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黄禹锡事件”折射科研伦理
作者孙春晨              日期:2013-04-11               阅读:4526 次

 近几个月来,各方媒体竟相热炒“黄禹锡事件”。随着韩国首尔大学调查委员会1月10日“黄禹锡造假事件”最终调查结果的公布,这一事件的真相亦暴露在公众面前。调查结果证实:黄禹锡及其研究小组除成功培育出全球首条克隆狗外,其余科研成果均系造假。可以确定的是,黄禹锡并未利用患者体细胞克隆出匹配的胚胎干细胞系,没有任何证据可证实黄禹锡及其科研小组曾获得成功。而且,黄禹锡在美国《科学》杂志上发表的两篇关于胚胎干细胞系克隆技术的论文确属伪造。岁末年初,被誉为“克隆之父”和“民族英雄”的韩国“最高科学家”黄禹锡从“神坛”上跌落下来,并深陷科技伦理的风暴之中。

  黄禹锡造假不是孤立的事件,仅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看,就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使得黄禹锡造假亦有多层面的生存土壤。

  一是韩国现代社会急功近利伦理文化的影响。韩国人有着极强的民族自尊心,希望自己的民族能够立于世界优秀民族之林。韩国公众这种普遍的文化心态,一方面表明了韩国人的爱国主义精神,极强的民族自尊心为韩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经济腾飞作出了贡献;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韩国人急功近利的做事风格。韩国人的急躁性格举世闻名,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性急”成为韩国人的显著特点,虽然“性急”能够提高速度与效率,但也容易产生急功近利的浮躁心理。有人形象地将韩国社会“性急”的文化特征概括为“快!快!”文化。黄禹锡虽然是一名科学家,但身处于这样的社会文化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强烈的熏陶和感染,在从事其科学研究事业时,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急功近利的价值观,急于在人类胚胎干细胞领域的研究中成为世界第一的雄心,使得他为了让自己的科研成果更快地获得国际认可而铤而走险。

  二是道德形象的重压。黄禹锡身上笼罩着太多的道德光环,他是“克隆之父”、是“民族英雄”、是韩国首位“最高科学家”称号获得者。对一个科学家来说,拥有如此高的赞誉和称号,既是对他曾经取得过的科研成就的肯定,同时,也就社会公众树立了一个高尚的道德典范,他是韩国公众眼里完美的道德榜样。黄禹锡作为一个科学家被其民族寄予了太大、太高的期望,以至于他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在如此耀眼的道德光环包围下,黄禹锡不得不给自己的科学研究事业施加更多的压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无论他是否愿意,他都要被这些荣誉推着向前走。为了不让政府和公众失望,最好是能够跑步前进,绝不可能就此停顿。于是,黄禹锡被道德的光环照得心慌意乱,承受着超负荷的“道德之重”。据报道,去年11月,韩国MBC电视台招牌时事节目“PD手册”栏目向黄禹锡的研究提出疑问,同时指责黄禹锡在实验中进行卵子买卖违背伦理和道德。这给韩国社会带来一阵狂风。韩国主流舆论主张不应该以“道德”问题抹杀“世界性研究成果”。MBC电视台网站的观众留言版上出现了“发起拒看运动,直到电视台关门为止”、“根据《国家安全法》惩处‘PD手册’摄制人员”、“如果黄禹锡教授不能获得诺贝尔奖,责任全部在于MBC”等激烈言论。有近80%的韩国国民认为,“即使存在购买卵子和女研究员捐赠行为,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科学研究行为。”大多数韩国观众认为,MBC电视台不仅必须承认以不光彩的方式报道关乎国家未来的重大问题,而且还要承担造成国家利益严重受损的责任。11月26日晚,一些愤怒的观众还自发地聚集在韩国首都首尔MBC电视台总部前秉烛示威,要求该台正式道歉、停播“PD手册”。11月28日,原来给MBC提供广告业务的12个客户全部取消了广告业务。由此可见,即使是在造假事件初见端倪的情况下,韩国公众依然给予黄禹锡以巨大的精神支持,他们不相信自己心目中的道德榜样会做出违背伦理和道德的事情。可以想见,在黄禹锡事业顺利的时候,韩国公众对这个民族的道德榜样所寄予的希望是多么的深厚。而这样的公众期待越是强烈,黄禹锡所背负的道德压力也就越重,他就越不能停止继续研究的脚步,即便是造假,也要维护自己近乎神圣的道德形象。

  三是科学研究中伦理监督的缺失。人们也许会说,黄禹锡惊动世界的造假丑闻是其本人利欲熏心的结果,但事情远不是这样的简单。在黄禹锡事件背后,还有科学研究中伦理监督缺失的问题。对黄禹锡所进行的胚胎干细胞研究,韩国政界、经济界以及新闻媒体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但这样的支持是缺少伦理审查和监督的。从政治目的来看,卢武铉政府出于担忧自身支持率下降的考虑,大肆宣传黄禹锡的研究成果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效用。在经济界,对于那些渴于寻求新的发财之路的韩国金融家来说,投资于新的“生命科学产业”,是继IT产业以后的第二次跳跃性尝试,支持和追捧黄禹锡,给自己寻找新的发展机遇。新闻媒体在报道黄禹锡的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时,也不进行相应的调查和验证,更不要说伦理监督了。因此,黄禹锡造假丑闻,从行为主体上看,是他个人的问题,但韩国政界、经济界以及新闻媒体的一系列非理性举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一片狂热的叫好声中,韩国也有冷静的理性之声,如MBC电视台“PD手册”栏目对黄禹锡研究活动中违背伦理和道德的揭露,但就是这样微弱的理性声音,也曾一度遭到了韩国公众的打压。在一个缺少伦理监督的社会环境中,如果科学家不能严格自律,在巨大的利益和荣誉面前,科研活动中的造假行为就难以避免。

