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穷人经济伦理问题
作者孙春晨              日期:2013-04-11               阅读:4277 次

 [摘要] 穷人和贫富差别现象的出现,本质上反映了一个社会利益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研究穷人的经济学,不能忽视穷人的经济伦理问题。穷人经济伦理的价值原则由针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应得公正原则与针对穷人和弱势人群的补偿性公正原则构成。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补偿性公正原则,实现相对的分配公正,对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穷人 贫富差别 补偿性公正原则 分配公正

  一 经济伦理学应关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穷人”境遇

  2005在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回答记者有关“三农”问题的提问时,说了这样两段话:一是“我想起了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的一句话。他说,世界上大多数人是贫穷的,所以如果我们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也就懂得许多真正重要的经济学原理。”二是“世界上大多数穷人以农业为生。因而,如果我们懂得了农业,也就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温家宝总理借助舒尔茨有关“穷人的经济学”原理所讲的一番话,可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一个社会中,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不能仅仅关注富人,而应当更加关注穷人;第二,政府引导人民找到致富的道路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政府更要关心穷人怎样才能脱贫的问题;第三,在当今的中国,穷人主要是农民,依靠农业为生,解决好农业的问题,就能最大限度地解决穷人脱贫的问题;第四,贫困是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只有消除贫困,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整体构建。

  当年舒尔茨面对的一些经济困扰,在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依然存在,甚至比舒尔茨当年看到的情形更为复杂。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在经历了过去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绝对贫困年代之后,走向了追求富裕的改革和发展之路。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得我国的物质财富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的改善。但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贫富差别有不断加大的趋势,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穷人数量相当大。

  国际上确定贫困线的方法主要有四种:恩格尔系数法、数学模型法、基本需求法和比例法,但每一种方法都有其优势和不足。通行的做法是以社会平均收入的1/2为界。世界银行根据33个发展中国家贫困状况的研究结果,提出了人均每天1美元的贫困标准(1985年购买力平价不变价格),这一标准目前已成为国际贫困标准。但在我国,对于穷人和扶贫对象的界定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关部门考虑采用比例法,即把10%左右的最低收入人口作为扶贫对象,大体的情况是:(1)10%左右最低收入的农村人口。根据国家扶贫部门的逐户建档立卡统计,这部分人口为10699万人;(2)城市贫困人口。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城市贫困标准,也还没有一个官方的规模数据。综合不同渠道的统计和研究者的分析,3000万左右的规模比较接近实际。加上近1.2亿从农村流动到城市的农民工贫困发生率为15%,贫困人口约为2000万,城市贫困人口规模大约在5000万左右。(3)综合发展水平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1/3的片区、县,这些区域也属于扶贫对象。[1]

  与穷人数量巨大的现实相联系的是,目前我国贫富差别的加大。如果按照全世界公认的衡量贫富差别是否适度的“基尼系数”来评价,我国的贫富差别已超过了0.4的警戒线。这样的贫富差别不仅会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而且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的时候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和混乱。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但是,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专注于量的增长而忽视甚至无视质的改善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发展“量的增长信条在宏观经济和社会层面上是根深蒂固的,因为它最终意味着较高的货币收入。尽管这种增长违背了伦理学的主要原则,但仍为社会所一致认可。”与此相对,“伦理学观点认为,决策人付诸行动时,必须使这种行动的(可预见的 )结果不仅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而且同环境、社会和国际是相和谐的,必须就其行动的结果向后代人负责。” [2] 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P?托达罗(Michael P.Todaro)提出了一种新的经济发展观,他指出,“发展必须被视为是一个既包括经济增长、缩小不平等和根除贫困,又包括社会结构、国民观念和国家制度等这些主要变化的多元过程。” [3] 因此,经济发展既要重视量的增加,更要重视质的增长,而且质的增长“要求个人和集体决策人彻底改变其行为,必须使行为同时符合经济性目标和环境、社会和国际和谐性目标。” [4]

