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论经济与伦理的相关性
作者孙春晨              日期:2013-04-11               阅读:4196 次

 [摘要] “斯密问题”本质上反映的是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关系问题,它揭示了存在于经济生活中的利益关系矛盾和伦理冲突。经济与伦理的相关性表现在:经济学与伦理学在知识传统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经济因素和伦理因素相互影响、经济学自身具有伦理性特征、经济学和伦理学在方法论上可以相互借鉴等方面。作为应用伦理学重要领域的经济伦理学,是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客观存在的必然联系的产物。

  [关键词] 经济 伦理 经济学 伦理学 相关性

  在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是否存在着客观的、逻辑的联系?这是经济伦理学需要弄清楚的最根本的问题。只有在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存在着客观的、逻辑的联系这一前提下,讨论经济伦理问题才成为可能,因为经济伦理的所有问题,都是建立在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具有相关性基础之上的。同时,对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关系的讨论,可以为研究经济伦理问题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准备。

  一、在“斯密问题”的背后

  亚当·斯密(Adam Smith)是现代经济学的开山鼻主,其古典经济学思想在西方经济学20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致后来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大都要以斯密的思想作为自己经济学理论的知识基础。有趣的是,这位现代经济学开创者在他的著作中还给后人留下了一个思想之“谜”,这就是在经济学以及经济伦理学中经常被提起的“斯密问题”。后人对“斯密问题”的讨论,可以说是见仁见智,站在不同的思考角度,就有不同的认识。

  大约在斯密辞世50年之后的十九世纪中叶,德国出现了一个反对古典经济学的思想派别——历史学派。从理论倾向上看,历史学派中的经济学家主张国家与民族利益至上,反对个人主义,在经济政策上提出要保护贸易,反对自由贸易。这些观点与倡导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和经济自由的古典经济学思想是相对立的。历史学派的一些经济学家在阅读斯密的两部著作时发现,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与《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以下简称为《国富论》)在基本观点上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这一发现是历史学派研读斯密著作的一项成果,“斯密问题”也由此而被相关研究者所知晓。

  后人都公认,《道德情操论》是西方伦理学和道德哲学发展史上不朽的经典之作,而《国富论》则奠定了现代经济学的思想根基。但就在这两本伟大的著作中,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看出了斯密思想观点上的冲突。他们发现,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遵从人性本善的假设,从同情心出发,论述了利他主义的伦理观;但在《国富论》中,斯密却是从物质利益和个人私利出发,论述了利己主义的经济观。斯密在伦理观和经济观上的不一致,在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看来,是斯密思想本身存在的矛盾。在后来的一些研究者讨论斯密思想的著作中,亦追随德国历史学派的这一发现,持有与此相同的观点,即认为斯密在伦理学上是利他主义者,在经济学上是利己主义者。

  比如,前苏联著名经济学说史专家卢森贝(Д.Розенберг)在《政治经济学史》中认为,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研究的是道德世界,在《国富论》中研究的是经济世界,斯密的问题在于“没有能够把这两个世界联系起来。”因为他“研究道德世界的出发点是同情心”,而“他研究经济世界的出发点”则“是利己主义”。斯密没有在这两部著作中说明同情心和利己主义怎样结合的问题,即经济学中主张的个人主义,为什么到了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却成了利他主义。[1]

  当然,也有一些经济学家或者斯密思想研究者不同意德国历史学派和卢森贝等人的观点,认为在斯密的思想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斯密问题”,退一步说,即使存在“斯密问题”,但这一问题在斯密的思想体系中也没有多大的重要性,它并不影响斯密经济思想体系的一致性。例如,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J.A.Sehumpeter)在其《经济分析史》、英国经济学家罗尔(E.Roll)在其《经济思想史》中,都没有提及“斯密问题”。作为经济学家,他们都是依据《国富论》来解释斯密的经济思想,基本上排除了《道德情操论》在经济思想中的意义。还有一些研究者承认“斯密问题”的存在,但他们认为,《道德情操论》中的利他主义与《国富论》中的利己主义“就本质而言,却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的关键在于“都是从人的利己本性出发的”,而且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利他与利己可以达到一致。换言之,人从利己的动机出发,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之下,实现了利他的目的。[2]由利己出发而实现利他,这才是斯密经济和伦理思想的精髓。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所谓的“斯密问题”实质上是不存在的。

  对“斯密问题”无论有多少种不同的看法,有一点是肯定的:通观斯密的这两部著作,在经济学上阐述利己、在伦理学上讨论利他这样的思想倾向,在斯密那里是不能简单地否定掉的,或者是视而不见的。由于斯密的这两部著作在其思想体系中以及对后来的经济学理论和伦理学理论发展的影响上,具有同样的重要意义,如果单纯地从某一部著作出发来分析“斯密问题”是否存在,就犯了片面性的错误,也就不能从整体上全面地理解斯密的经济学和伦理学思想。因此,斯密思想的研究者们没有必要在“斯密问题”的表述上争论不休,也没有必要为了论证自己的说法而偏向于《国富论》或者执着于《道德情操论》中的陈述,关键是如何认识“斯密问题”,发现“斯密问题”背后的本质。

