶层受损的基础之上的现象,使精 英阶层同广大民众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矛盾越来越明显,阻碍着一个庞大的中等收入人群的形成,社会阶层之间互惠互利的局面难以出现。凡此种种,使得全面建 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的目标无法实现,使得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执政的合法性、执政的能力和执政的信誉受到严重的损害,甚至使得中国 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也将成为不可能之事。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现阶段,同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社会阶层结构 正在形成之中,因而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就更为突出。一旦在政治精英群体成员和经济精英群体成员两者利益联盟背景之下,难免会出现“赢者通吃”的情形,形成某 种较为固定的畸形的社会阶层结构,则予以矫正的难度无疑会增大,中国社会为此所付出的成本无疑会更高。整个社会将会出现严重的社会不公现象直至引发严重的 社会冲突。俄罗斯在这方面的教训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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