  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则是到2020年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这里面就包含了解决穷人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体现了和谐社会构建中经济发展的伦理要求。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J.K.Galbraith)所言:“在好社会里,所有的公民必须享有个人自由、基本的生活水准、种族和民族平等以及过有价值生活的机会。” [5]生活在和谐社会的人们,“谁也不得被排斥在外,丧失收入,沦入挨饿、无家可归、有病无处医或一贫如洗的地步。” [6] 如果一个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太穷,穷到没有尊严、穷到难以维持基本生存甚至穷到绝望的程度,那么,构建和谐社会就只能成为梦想而失去其伦理上的支持。

  研究穷人的经济学,自然不能忽视研究穷人的经济伦理问题。无论是穷人数量的巨大还是贫富差别的加大,从本质上说,都反映了一个社会利益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本质。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等,其中经济利益是实现其他利益的基础。这里讨论的穷人经济伦理主要涉及的是经济利益和经济权利,对穷人来说,能够获得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合理经济利益和经济权利是第一位的。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动因,而利益差别则是社会矛盾产生的基础。和谐的社会并非是不存在任何矛盾或利益冲突的社会,但一定是重大矛盾能够得到有效化解、各种利益关系比较协调的社会。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经济伦理学能够成立的一个根本前提,研究利益关系中体现和反映出的伦理关系,探讨处理和规范这些伦理关系的伦理准则是经济伦理学的任务。当收入不公、利益分配不合理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共识,社会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已经严重影响了一部分人的生存和发展这一基本人权的实现,并将阻碍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时,研究穷人经济伦理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就显而易见。

  二 “穷人”经济伦理的价值原则

  我国是从一个非常平均化的社会开始进行经济改革的。平均化的社会不是一个公正的社会,虽然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穷人和贫富差别现象,但构建和谐社会并不是要追求所有人的收入均等。因为“收入均等既不符合人性,也不符合现代经济体制的特点和刺激原则。”[7] 从伦理与经济的关系上看,所有人的收入均等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伦理原则。那么,解决穷人的经济伦理问题应该坚持什么样的价值原则呢?

  公正(正义)是经济伦理的基本价值原则之一。关于公正的内涵,尽管有各种不同的说法,但在一般意义上,公正通常被表述为“应得”。米尔恩(A.J.M.Milne)认为,“公正如果表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种基本的形式,那么它在任何社会共同体中都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道德原则。它要求每一个成员依其成员的身份,给予伙伴成员们应得的东西,并从他们那里获得他应得的东西。”而且,“不论一个社会共同体特定的文化和价值如何,有一种东西是每个都应该得到和给予的成员,这就是公平对待。” [8] “应得”意义上的公正原则要求:“对于在所有相关的方面都相同的情况,必须同样对待;对于在相关的方面不相同的情况,则必须不同地对待,而且这种不同对待应对应于相关的不同。” [9] 这些论述大致表达了应得公正原则的主要内涵。米尔恩对公正的理解是与自由和权利这些基本的价值概念联系在一起的,与平等、关怀、慈善等价值观念相比具有优先性。但是,应得公正原则对于先天有利的人和天赋上占优势者来说,其伦理价值能够得到充分和完美的实现;对那些先天不利的人和天赋上较差者来说,应得公正原则就无法有效地保障他们能够获得有尊严的生活状态。因此,应得的公正并不能代替平等、关怀、慈善等价值观念,在对待穷人和贫富差别问题上,有必要提出补偿性公正原则对应得公正原则予以补充。

  罗尔斯(J.Rawls)正义理论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内容是差别原则。差别原则强调,如果存在着社会经济的不平等,那么,这样的不平等必须能够促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也就是说,差别原则允许有不平等(即贫富差距),但又必须限制不平等,使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要使穷人苦不堪言的生活境遇向好的方向转化,就应该给他们以补偿,从而达到公平的正义。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表达的思想中,可以提炼出针对穷人经济伦理问题的补偿性公正原则。