  分析对“斯密问题”的不同认识和态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的结论,这就是“斯密问题”本质上反映的是经济与伦理的关系问题,或者说反映的是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关系问题,更明确地说,在斯密所处的时代,“斯密问题”实际上提出了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经济与伦理的矛盾和冲突以及如何融合的问题。因此,现在来讨论“斯密问题”,并不是要去纠缠历史上的这个“学术公案”,而是期望透过“斯密问题”,发现其背后所蕴涵的思想价值,寻找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并以此作为研究经济伦理问题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基础。

  “斯密问题”揭示了存在于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利益关系矛盾,提出了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怎样有机结合的问题,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如何实现经济目标和伦理目标的契合。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斯密就清晰地表达了利己动机和利他追求在经济学和伦理学中的不同作用。从斯密思想对现代经济学和伦理学发展的影响看,“斯密问题”对研究经济伦理的启迪意义是尤其深远的。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这些问题仍然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研究课题。当今的经济伦理学研究者,应该感谢斯密在他的两部著作中对经济和伦理之间存在着矛盾的揭示和阐述,他既给后人留下了颇具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的“思想之迷”,这一“思想之迷”至今仍有着催人探索的理论魅力,历久弥新;也为后人指出了一条通向经济与伦理和谐发展的“荆棘之路”,这条路虽然不是由玫瑰花铺就的、另人愉悦的休闲大道,而是布满荆棘、需要历经千辛万苦才能打通的未来之路,但人类只有在追寻社会和谐发展的努力进程中,才能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向幸福的大道。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活动的目的对市场主体而言就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市场经济承认利己行为的合理性,但市场的分工和合作,又使得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交往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种协调利益矛盾的伦理关系。如何追求自身合理的利益是经济学研究的内容,而如何使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协调发展则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市场经济社会在承认利己行为合理性的同时,也需要调节和规范利益关系的社会伦理,利己与利他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内在矛盾。

  斯密深受霍布斯(Thomas Hobbes)、曼德维尔(Bernard Mandville)等前辈以及他的好友休谟(David Hume)人性论的影响,他相信每个人在本性上首先注重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且,每个人在涉及与他人的利害关系的时候,肯定比其他人能更切实地关心自己的利益,其他人或组织都无权越俎代庖地宣称自己比当事者能够更好地判断其自身的利益。斯密把人性作为他讨论经济学和伦理学思想的出发点。他认为,人性有两面性,一方面人是更关心自己的,自爱自利的;另一方面人也有一种同情别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省和自我节制的能力,这种同情和自制是通过设身处地、对自己心灵中的一个“公正的旁观者”发生共鸣,从这个第三者的观点进行观察来实现的。[3]人性中既有动物的一面,又有天使的一面,从前者出发,人是利己的;从后者出发,人是有同情心的。一个符合人性的社会应该承认个人利己行为的合理性,并由此出发来建立社会经济的自然秩序,这种秩序就是《国富论》中论述的由价格调节的市场经济秩序。但人又不同于动物,人有同情心,这就要求个人应当适当抑制利己的本性,遵循有益于社会的伦理规则,对自我的经济行为作出相应的调整。实际上,在斯密看来,“道德情操”一词就是个人克制私利的能力,《道德情操论》一书所论述的中心问题是,利己的个人如何在社会中控制自己的私欲和行为,使得由利己的个人构成的社会也是一个体现伦理秩序和道德精神的社会。

  “斯密问题”反映了市场经济社会的内在矛盾。市场经济承认个人利己行为的合理性,但市场经济社会也需要有伦理上的公平正义。利己与利他、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和实现社会伦理目标构成了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内在矛盾。在斯密的市场经济理论和思想中,决不仅仅是承认具有利己心的“经济人”,同时还对“经济人”的道德品性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斯密所设想的市场经济社会的自然秩序,应该是一个既承认利己又承认利他的社会秩序。在“斯密问题”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的是如何正确处理经济与伦理的关系、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关系、经济利益与伦理目标的关系等重大的经济伦理学问题。

  二、经济学与伦理学在知识传统上的联系

  在经济与伦理和经济学与伦理学关系问题上,虽然在经济学界存在着以“价值中立”的名义将它们分离开来的倾向,但是,这并不能割裂经济与伦理和经济学与伦理学在多方面存在的内在相关性,也不能否认借助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共同力量建立经济伦理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上面的讨论已经表明,从来不存在一种完全“价值中立”的经济活动,经济与伦理之间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内在联系,不会因为某些经济学家的不承认而消失。