  四是职业操守的淡漠。科学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们也是人,有着和普通人一样的愿望和弱点。追求事业的成功本没有错,但获得成功的手段必须符合伦理和道德的要求。有报道说,黄禹锡信奉“成功就是一切”的价值取向。为了取得事业的成功,他拼命工作,将大多数精力、时间都花在实验室里。这种强烈的建功立业的人生价值观,在给他带来鲜花和荣誉时候,也使他最终步入“为成功不择手段”的弯路。但是,黄禹锡没有遵循从事科学事业的职业操守,没有意识到自己所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早在1948年世界科学工作者联合会通过的《科学家宪章》中,对科学家个人和集团应担负的权利和责任就有了明确规定。由于对科学做有益的或有害的应用,其造成的后果是十分重大的,因此,科学家这一职业,除了要承担一般人的普通义务之外,还负有特殊的、比一般人更大的社会责任。这就需要科学家具备更高的道德素质,给自己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以诚实的职业精神对待所从事的研究工作。那种认为只要目的正当,就可以忽视手段的正当性乃至不择手段的观念和做法,不仅仅会给科学家自身带来道德危机,而且还会给社会带来潜在的灾难。黄禹锡事件为所有科学家敲响了职业操守的警钟。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科学还承担着振兴国家经济、振奋民族精神的重任。由于科学具有如此重大的意义,政府和公众对科学的热情空前高涨,很容易无限放大科学的作用,甚至认为科学无所不能,导致科学至上观念的盛行。尤其是对那些有可能在国际上取得突破和领先的学科领域,政府和有关企业对其研究的支持力度就更大。黄禹锡事件的发生,与这样的科学至上思潮是分不开的。如果这种科学至上思潮与民粹主义结合起来,以为有了“赛先生”就可以强国富民,那么,那些号称代表公众意志的科学研究活动就更具有了合法性。在这样的社会思潮和公众意志面前,一些科学家就可能头脑发胀,他们会认为自己是在为公众做好事,既然目的是正确的,手段就显得微不足道。然而,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造福于人类,也可以给人类带来灾难。为了使科学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的利益,在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的运用中,必须接受科技伦理的考量。

  “伦理与科学是驱动人类文明前进的两个车轮。”这是黄禹锡在2005年11月24日辞去“国际干细胞研究中心”主席职务时的反省之辞。黄禹锡的醒悟虽然迟了些,但却道出了科学与伦理的密切关系。科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但并非唯一的因素。当人类在为“赛先生”巨大的技术力量而沾沾自喜的时候,切不可忘记“赛先生”自身固有的弊端,它不能满足人类所需要的一切,而且科技成果的不适当运用,还潜存着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因素,这就需要用科技伦理予以规范。科技伦理要求政府对科学研究事业制定伦理准则,建立指导科学研究的伦理委员会,从制度层面上处理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关系,规范科学家的科研行为。中国科技部、卫生部2004年制定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规定:“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应成立包括生物学、医学、法律或社会学等有关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及科学性进行综合审查、咨询与监督”;科技伦理要求科学家严格自律,遵守科研职业道德。科学研究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事业,科研活动要真正做到符合伦理和道德,根源仍在于科研人员自身。1964年出台的《赫尔辛基宣言》为科学家的科学实验确立了伦理规范,比如“研究方案必须有关于伦理方面的考虑的说明”;“作者和出版商都要承担伦理责任。在发表研究结果时,研究者有责任保证结果的准确性”等等。

  如果发生了学术造假,应该怎么办?韩国对“黄禹锡事件”的最终处理方案值得借鉴。据相关报道,在黄禹锡自己辞去了首尔大学教授职务并向国民道歉以后,韩国政府出台了“黄禹锡事件综合对策”,宣布取消黄禹锡韩国“最高科学家”称号,免去他担任的一切公职。要求监察院对政府向黄禹锡提供研究资金等支持机制进行监察,并责成保健福祉部对黄禹锡研究中涉及伦理道德部分的问题进行调查。政府还声明,黄禹锡造假事件不会影响政府对生命科学研究的支持。政府将于今年上半年出台“干细胞研究综合推进计划”;对提供试验用卵子的机制加以完善;同科学界一起确立与国际接轨的研究伦理观念和研究成果验证机制;修改《生命伦理法》等相关法律,将国际科研伦理原则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与人类相关的科学研究的安全进行。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为了遏止中国的学术造假泛滥的现象,除了加强科技伦理建设、完善科研管理的机制、培育科研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之外,还应该像韩国处理“黄禹锡事件”那样,一旦发现学术造假,严惩不怠。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伦理学会副秘书长。)

  (文章来源:中国应用伦理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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