  补偿性公正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 [10] 罗尔斯承认,提出补偿原则并不是要把它作为正义的唯一标准,或者作为社会运行的唯一目标。他试图在坚决维护个人自由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差别原则”进而确立补偿性公正原则,尽量限制社会不平等,使社会中处境最差者的经济利益得到维护,生活状况得到一定改善。所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优先保证“自由权利”和“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另一方面提出对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以求达到一种更为“实质性”的平等。差别原则基础上的补偿性公正原则也许不能实现完全的“实质性”平等,但是,这一原则所希望达到的“博爱”伦理目标值得穷人期待。

  人的自然才能和天赋存在着差异,这种不平等是无法消除的事实。但是,较有利的人生出发点和较高的天赋并非某一个人应得的,这里面存在着诸多偶然的因素。因此,“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社会结构可以如此安排,用这些偶然因素来为最不利者谋利。” [11] 这是罗尔斯支持差别原则和补偿性公正原则的最主要理由,也是引起最多争议的一个论证。在罗尔斯看来,天赋才能的分配本身是不能用是否公正来评价的,人们由于天赋的不同而带来的社会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现象。然而,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如何处理这个现象,就是一个很重要的伦理问题。罗尔斯否认存在中立的社会制度,因为每种制度都隐含了一种伦理态度,都有其存在的伦理基础。差别原则和补偿性公正原则就是期望通过社会的政治制度的努力,消除因为人们的天赋差异而发生的不平等。

  从社会成员的相互交往关系和社会改进政策上考虑,如果一个社会改善了穷人和弱势人群的生活状况和发展前景,那么,这种由于自然才能和天赋的不同而导致的不平等,对弱势人群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假如不让在自然才能和天赋上的幸运者获得其应得的东西,自然才能和天赋上的不幸者的生活状况,可能会比当前的处境更差。同时,在社会共同体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人群亦不应抱怨遵循差别原则和补偿原则来帮助穷人和弱势人群的做法,因为他们的自然优势本身已经就是一种先天的补偿。差别原则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的互惠关系,富人和穷人都生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彼此的合作对各自权利的获得和发展都是重要的。

  应得公正原则和补偿性公正原则都是解决“穷人”经济伦理问题所要坚持的价值原则。应得的公正原则是针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一般原则,而补偿性公正原则是针对穷人和弱势人群的特殊补充原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将应得公正原则和补偿性公正原则结合起来处理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我国目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比较深刻的现实而言,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补偿性公正原则,是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必须做的事情,而能否实现相对的分配公正是关键的因素。

  三 实现有利于“穷人”的分配公正

  任何国家都存在富人和穷人,任何社会都存在贫富差别,但承认这样的事实,绝不等于可以放任这样的社会现象肆意发生,使得穷人越来越多,贫富差别越拉越大。落实补偿性公正原则,减少贫困人口、改善穷人的生活现状以及缩小贫富差别,需要从利益分配问题上着手,在分配中体现公正的价值要求。

  穷人生活状况的改善,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斯密(Adam Smith)对有利于社会下层的分配公正予以支持。“下层阶级生活状况的改善,是对社会有利呢,或是对社会不利呢?一看就知道,这问题的答案极为明显。……社会最大部分成员境遇的改善,决不能视为对社会全体不利。有大部分成员陷于贫困悲惨状态的社会,决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 [12] 近代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lfred Marshall)认为,社会财富分配上的不公正是经济体制中的一个严重缺陷,人类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组织应该关心那些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群。“在不伤害人们自由创造精神与原动力,从而不会大大妨碍国民收入增长的前提下,对这种不均的任何减少,显然是对社会有利的。虽然通过计算提醒我们,要把所有收入都提高到现有特别富裕的手艺人家庭已达到的水平之上,是不可能的,但是那些低于这一水平的收入应该有所提高,即使在某种程度上要以降低此水平以上的人的收入为代价,也的确是值得想望的。” [13] 斯密和马歇尔都认为,改善社会下层穷人的生活状况对整个社会是有好处的,他们希望通过分配的公正,使得穷人在利益上得到实惠。