  在讨论经济学与伦理学知识传统上的联系时,不能绕过亚当·斯密。现代人一般把斯密主要看作是一位杰出的经济学家,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活跃在18世纪中后期的斯密,首先是一位道德哲学教授。因此之故,他对《道德情操论》的重视与评价远远高于《国富论》。但是,与斯密自己的看法不同,无论在斯密生前还是死后,受人们重视的却是他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国富论》论述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与基本原则,适应了当时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斯密在西方经济思想史中的地位正是由《国富论》奠定的。斯密之后的经济学家以解释和发展斯密的思想为己任,并形成了对现代经济学影响巨大的古典经济学派。古典经济学派根据《国富论》来解释和发展斯密的思想,他们并没有提出前面所讨论的“斯密问题”。而由古典经济学派发展起来的自由主义经济学成为了在西方社会占主流的经济学流派。从这个意义上说,斯密的经济学理论和思想对其后200多年人类经济生活发展的方向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1752-1764年间,斯密在格拉斯哥大学主持道德哲学讲座,《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都是在他的道德哲学讲稿的基础上创作而成的。1759年4月,斯密对道德哲学讲稿第二部分进行加工整理,以《道德情操论》为书名首次出版。这部杰出的著作从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角度,论述了他对人类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的认识。第一版以后,斯密又分别于1761年、1767年、1774年,1781年、1789年对该书进行了多次修改,直至1790年逝世前几个月,本书最后的第六版才出版。可以说,在斯密一生的60多年中,有一半时间用于《道德情操论》的写作与修改。在此期间,斯密又在道德哲学讲稿第四部分以及他1763年在格拉斯哥大学所作的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的基础上,写出了《国富论》。《国富论》初版于1776年。1778年,他又修订出版了《国富论》第二版。《国富论》出版之后,斯密并没有停止对《道德情操论》的修订工作,1781年,他就出版了《道德情操论》第五版。1784年和1786年出版了《国富论》第三、第四版后,在他生命的最后一年,即1790年,他又最终完成了《道德情操论》第六版的重大修改和出版工作。从《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的交替创作、修订再版过程,可以看出这两部著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也反映了斯密对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和理解。

  事实上,在斯密生活的时代,还没有出现经济学这门课程,斯密所讲授和研究的道德哲学是当时对社会科学的总称,包括了现代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斯密讲授的道德哲学包括神学、伦理学、法学和政治学,政治学中包括了政治经济学。这一知识学上的传统联系,并没有因为现代经济学学科的独立而很快消失。西方现代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在1987年说:“直到不久以前,经济学还是剑桥大学道德科学荣誉考试中的一门课程。”[4]

  斯密最初的计划是写出一部有关道德哲学全部内容的著作,揭示作为自然的人和作为社会的人的本性及其生活的终极目的,从而建立一个研究人与社会的学术体系。即使他到了晚年,眼看已不可能实现其全部写作计划,他仍坚持想实现他所谓的“道德哲学”的实用部分,即伦理学、法学和政治学部分。他在1790年临终前几个月,为《道德情操论》第六版写的新增前言“告读者”中写道:“在本书第一版的最后一段中,我曾说过,我将在另一本论著中努力说明法律和政治的一般原理……不仅涉及正义,而且涉及警察,国家岁入,军备,以及其它任何成为法律对象的东西。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我已部分地履行了这一诺言,至少在警察,国家岁入和军备问题上。我长期以来所计划的关于法学理论的部分……虽然我年事已高,很难指望如愿以偿地完成这个大事业,但我并没有完全放弃这个计划……因而我把30多年前写的这段话未加改动地放在这里。”[5]

  斯密自己的这番表白,清楚地表明,他把《国富论》看作是自己在《道德情操论》中论述的思想的继续发挥。只是在斯密的研究计划中,这两部著作是分别讨论伦理学和经济学思想的,当然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由于斯密没有全部实现他的写作计划,因此,后人所看到的是分别讨论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假使斯密能够全部实现他的写作计划,那么,那本他念念不忘的另一本著作会是什么样呢?按照斯密的设想,那将是一本融合了他的经济学思想和伦理学思想的著作,即在同一本著作中,体现他在这两门学科上的思考。

  在近代西方经济学家中,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lfred Marshall)提出了自己对经济学和伦理学关系的看法。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马歇尔从“经济人”的角度说明了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相关性。他认为,过去的经济学家们曾经做过这样的一种努力,即以“经济人”的活动为内容,建立一种抽象的科学,这种“经济人”不受伦理的影响,谨慎而精明地、但也是机械且自私自利地追求金钱利益。但是,这样的努力从来也没有获得成功,甚至根本就没有彻底尝试过。其原因在于,“经济人”实际上是一个怀有利他的愿望、甘受劳苦和牺牲以赡养家庭的人。[6]他对经济学这门学科的认识是:“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财富的学问,同时也是一门研究人的学问。”[7] 在马歇尔看来,经济学既研究财富,也研究人,这就赋予了经济学的人学和人性内涵。如果按马歇尔所言,经济学内在地包含对人的研究,那么,经济学与伦理学在研究内容上就是彼此联系着的。在对人的研究方法上,经济学与伦理学也许存在着差异之处,但是,这也正是经济学和伦理学可以相互借鉴的地方。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法研究人,可以丰富对人的本质和规定性的研究,从而也能够有益于伦理学的发展。

  在斯密之后200多年,阿马蒂亚·森是在对经济学与伦理学关系的研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济学家,他的一部在经济学界和伦理学界都产生了广泛和深远影响的著作就以《伦理学与经济学》为书名。1998年,阿马蒂亚·森因其在公共选择定理理论、福利界定和贫困指数以及对饥荒的经验性研究方面的杰出成绩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这一事件表明,对经济问题进行规范分析、采取经济学与哲学和伦理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发挥经济学经世济民的伦理功能已在西方市场经济社会得到了充分的认可。

  森认为,经济学在历史上是作为伦理学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指出这一事实对于理解经济学的本质至关紧要。早在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经济研究就与人类行为所追求的目标联系起来了。森指出,经济学本来就具有两种根源,它与人类行为的两种目的相联系:一是对财富的关注,一是更深层次上的目标追求。为了达到这两种目的,由此产生两种方法,一种是“工程学”的方法,也就是数学、逻辑的方法,一种是伦理的方法。这两种根源或方法,本来应是平衡的,但在不同的学者那里,他们所重视的方面有所不同。从亚里士多德到亚当·斯密,比较注重伦理问题,而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等更注重工程学方面。现代经济学充分地发展了它的工程学方面,却忽略了伦理的方面。

  针对现代经济学发展中出现的工程学倾向,森指出,虽然“作为个人,经济学家会表现出得体的友善,但在其经济学模型中,他们却假设人类的行为动机是单纯的、简单的和固执的,以保证其模型不会被友善或道德情操等因素所干扰。这种经济学观点显然是相当普遍的,但是,纵观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以如此狭隘的方式来描述人类行为却是非同寻常的。”[8]其原因在于,这些经济学家没有意识到经济学所关注的应该是真实的人。森进一步分析道:“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着矛盾。”他还引用了20世纪30年代罗宾斯(Lionel Robbins)在《论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这部极有影响力的著作中的一段话,以此来证实自己的论点:“除了把这两种研究(经济学与伦理学)并列,以其他任何形式把它们结合起来的企图,在逻辑上似乎都是不可能的。”[9]

  由于人类行为的动机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多样的,因而人类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不仅有对财富的追求,还要思考“人类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以及什么东西能够培养‘人的美德’或者‘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等这类问题。”[10]因此,经济学研究就不仅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直接相关,而且还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追求有关。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这种关联,使得经济学承担了一项不可逃避的任务,那就是,在追求财富之外,经济学研究还包括对更基本的目标的评价和增进。“经济学研究最终必须与伦理学研究和政治学研究结合起来。”[11]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陈岱孙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论述了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经济现象和自然现象是有区别的。经济学作为一种社会科学,不能脱离人,不能脱离社会,因而也不能脱离社会价值判断,不能避开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不能成为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化学、天文学那样的科学。”[12]

  通过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到,在学科知识的传统联系上,原本经济学和伦理学就不可分离,虽然在研究人类行为的方式上和角度上,它们之间存在差异,但这不能成为使它们“各自为政”的理由。相反,由于存在知识传统上的渊源和悠久的联系,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的“老关系”,决不可能因为现代经济学的“价值中立”倾向而就此断裂,相反,随着人类经济生活和道德生活内容的日益丰富、随着人类对更高生活价值的追求和向往,伦理与经济以及伦理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联系必将越来越紧密。

  三、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结合

  在讨论经济学和伦理学关系的时候,首先要明确,经济和伦理哪个是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它们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然后再来说明,经济学和伦理学为什么能够结合起来?