  有利于穷人的分配公正需要进行社会财富的转移。福利经济学家庇古(A.C.Pigou)认为,经济福利在很大程度上受国民收入的数量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间分配方式的影响。提高穷人所获得的实际收入的绝对份额,一般说来将增加经济福利。为实现分配结果的公平,必须将国民收入从富人手中向穷人那里转移。这种转移是最重要的,它代表着分配向着有利于穷人的一方的改善。[14] 庇古将分配的公正,尤其是有利于穷人生活改善的分配与整个社会的福利结合起来讨论,出于对穷人利益关怀的伦理考虑,明确地表明了将国民收入从富人手中向穷人那里转移的价值立场和伦理态度。德沃金(R.Dworkin)反对形式上的平等,主张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个人以更多的保护,在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的时候,要照顾社会上处境最不利者。他认为,“经济功利主义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把贫穷当作效益的手段而使之永存,”[15] 而一个社会在追求财富最大化的过程中应有助于使所有人受益,“分配应使任何一个种族或人种集团并不比其他集团更差。”[16] 为了减少不平等,德沃金支持对弱势群体采取的优待“补偿行动”, 他认为对穷人的补偿措施并不违反“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没有侵犯公民作为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同等对待的权利。

  坚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科学发展观。从一般意义说,经济发展的效率得到了提高,社会分配不公的状况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进。一块蛋糕做大后,一般情况下,每个人分得的部分就会大一些。但是,效率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公正的实现,如果一块蛋糕做大以后,以原来的分配方式进行分割,假定原来的分配方式是公正的,那么,对这块增大了的蛋糕的分配就是公正的;假定原来的分配方式本身就不公正,那么,以原来的方式分配这块增大了的蛋糕,就可能会引发更大的不公正,从而增加甚至激化社会矛盾。这里的关键是分配方式是否体现了公正。从经济伦理的角度看效率,如果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得到相对公平的对待,那么,在一个心情舒畅、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下,个人的积极性就会得到充分的激励,从而发挥出更大的创造性,这将有力地推进经济效率的提高。随着效率问题的相对解决,公正问题迟早会成为主要矛盾方面,成为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20多年前,我国的经济改革刚刚起步,面对贫穷落后的经济状况,在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中,效率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必须贯彻效率优先的原则。这就要求把发展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凡是有助于发展生产力的都要鼓励,以便尽可能多地增加生产的总量,虽然这样做会拉开社会的相对贫富差距。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当时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口号,强调优先发展经济,解决社会发展的效率问题。在这个思路下,一些地方片面追求GDP增长,忽视了环境保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等问题,致使社会贫富差距逐步扩大,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生活环境不断恶化。现在来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战略有其历史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局限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贫富差别加大的社会问题,我国提出“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要把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全社会形成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价值观念。把效率与公平结合起来,使每个公民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进一步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从对效率与公平关系上的不同表述中,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迹象,这就是公平的重要性被不断强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效率就不重要,而是强调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公平问题应放出一个突出的位置上。这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暴露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的必然选择,为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消除贫困、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在全社会形成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和谐社会氛围,把效率与公平结合起来,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逐步形成每个公民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可充分发挥自身潜力的公正的社会环境,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长远要求。

  参考文献

  [1]《缩小发展差距 促进社会和谐——访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王国良》,《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年第3期

  [2] [4] [美]乔治·恩德勒等主编:《经济伦理学大辞典》,李兆雄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66页,567页。

  [3] [美]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第6版,黄卫平等译,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15页。

  [5] [6] [7] [美]加尔布雷思:《好社会:人道的记事本》,胡利平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3页,21页,49页。

  [8] [9] [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58页,59页。

  [10] [11]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95—96页,96—97页。

  [12] [英]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72页。

  [13] [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朱志泰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64—365页。

  [14] 乔洪武:《正谊谋利》,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50页。

  [15] [16]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5页,127页。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该文发表于《道德与文明》2007年第六期

  (来源:中国应用伦理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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