  1、经济与伦理

  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人类的经济活动,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观点,这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对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所以,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14]

  显然,经济因素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力量。社会伦理的发展和进步有赖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有什么样的经济状况就有什么样的社会伦理形态。因此,研究社会伦理问题,决不能脱离时代的经济生活现实。表现在经济与伦理或者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关系上,可以说,虽然从亚里士多德到斯密,经济学和伦理学没有明确的界限划分,但无论经济学是否独立出来,经济活动始终是基础性的社会因素。作为经济学研究对象的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生活是社会伦理发展和进步的现实基础。

  同时,还要看到,经济因素和伦理因素之间是相互作用和影响的。恩格斯指出,社会生活中的诸种因素是交互作用的,比如哲学、政治、道德等非经济因素,它们和经济因素一起发生交互作用,共同推进了人类历史的前进。但是,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在这些诸多因素中,经济因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政治形式及其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确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的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而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即这样一些事物和事变,它们的内部联系是如此疏远或者是如此难于确定,以致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联系并不存在,忘掉这种联系)向前发展。”[15]

  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J.M.Keynes)在谈到经济发展与伦理观念变革的关系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与马克思主义的一致性。他说:“当经济富裕的境地已经达到,财富的累积已经失去了高度的社会重要性时,社会的风尚也将发生重大变化。有许多伪道德已使我们受累了二百年,在这些原则下,我们把人类性格中某些最可厌的成分抬举了起来,看作是最高品质;到那个时候,就可以把它们推翻。对金钱的动机,那时我们就可以有胆量地按照它的真价来评价。同样是对金钱的爱好,有的由此造成了占有欲,有的则以此作为享受与维护现实生活的手段,两者是大有区别的;那时,对前者的真相就可以有所认识,那是一种可憎的病态,是一种半属罪恶、半属于病理的性格倾向,是人们要在怀着恐惧的心情下交托给精神病专家处理的。凡是要影响到财富分配、经济报酬以及经济处分的那些社会习惯和经济设施,不管它们本身是任何地使人憎恶、如何地有欠公道,只是由于它们对资本积累的推进极端有利,我们即不惜以任何代价来加以支持;到那个时候我们将无所顾虑,把它们完全摒弃。”[16]

  在这大段论述中,凯恩斯把社会经济发展与伦理观念变革的关系放在一个历史的框架中来看待,当经济发展处于一定历史阶段的时候,就有与这样的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伦理观念存在,而当经济生活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时候,伦理观念也就发生相应的变化,旧的不适应时代经济发展的伦理观念将被新的与时代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伦理观念所取代。

  2、经济学的伦理性

  经济学和伦理学之所以能够结合起来,并不是人为“拉郎配”的结果。除了前面已经讨论过的在知识传统上的联系以及经济因素和伦理因素的相互影响关系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经济学自身具有伦理性特征。

  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比如,在马歇尔眼里,“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一般生活事务的学问;它研究个人和社会生活中与获取和使用物质福利必需品最密切有关的那一部分。”[17] 他强调,一方面,经济学是一种研究财富的学科;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经济学是研究人的学科的一个部分。按照马歇尔的观点,经济学兼具了研究财富和人自身这双重的任务和职责。这一观点,与上面提到的森的观点相一致。虽然不同的经济学家可以对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关系作出自己的判断,但通过分析和论证,一个明显和肯定的事实是,如果不抱任何学术分野上的偏见,那么,很难将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严格割裂开来进行研究。

  实际上,经济学所研究的问题有很多是涉及到伦理内容的。“经济学作为一门经验科学,它试图解答什么是可能的问题。对于经济学来说,其基本的一条就是不能强迫经济行为,因为——也包括在广泛的社会领域中——可支配资源的短缺排除了满足一切现有的个人及集体目标和愿望的可能性。……简洁地来说:在经济活动的所有层面上,都必须对如何使用、分配和配置资源的冲突进行协调,这种冲突不仅是经济上的,也包括伦理上的。”[18] 在经济活动中,必然会出现因为处理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冲突和矛盾,这些冲突和矛盾,或许是经济性的,也可能是伦理性的。即使是经济性的冲突和矛盾,由于人的经济活动不能脱离社会的伦理关系而进行,因而在协调和解决的时候,也需要依据一定的社会伦理准则和规范。

  再从经济学和伦理学这两门学科研究的最终目的来看它们之间的联系。经济学是为了改造人类世界而存在的,它通过研究经济问题试图对社会的改善和文明的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伦理学呢?如果不把伦理学看作为纯粹思辩的、供人把玩的某种“思维艺术”,而是把伦理学看作为与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紧密相连的一种实践科学,那么,同样可以说,伦理学也是为了改造世界和推动人类文明进步而存在的。正如涂尔干(Emile Durkheim,又译“杜尔凯姆”)所言:“既然伦理学想要改善世界,它就必须对政治经济学加以规定。这样,就能够填补分隔两种科学的鸿沟,但又不能把它们混同起来。政治经济的问题从性质上看是伦理的,它寻找的目标是道德。‘国民经济不仅仅只存在于协作生产中。最重要的不是知道怎样尽可能多地生产,而是要了解人们怎样生活,了解经济活动达到社会伦理目标的程度,了解公平需要,人性,以及强加在每个人类社会上的道德规范。’”[19]

  在对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关系进行了以上的讨论基础上,还可以从经济学研究自身与伦理问题的不可分割来说明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内在相关性。

  经济学家通常把社会经济政策和公共政策看作是带有价值判断和伦理理念的规范经济学的内容,这和他们所倚重的实证经济学在价值取向和研究角度上是有区别的。规范经济学的发展或者社会经济政策和公共政策的制定,无疑要依赖于对经济的实证分析,还要依赖于对实际经济状况所作的判断。于是,在经济活动“是怎样”(实证分析)和经济活动“应该怎样”(价值判断)这两个问题之间,存在着一个介于“是”和“应该”的中间问题地带,即要弄清楚人们所面临的社会经济生活是好还是坏?如果不好,应该如何改进?这就给经济伦理学留下了可以发展的地盘。而这种状况的出现,并不是经济伦理学强行“争”来的,它是经济学研究向经济伦理学提出来的问题,也可以说是经济学研究“送”给经济伦理学的“礼物”。事实上,许多经济政策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是在社会面对不好的经济状况“是否应该改进”的问题时才发生的。因此,与实证经济学只管做精密的数理分析和模型构造不同的是,社会对改进不令人满意的经济生活状况的呼声,在这个时候具有了推进实证经济学发展的作用。

  为此,首先需要做的事情是价值判断,即判断“是否应该改进”,然后才能讨论“如何改进”。这样,价值判断就成了实证经济学发展的推动力。但是,能不能说做这样的价值判断不是经济学的任务呢?也许某些经济学家会坚持说这不是他们工作的任务,但它的确是经济学家不能回避的经济学课题,而且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这样的经济学课题还经常出现,并对社会的经济生活产生着巨大的影响。所以,经济学家不可能摆脱对某些经济问题作出价值判断的命运,即便对一些经济学家而言,价值判断仿佛是痛苦的“劳役”,那也是他们不得不领受的,因为这项工作是经济学自身的伦理性所规定了的。

  这样看来,经济学注定要做两种判断,一是效率判断,这是经济学家们最乐意做的判断;二是伦理判断或价值判断,比如对是否公平的价值判断。由于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经济上效率的增进并不能一定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人与人之间收入的不平等总是处于动态之中,如果收入的不平等或贫富差别超出了社会所能认可和不同阶层的人所能接受的范围,就会引起利益冲突,这样的冲突一旦变得紧张或激烈,那么,就可能导致经济生活秩序的失衡,进而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伦理目标的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被视为经济学中最基本的二难问题,经济学不能逃避在效率判断和价值判断二者之间进行权衡,而且,在对社会经济政策和公共政策进行研究时,经济学家提出的任何一项经济政策,都不应在实际的应用中严重损害其中的任何一方。

  规范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近几十年的发展演变,也说明了经济学家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了价值判断对经济分析包括规范分析的制约。

  在早期由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马歇尔、庇古(A.C.Pigou)发展起来的旧福利经济学中,“社会福利”概念中包含的价值判断因素是不明确的,人们没有充分意识到在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中或在社会福利函数的构造过程中,包含着一部分人(至少是一个人)对其他人的福利的价值判断;而这种价值判断,是由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作出的,或是由政治家作出的,而不是经济科学所能作出的。后来发展起来的“新福利经济学”,便致力于避免价值判断成为福利判断,主要的理论工具便是“帕累托最优”,并认为这是经济学唯一所能作的判断。后来,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用另一种方法进一步表明了这一点。他提出,经济学所能做的只是确定一个经济所能产生的“效用可能性边界”,但经济究竟在这“边界”的哪一点上为佳,则有赖于社会作出的价值判断。阿罗(Kenneth Arrow)的“不可能性定理”,同样也说明这个问题。他指出,任何社会福利函数(无论是建立在效用概念上的,还是建立在偏好的概念上的),都不可能不包含一定的社会价值判断,因此经济学家在构造这种函数时,必须以社会当前普遍接受,或者说,社会为经济学家所设定的价值判断为前提。他提出了包括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在内的四条价值判断进行分析。

  经济学家由于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的专门知识,他们应比其他人更有能力、更有权利、也更有责任对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作出价值判断。一方面,经济学家作为经济学家,所能做的仅在于从经济效率这个经济学自身的判断标准出发,对一种制度或一项政策进行判断和选择。但任何一种具体的制度或政策都不仅仅只包含着经济效率的考虑,而是还包含着社会伦理或政治的考虑。另一方面,经济学作为经济学,其专业职责根本地在于对社会制度或政策进行经济效率的评价,或者对那些旨在实现某种伦理原则或政治原则的制度、政策,作出经济学的效率再判断。[20]

  尽管经济学有其自身的研究“边界”,它不能轻易地闯入伦理学的领地,但是,这并不表明经济学与伦理学无关。如果经济伦理学这门学科的存在得到了经济学界的认可,那么,这实际上就说明了在经济学研究的问题中,的确存在着带有伦理性的内容。韦伯在“世界宗教的经济伦理”一文中分析了经济伦理与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关系:“经济伦理往往是十分复杂的东西,受到多方面的限定;另外,我们也会看到,表面上相似的经济组织形式与一种极不相同的经济伦理结合起来,就会按照各自特点产生出极不相同的历史作用。经济伦理不是经济组织形式的简单的‘因变量’,同样,经济伦理也不是反过来从自己一方去塑造经济组织形式。”[21] 因此,离开伦理学的经济学只能使经济学贫困,正如离开经济学的伦理学,只能使伦理学空洞一样。

  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John R.Commons)用经济学中的“稀少”原则论证了经济学的伦理性。他认为,“洛克和魁奈在丰裕的原则上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三者发生相互关系,而大卫·休谟把他们的相互关系建立在‘稀少’的原则上。”[22]由于休谟所说的机会“稀少”和结果的利益冲突,才从冲突中产生了那一切经济上的美德,例如诚实不欺、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合理地使用经济能力、机会均等、商誉和合理价值等,人们认识到,首先应该和别人分享那有限的机会,才可能平平安安地从事交易,保持整个机构的不断运转。按休谟的说法,稀少性的作用既表现为自私自利又表现为自我牺牲,一种以休谟的稀少性为基础的经济学才可能把经济学、伦理学和法学结合起来;利己主义的经济学,沿用亚当·斯密或约翰·洛克关于自然丰裕和神的恩惠的假设,使经济学和伦理与法律分离。因此我们不采取供求“法则”或利己主义,而使“稀少性”成为经济学和法学上的一种普遍原则。[23]

  在经济学研究的诸多问题中,类似“稀少性”这类能够将经济学和伦理学结合起来的研究领域还有很多。经济生活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社会现象,它与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如政治生活、法律生活、伦理生活等领域之间注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些复杂的联系正是经济伦理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有西方学者在论及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时,提出有三个层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属于个人责任权限的 是其自身的社会方式。每个公民作为选民都承担政治责任。而作为消费者与生产者,他同样必须考虑其行动的后果。…… ”

  二是“在秩序政策的层面上,国家及社会制度应该考查,这些政策的作用是否与人性标准相符、与社会相容、与民主相容、与生态相容。在评价秩序政策时应该兼顾伦理学标准与和谐性尺度;对竞争秩序、社会福利政策、劳动力市场政策、卫生政策等也要予以一种社会伦理学的观察。其中,对援助和公益的考虑起着根本作用。…… ”

  三是“个人的目标和价值观始终是社会促成的,并受到文化的影响。……伦理学主导思想有助于文化态度的形成。一种涉及放弃和重新定位价值的伦理文化,对经济具有显著作用,反之亦然,经济目标与利益也影响着文化。”[24]与康芒斯关注“稀少性”、并从“稀少性”出发讨论经济与伦理的关系不同,上述三个层面的内容从更广阔的视野阐发了经济伦理学研究的对象。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业已证明,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在上述的三个层面都“持续地发生一种全面的交流。”[25]这三个层面的问题,应该作为经济伦理学的研究内容。从这三层面,还可以引出或分化出更多的经济伦理具体问题,而且在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社会经济政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三个层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亦存在着差异,不可能通过一个统一的经济伦理准则予以解释和说明。因此,经济伦理学自身也是一个充分开放和内容丰富的学科领域。

  3、方法论上的相互借鉴

  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的联系,还体现在它们在方法论上的相互借鉴。

  伦理学可以借助经济学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应用程序,使伦理学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关于道德权利的分析便可证明这一点。人们常常从义务论的角度来看待权利,即表现为他人必须遵守某种或某些约束。但这种义务论结构并不能对道德中普遍存在的相互依赖性等复杂问题作出解释。例如,如果一些人不能完全遵守规范的约束,那么,其他人是否应该阻止这种非道德行为或侵权行为呢?再如,甲侵犯了乙的权利,那么丙有义务去制止吗?丙有权利去制止,但不一定出于义务,甚至可能丧失对另一些人承担的义务(例如失约于人)。如果借助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去解释丙的行为,可能更有利。如果用福利主义根据事物状态的好坏来判断行为的原则,再用结果主义根据效用结果来判断事物状态好坏的原则来分析,那么,丙去制止甲,因其结果是好的,他便有道德权利去行事。评价一个道德行为,不应只看内在价值(自我完善),还要看结果(与人为善)。[26]显然,用结果主义的逻辑推理来分析道德权利,并不完全充分,也不能解释所有问题,但这毕竟提供了一个处理伦理和道德问题的新思路。在对一些具体的伦理和道德难题进行讨论的时候,运用经济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应用程序,可以拓展伦理学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视野,可以提供对社会和他人都有益的策略或方案。

  前面已经提到,经济学在研究社会经济政策和公共政策的时候,应该借鉴伦理学的价值判断的方法,这对经济学的发展是有利的。同样,伦理学也可引进经济学的方法。伦理学和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相互借鉴,又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与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四、作为应用伦理学的经济伦理学

  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已经表明经济学与伦理学可以联手形成合力共同研究社会经济生活和人类文明发展的重大问题。自亚里士多德关注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联系以后,西方后来的政治学家、经济学家、伦理学家的著作中,尤其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对经济生活与伦理或道德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其中的一些著作(如《资本论》)及其表达的思想、理论、观点和方法,成为今天研究经济伦理学的非常重要的思想资源。

  经济伦理学显然是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客观存在的必然联系的产物。但是,仅仅从理论上说明它们之间的联系,尚不足以显现经济学与伦理学相互结合、为社会生活服务的实践功能。即使是在一些经济学论著中,多少涉及到了从价值以及伦理、道德的角度制定与国计民生有关的经济政策的建议和策略,但这些做法基本上还是出于经济学家个人的学术兴趣和学术良心,因此,那些涉及价值判断与伦理观念的建议和策略还是显得比较零碎,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也就相对较小,专门研究经济发展与伦理和道德的关系、处理经济发展与伦理和道德矛盾冲突的一门学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并没有形成。严格地说来,经济伦理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学科而出现,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伦理学诞生于西方社会的企业伦理运动中。20世纪60年代初期,在美国社会出现了关于经营活动中伦理问题的公开讨论,讨论的主题涉及工人获得报酬与体面工作环境的权利、广告宣传真实性以及诚实交易等问题。到了70年代,西方学者将这样的企业伦理讨论称为“社会运动”。这一运动和当时兴起的民权运动、女权主义运动、环境保护运动等遥相呼应,极大地唤醒了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动摇了他们对资本主义的所谓合道德性的信念。“60、70年代爆发的形形色色的企业丑闻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水门事件后,华尔街的非法股票交易、一些大企业的非法政治捐款甚至向政府工作人员行贿愈演愈烈,这促使学者们思考一些重大的经济伦理问题,如经济活动的道德内涵、经济立法的道德基础、企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地位、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伦理辩护、利润最大化原则的合理性及其限度、价值观念和道德风气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使一些在西方长期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关于经济与道德无关、经济活动只遵循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观念,关于法律和市场万能的观念,关于企业只对其所有者和投资者负责、而不是对其所有的利害相关者负责的观点,关于经济学研究要保持价值中立的观念。”[27]在企业伦理社会运动的背景下,对这些观念的重新认识和理解是西方经济伦理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显然,尽管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相关性早就被许多学者所认识,并且也在不同程度上对它们的关系予以了有益的探讨,但是,如果没有现实的社会力量的推动、没有人们对改善经济和社会生活状况的要求,那么,专门研究它们之间关系的经济伦理学也只是“腹中的胎儿”。现时代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有着太多的需要经济伦理学予以关注和研究的具体问题,这就决定了应用性或实践性必然成为经济伦理学的学科特征。现实的社会力量和人们的要求催生了经济伦理学这个“胎儿”的降生,经济伦理学以其崭新的姿态甫一面世,便受到了学界和民众的热烈追捧,其发展势头和潜力令人期待。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参考文献

  [1]卢森贝:《政治经济学史》第1卷,三联书店1979年版,243页。参见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译者序言”,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参见梁小民:“亚当·斯密问题之解”,《读书》1998年第10期。

  [3]参见何怀宏:“在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读书》1998年第12期。

  [4]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8页。

  [5]斯密:《道德情操论》,“告读者”。

  [6]参见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11—12页。

  [7]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册,23页。

  [8]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7页。

  [9]引自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8页。

  [10]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10—11页。

  [11]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9页。

  [12]陈岱孙:“西方经济学与我国的现代化”,《世界经济》1983年第9期。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2—33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617—618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695—696页。

  [16]凯恩斯:《劝说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278页。

  [17]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23页。

  [18]乔治·恩德勒等:《经济伦理学大辞典》,302页。

  [19]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35—236页。

  [20]参见樊纲:“效率、平等与经济学的职责范围”,《读书》1989年第1期。

  [21]韦伯:《儒教与道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5—6页。

  [22]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170页。

  [23]参见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170—174页。

  [24]乔治·恩德勒等:《经济伦理学大辞典》,120—121页。

  [25]乔治·恩德勒等:《经济伦理学大辞典》,121页。

  [26]李连科:“伦理学与经济学是相通的”,《光明日报》2001年8月7日。

  [27]吴新文:“经济伦理运动在西方”,《文汇报》2000年6月14日。

  该文载于《伦理学与德育研究》2005年卷第一期(新华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来源:中国应用伦理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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